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684.6-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車的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1-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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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ISO 6165定義的輪胎式和履帶式自卸車(包括坐姿操作式小型自卸車或站立操縱式小型自卸車)的安全要求,不適用于公路自卸車;規定了土方機械在制造商指定用途或預知的誤操作條件下應用時,與其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GB/T 25684.1-2021的附錄A);并規定了在使用、操作和維護中消除或降低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引起的風險的技術措施。
本文件與GB/T 25684.1(規定了兩個或更多的土方機械族的通用安全要求)合并使用。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優先于GB/T 25684.1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不適用于在本文件實施前制造的機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8419-2007 土方機械 司機座椅振動的試驗室評價(ISO 7096:2000,IDT)
GB/T 17771-2010 土方機械 落物保護結構 試驗室試驗和性能要求(ISO 3449:2005,IDT)
GB/T 17772-2018 土方機械 保護結構的實驗室鑒定 撓曲極限量的規定(ISO 3164:2013,IDT)
GB/T 25684.1-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 20474-1:2017,IDT)
ISO 3471 土方機械 滾翻保護結構 實驗室試驗和性能要求(Earth-moving machinery-Roll-over protective structures-Laboratory tests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注:GB/T 17922-2014 土方機械 滾翻保護結構 實驗室試驗和性能要求(ISO 3471:2008,IDT)
ISO 6165 土方機械 基本類型識別、術語和定義(Earth-moving machinery-Basic types-Identification and terms and definitions)
注:GB/T 8498-2017 土方機械 基本類型 識別、術語和定義(ISO 6165:2012,IDT)
ISO 7132 土方機械 自卸車 術語和商業規格(Earth-moving machinery-Dumpers-Termi-nology and commercial specifications)
注:GB/T 25605-2010 土方機械 自卸車 術語和商業規格(ISO 7132:2003,MOD)
ISO 10268 土方機械 自卸車和自行式鏟運機用限速器 性能試驗(Earth-moving machinery-Retarders for dumpers and tractor-scrapers-Performance tests)
注:GB/T 25692-2010 土方機械 自卸車和自行式鏟運機用限速器 性能試驗(ISO 10268:1993,IDT)
ISO 13333 土方機械 自卸車車廂支承裝置和司機室傾斜支承裝置(Earth-moving machinery-Dumper body support and operator's cab tilt support devices)
注:GB/T 25610-2010 土方機械 自卸車車廂支承裝置和司機室傾斜支承裝置(ISO 13333:1994,IDT)
ISO 20474-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Earth-moving machinery-Safety-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注:GB/T 25684.1-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 20474-1:2017,IDT)
3 術語和定義
ISO 20474-1和ISO 713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自卸車 dumper
用于運輸、卸載或攤鋪撒布物料,由其他的裝卸機械進行裝料,有敞開車廂的自行履帶式或拖拽式或輪胎式機械。
注:小型自卸車可能配備自裝載工作裝置。
[來源:GB/T 8498-2017,4.6,有修改]
3.2
剛性車架自卸車 rigid frame dumper
具有剛性車架,用車輪或履帶轉向的自卸車(3.1)。
注:圖例見附錄A。
[來源:GB/T 8498-2017,4.6.1,有修改]
3.3
鉸接車架自卸車 articulated frame dumper
