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827.5-2013 工業車輛 安全要求和驗證 第5部分:步行式車輛
- 發表時間:2023-01-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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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
——插腿式叉車;
——托盤堆垛車;
——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300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
——起升高度不大于1000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
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
注:車載電池充電器被認為是車輛的一部分。安裝在承載架或貨叉上的可拆卸式屬具不屬于車輛的一部分。
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
a)氣候條件;
b)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
c) 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
d) 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
e) 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
f) 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g) 直接與食物接觸;
h) 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
i) 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
j) 人員起升;
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 000 N·m;
1) 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
m) 罐車(通用容器);
n) 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
o) 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
p) 帶卷揚裝置的車輛;
q) 移動式升降臺。
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于重大危險,在本部分中不涉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ISO 2328 叉車 掛鉤型貨叉和貨叉架 安裝尺寸(Fork-lift trucks-Hook-on type fork armsand fork arm carriages-Mounting dimensions)
ISO 3287 機動工業車輛 駕駛員控制裝置及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Symbols for operator controls and other displays)
ISO 5053 機動工業車輛 術語(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Terminology)
ISO 12100-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和方法(Safety ofmachinery-Basic concepts,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Part 1:Basic terminology,methodology)
ISO 12100-2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Safety of machinery-Basicconcepts,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Part 2:Technical principles)
ISO 13857 機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distances to prevent hazard zones being reached by upper and lower limbs)
ISO 15870 機動工業車輛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示 通則(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Safetysigns and hazard pictorials-General principles)
ISO 20898 工業車輛 電氣要求(Industrial trucks-Electrical requirements)
3 術語和定義
ISO 5053和ISO 12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堆垛叉車 stacker truck
帶有外伸支腿和不傾斜門架,配備貨叉、平臺或其他載荷搬運裝置,設計為由一名步行操作者用人力進行推、拉和轉向等操作的車輛。
注:載荷的起升既可以采用人力方法,也可以使用蓄電池動力。
3.1.1
插腿式叉車 straddle stacker
帶有外伸支腿,其貨叉位于兩支腿之間的堆垛用起升車輛。
3.1.2
托盤堆垛車 pallet stacker
貨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堆垛用起升車輛。
3.2
托盤搬運車 pallet truck
起升貨叉由車輪支撐,用于光滑且堅硬的地面上進行作業的車輛,由一名步行操作者,通過轉向操縱桿進行手推、手拉和轉向操作,并可以通過壓動轉向操縱桿將載荷提升到一定高度。
3.3
步行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 pedestrian-propelled industrial scissor-lifl pallet truck
不帶門架,具有三個或多個車輪、兩個貨叉或一個平臺、剪叉式起升裝置,且軸距隨起升高度和側向穩定裝置變化的車輛。由一名步行操作者使用鉸接式轉向操縱桿進行手推、手拉和轉向操作。
3.4
實際起重量 actual capacity
由制造商根據零部件強度和車輛穩定性確定的,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在特定的載荷中心距和前移距離,車輛可搬運、起升和堆垛到特定高度的最大起重量(單位為千克)。
注:實際起重量取決于車輛的配置,如安裝門架的類型和起升高度、實際載荷中心以及其他可能安裝的屬具。帶可拆卸屬具附加的載荷曲線,可通過有關的穩定性試驗或者通過使用經驗數據(公式)來確定。
3.5
可拆卸屬具的額定起重量 rated capacity of removable attachments
正常操作條件下,在屬具制造商給定的載荷中心距,屬具所能搬運(裝卸)的最大載荷(單位為千克)。
注:有關規定見附錄B。
3.6
額定起重量 rated capacity
《堆垛叉車》由制造商根據零部件強度和車輛穩定性確定的,在正常位置車輛載荷處于標準載荷中心,車輛可搬運、起升和堆垛到標準起升高度的最大載荷(單位為千克)。
注1:當門架的起升高度低于標準起升高度H時,則按照實際最大起升高度確定額定起重量。有關規定見附錄B。
注2:額定起重量是用來比較不同制造商所生產的車輛的能力,并提供在技術標準和統計中的依據。在上述條件下,它給出各類車輛能夠運輸或起升載荷的能力。車輛的安全操作極限是由實際載荷來確定(參見ISO 3691-1)。
3.7
正常操作位置 normal operating position
操作人員能夠控制由制造商給出的所有載荷搬運功能的位置。
3.8
正常作業 normal operation
車輛根據制造商的技術參數和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預定使用。
4 重大危險列表
表1包含了本部分所涉及的,并被工業車輛的危險評價機構所確認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這些危險應被消除或減少。
表1 重大危險列表
序號 | 類型或分組/來源 | 潛在的后果 | 相應的要求 | |
1 | 機械危險 | |||
——加速、減速(動能) ——機械的機動性 ——運動部件 ——旋轉部件 | ——碾壓 ——拋出 ——擠壓 ——吸入或卷入 ——碰撞 | 5.2 5.3.1 5.3.2 5.3.3 5.4.3.1 5.4.3.6 5.4.6.1 5.5 5.11.2 6 7 | 運行和轉向 載荷升降控制裝置——概述 載荷控制裝置安裝在舵柄上 載荷控制裝置未安裝在舵柄上 行程限位裝置 液壓回路能源供應故障 屬具脫離 停車制動 電氣系統和設備 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的驗證 使用信息 | |
——帶棱角的部件 ——運動部件與固定部件的接近 ——擠壓部件 ——銳邊 | ——擠壓 ——切割或切斷 ——吸入或卷入 ——纏繞 ——剪切 ——刺傷或刺穿 | 5.2 5.8 5.9 5.10 6 7 | 運行和轉向 防止擠壓、剪切和夾住 邊和角 保護裝置 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的驗證 使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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