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684.10-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0部分:挖溝機的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1-24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ISO 6165定義的挖溝機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土方機械在制造商指定用途或預知的合理誤操作條件下應用時,與其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GB/T 25684.1-2021的附錄A);并規定了在使用、操作和維護中消除或降低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引起的風險的技術措施。
本文件與GB/T 25684.1(規定了兩個或更多的土方機械族的通用安全要求)合并使用。
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優先于GB/T 25684.1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不適用于在本文件實施前制造的機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5684.1-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 20474-1:2017,IDT)
ISO 6165 土方機械 基本類型 識別、術語和定義(Earth-moving machinery-Basic types-Identification and terms and definitions)
注:GB/T 8498-2017 土方機械 基本類型 識別、術語和定義(ISO 6165:2012,IDT)
ISO 6393 土方機械 聲功率級的測定 定置試驗條件(Earth-moving machinery-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tationary test conditions)
注:GB/T 25612-2010 土方機械 聲功率級的測定 定置試驗條件(ISO 6393:2008,IDT)
ISO 6394 土方機械 司機位置發射聲壓級的測定 定置試驗條件(Earth-moving machinery-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level at operator's position-Stationary test conditions)
注:GB/T 25613-2010 土方機械 司機位置發射聲壓級的測定 定置試驗條件(ISO 6394:2008,IDT)
ISO 6682 土方機械 操縱的舒適區域與可及范圍(Earth-moving machinery-Zones of comfortand reach for controls)
注:GB/T 21935-2008 土方機械 操縱的舒適區域與可及范圍(ISO 6682:1986/ISO 6682:1986/Amd.1:1989,IDT)
ISO 12509 土方機械 照明、信號和標志燈以及反射器(Earth-moving machinery-Lighting,sig-nalling and marking lights,and reflex-reflector devices)
注:GB/T 20418-2011 土方機械 照明、信號和標志燈以及反射器(ISO 12509:2004,MOD)
ISO 13539:1998 土方機械 挖溝機 術語和商業規范(Earth-moving machinery-Trenchers-Definitions and commercial specifications)
注:GB/T 19931-2005 土方機械 挖溝機 術語和商業規范(ISO 13539:1998,MOD)
ISO 20474-1 土方機械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Earth-moving machinery-Safety-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注:GB/T 25684.1-2021 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 20474-1:2017,IDT)
3 術語和定義
ISO 20474-1和ISO 1353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挖溝機 trencher
自行的履帶式或輪式機械,裝有前置和/或后置的工作裝置或附屬裝置,主要是通過機器的移動,以連續作業方式挖出一條溝。
注1:附屬裝置可以是挖掘鏈、輪、盤、犁板或類似機具。
注2:見附錄A的圖例。
[來源:GB/T 8498-2017,4.5,有修改]
3.2
擋板 restraint bar
在挖掘鏈上方并與其平行,從某種程度上防止接觸挖掘部件的防護裝置。
注:見附錄A的圖例。
3.3
挖溝 trench
一般而言,在水平方向上深度大于寬度的狹窄的挖掘作業。
4 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4.1 一般要求
挖溝機應符合ISO 20474-1中沒有被本章特定要求所修改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4.2 擋板
GB/T 25684.1-2021中4.14.3適用于本文件,應安裝擋板并使其延伸直到超出挖溝鏈的長度。ISO 13539:1998中圖5所示的擋板或清溝臂符合該要求。
4.3 駕乘操縱式挖溝機
4.3.1 司機座椅
4.3.1.1 一般要求
GB/T 25684.1-2021中4.4.1.2以及下述4.3.1.2和4.3.1.3適用于本文件。
4.3.1.2 橫向位置座椅
座椅不需要前后調節。
4.3.1.3 附加或獨立的司機操作位置
如果特殊附屬裝置的操縱需要獨立的司機操作位置,則下列要求適用于這個獨立的司機操作位置:
——不需要一個獨立的駕駛室(GB/T 25684.1-2021的4.3.1不適用);
——不需要一個滾翻保護結構(GB/T 25684.1-2021的4.3.3不適用);
——不需要一個落物保護結構(GB/T 25684.1-2021的4.3.4不適用)。
4.3.2 司機的操縱裝置
4.3.2.1 一般要求
GB/T 25684.1-2021中4.5.1以及下述4.3.2.2和4.3.2.3適用于本文件。
4.3.2.2 發動機熄火裝置
如果提供了用于特殊附屬裝置(例如:反鏟裝置)的獨立座椅,且正常的熄火裝置不在此獨立座椅的可及范圍(按照ISO 6682)之內,則應安裝一個附加的發動機熄火裝置。
4.3.2.3 操縱失效裝置
GB/T 25684.1-2021中4.5.3適用于本文件,當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機器行駛和附屬裝置移動應停止。
4.4 非駕乘式挖溝機
4.4.1 操縱裝置
GB/T 25684.1-2021中4.5以及下述附加條款適用于本文件:
——非駕乘式挖溝機應安裝一個或多個裝置,當司機解除對操縱裝置的控制時,該裝置使機器行駛和危險工具移動停止;
——該裝置的設計應考慮意外運動的機器對司機產生的危險。
4.4.2 照明
GB/T 25684.1-2021中4.8.2不適用于非駕乘式挖溝機,如果提供照明,機器的信號燈和標志燈應符合ISO 12509中相應條款的規定。
4.4.3 報警裝置和安全標志
GB/T 25684.1-2021中4.9a)不適用于非駕乘式挖溝機。
4.5 噪聲
4.5.1 聲功率級
挖溝機的聲功率級應按照ISO 6393進行測量。
4.5.2 司機位置處的聲壓級
挖溝機的司機位置處的聲壓級應按照ISO 6394進行測量。也見GB/T 25684.1-2021中 4.13.2.2的規定。
5 使用信息
GB/T 25684.1-2021中6.2以及下列附加條款適用于本文件:
——如果A計權聲壓級超過85dB,則應有關于佩戴聽力保護裝置的說明;
——關于操縱失效裝置的說明;
——關于使用擋板的安全規則;
——涉及非駕乘式挖溝機操作的說明和安全防護措施(如:自動停機裝置、速度限制和制動系統)。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