具有通過鉸接方式連接的車架,該車架參與轉向的自卸車(3.1)。
注:圖例見附錄A。
[來源:GB/T 8498-2017,4.6.2,有修改]
3.4
回轉自卸車 swing dumper
具有可360°回轉的上部結構的自卸車(3.1),該上部結構由剛性車架、敞開式車廂和司機室組成,底盤由履帶或輪胎系統組成。
[來源:GB/T 8498-2017,4.6.3]
3.5
小型自卸車 compact dumper
工作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鉸接車架自卸車(3.3)或剛性車架自卸車(3.2)。
注1:小型自卸車可能配備自裝載工作裝置。
注2:圖例見附錄A。
3.6
自裝載工作裝置 self-loading equipment
由鏟斗支撐結構與連桿機構組成,整體安裝在自卸車(3.1)上的裝置,用于自身向車廂中裝填物料。
4 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4.1 一般要求
自卸車應符合ISO 20474-1中沒有被本章特定要求所修改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4.2 車廂
4.2.1 控制裝置
如果能手動卸料,則應設計并安裝能確保安全開啟和關閉的控制裝置。例如:從司機位置處或不同于卸料方向的適當位置。
4.2.2 車廂回落
動力不足時,不使用專用工具,車廂能以安全方式降到運輸位置,例如:通過手動控制閥。
4.2.3 車廂傾卸指示裝置
除小型自卸車外,自卸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車廂沒有完全降下時,具有防止行駛速度大于10km/h的裝置(用于攤鋪物料,且行駛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鉸接車架自卸車除外);
——配備聽覺或視覺報警裝置,最好二者兼備,在車廂不在完全降落位置且傳動裝置在工作擋位時報警。
4.2.4 車廂支承裝置
在保養、維修或其他非工作情況時,應提供機械式支承裝置對在舉升位置車廂提供支承。該裝置應符合ISO 13333的要求。
4.2.5 黏性物料
若卸料時出現黏性物料(如:濕土、結冰物料)粘在車廂上,從而存在機體失去穩定性的風險,應配備幫助卸載物料的裝置。
例如:卸料車廂提供加熱系統。
小型自卸車不在本要求范圍內。
4.3 限速器
自卸車應安裝符合ISO 10268規定的限速裝置,小型自卸車和履帶式自卸車除外。
4.4 滾翻保護結構(ROPS)
應符合GB/T 25684.1-2021中4.3.3.1的規定,小型自卸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試驗方法符合ISO3471的規定,側向加載試驗符合GB/T 17772-2018中4.4的規定。
4.5 落物保護結構(FOPS)
4.5.1 一般要求
應符合GB/T 25684.1-2021中4.3.4以及下述附加和例外條款4.5.2和4.5.3的規定。
4.5.2 FOPS驗收基準
除小型自卸車外,自卸車應安裝符合GB/T 17771-2010驗收基準II的落物保護結構(FOPS)。
4.5.3 小型自卸車
4.5.3.1 配備司機室的小型自卸車
配備司機室的小型自卸車應安裝符合GB/T 17771-2010驗收基準I的落物保護結構(FOPS)。
4.5.3.2 帶自裝載工作裝置的小型自卸車
為預防載荷超過司機操作位置所產生的危險,帶自裝載工作裝置的小型自卸車應安裝落物保護結構(FOPS)。該落物保護結構(FOPS)應符合GB/T 17771-2010驗收基準II。
4.6 司機操作位置
4.6.1 司機室
應符合GB/T 25684.1-2021中4.3.2的規定。小型自卸車不需要司機室,除非在對司機健康有害的危險作業工況下使用。
當要求后車窗可視性滿足GB/T 25684.1-2021中4.8.1的要求時,后車窗除霜應符合GB/T 25684.1-2021的4.3.2.7的規定。
4.6.2 司機座椅
應符合GB/T 25684.1-2021中4.4.1的規定,還應符合GB/T 8419-2007規定的以下輸入譜類:
——EM1適用于輪胎式自卸車;
——EM7適用于小型自卸車。
如果提供懸浮座椅作為選配,以上要求也應適用。
4.6.3 帶站立司機位置的小型自卸車
4.6.3.1 一般要求
帶站立司機操作位置的小型自卸車行駛速度不應大于4km/h。
4.6.3.2 操縱裝置
行駛機器的運動應由保持式操縱裝置控制。
應提供一個使司機可以在機器行駛時保持和支撐自身的裝置。如果安裝駕乘式操作平臺則該裝置不應限制和阻礙司機通過平臺。
行駛和轉向控制應設計成允許司機有一只手支撐自身,以減輕意外觸碰操縱裝置產生的危險。
4.6.3.3 司機操作位置
機器的總體設計尺寸應確保包括司機正常駕駛的位置。
如果安裝司機駕乘式操作平臺,其應能安裝在豎直位置。應提供當司機不在平臺或平臺在豎直位置時防止機器行進的裝置。
平臺表面面積應至少為1400cm2,且應可容納一個最小直徑為360mm的圓面。平臺應為防滑表面且距地面最高250mm。
平臺應設計成當機器后退時其邊緣可承受2.5倍機器總質量的壓力。平臺不應產生任何永久變形或移位。
4.7 轉向系統
4.7.1 一般要求
應符合GB/T 25684.1-2021中4.6.1以及下述附加條款4.7.2和4.7.3的規定。
4.7.2 帶旋轉座椅機器的轉向控制裝置
帶旋轉座椅(180°)的自卸車,在座椅兩個位置處,其轉向系統控制裝置的方向應與預期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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