GB/T 24551-2021 汽車安全帶提醒裝置
- 發表時間:2023-01-2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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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安全帶提醒裝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M類和N類汽車駕駛員座椅位置和駕駛員同排乘員座椅位置的安全帶提醒裝置,以及M1類和N1類汽車后排乘員座椅位置的安全帶提醒裝置,其他座椅位置的安全帶提醒裝置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094-2016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第一級提醒 first level warning
當點火開關或主控開關接通(車輛驅動裝置運轉或不運轉),處于“ON”或“READY”的狀態(或等同狀態),車內任何乘員未系安全帶時所激活的視覺提醒。
注:可附加聽覺提醒。
3.2
第二級提醒 second level warning
當車輛行駛且車內任何乘員未系或打開安全帶時所激活的視覺提醒和聽覺提醒。
3.3
安全帶提醒裝置 safety-belt reminder
由未系安全帶的探測裝置和兩級提醒(第一級提醒和第二級提醒)組成,當車內任何乘員未系安全帶時警告駕駛員的系統。
3.4
視覺提醒 visual warning
可視信號(指示燈、閃爍燈、可視的符號、信息)提醒。
3.5
聽覺提醒 audible warning
聲音信號提醒。
3.6
未系安全帶 safety-belt unfastened
乘員安全帶的帶扣未插入帶扣鎖中或從卷收器中拉出的織帶長度不超過安全帶最小拉出量。注:最小拉出量是該座位未坐乘員且處于最后位置和最低位置時安全帶帶扣插入帶扣鎖中所需的織帶拉出量。
3.7
車輛正常運行狀態 vehicle in normal operation
車輛向前行駛速度大于10km/h。
3.8
乘員探測裝置 passenger detection device
由探測單元以及連接線束(或通信系統)組成,用于探測座椅的占用情況的裝置。
3.9
間隔時間 interval time
聽覺提醒信號中兩個相鄰節拍之間的時間(如圖1所示)。
圖1 聽覺提醒信號示意圖
3.10
間歇時間 intermittent time
聽覺提醒信號中每個節拍內兩個相鄰提示音符之間的時間(如圖1所示)。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駕駛員座椅位置及其同排乘員座椅位置應安裝符合4.3規定的安全帶提醒裝置。
4.1.2 后排乘員座椅位置應安裝符合4.4規定的安全帶提醒裝置。
4.2 測試要求
4.2.1 視覺提醒
4.2.1.1 視覺提醒的信號,應被放置到駕駛員在日光照射條件下和夜間都能易于看見和識別的位置,并且能夠與其他的提醒信號相區別。
4.2.1.2 視覺提醒的信號應是常亮的或閃爍的。
4.2.1.3 視覺提醒的信號顏色和標志應符合GB 4094-2016中5.1.26的規定。顯示顏色應為紅色,標志如圖2所示。其他補充信息(如座椅乘坐狀態、位置等),制造商可自定義形式和顏色。
4.2.1.4 前排和后排的安全帶提醒裝置的視覺提醒標志可共用。
圖2 視覺信號的標志
4.2.2 聽覺提醒
4.2.2.1 聽覺提醒的信號應是常鳴式或間歇式(間歇時間不大于1s)的聲音信號,或者連續的語言提醒信息,如果使用語言信息,制造廠應確保該語言提醒可以設置為中文語音。
4.2.2.2 聽覺提醒的信號應使駕駛員易于識別。
4.2.3 第一級提醒
4.2.3.1 當車內任何乘員未系安全帶并且點火開關或主控開關接通,處于“ON”或“READY”的狀態(或等同狀態),應激活第一級提醒。
4.2.3.2 對于4.1.1所述的第一級提醒應具有持續的視覺提醒信號,對于4.1.2所述的第一級提醒應具有持續不小于60s的視覺提醒信號。
4.2.3.3 第一級提醒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可停止:
a) 激活提醒的安全帶被系上;
b) 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員。
4.2.3.4 第一級提醒停止后,如再次符合4.2.3.1所述的激活條件時,第一級提醒應重新激活。
4.2.3.5 第一級提醒的激活應按5.1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4.2.4 第二級提醒
4.2.4.1 第二級提醒激活的行駛條件應為以下所列條件的任意一條或多條組合:
a) 車輛連續向前行駛距離超過距離限值,距離限值不應超過300m;
b) 車輛向前行駛速度超過速度限值,速度限值不應超過15km/h;
c) 車輛向前行駛時間超過時間限值,時間限值不應大于60s。
4.2.4.2 當車輛不在正常運行狀態且有任何車門被打開時或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員時,上述
4.2.4.1所列激活行駛條件可以被重置(歸零重新計算)。
4.2.4.3 對于4.3.2和4.4.4所述的解開安全帶的情況,4.2.4.1所述的激活行駛條件應該從安全帶解開時刻開始測量計算。
4.2.4.4 第二級提醒應包含持續至少30s的視覺提醒和聽覺提醒信號,其中聽覺提醒信號每個間隔時間不應大于3s(如圖1所示)。當第一級提醒仍處于激活狀態時,第二級提醒應能代替第一級提醒。
4.2.4.5 第二級提醒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可停止:
a)激活提醒的安全帶被系上;
b) 車輛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c) 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員。
4.2.4.6 第二級提醒停止后,如再次符合4.3.2或4.4.4所述激活條件時,第二級提醒應重新激活。
4.2.4.7 第二級提醒的激活應按5.2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4.3 駕駛員及同排乘員安全帶提醒裝置
4.3.1 駕駛員及同排乘員安全帶提醒裝置應符合4.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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