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994.1-2021 港口作業安全要求 第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
- 發表時間:2023-02-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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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油氣化工碼頭作業過程中的一般要求、作業安全要求、特殊作業要求和應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油氣化工碼頭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30871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9800.1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
GB 39800.2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氣
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JTS 158 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范
JTS 165 海港總體設計規范
JTS 166 河港總體設計規范
JTS 310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TSG D7005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油氣化工碼頭 oil &gas and chemical terminal
裝卸油品、液體化學品、液化天然氣、液化烴在內的油氣化工品碼頭的統稱。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規定
4.1.1 油氣化工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檢驗、校準,保持適用狀態。
4.1.2 碼頭應按照JTS 310的規定進行維護,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4.1.3 安全標志、警示標識以及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的設置應按照GB 2893、GB 2894、GB7231的規定執行。安全標志和警示標識等每半年應至少檢查1次。
4.1.4 啟用、停用油氣回收設施應進行開車、停車條件確認,按操作規程操作,并定期進行巡檢。
4.1.5 使用軟管進行裝卸作業的碼頭,應設置專門放置軟管的區域,軟管存放時應加裝盲板。
4.1.6 人行通道、檢修通道、疏散通道等應保持暢通。
4.1.7 應定期對作業區域的照度進行檢測,照度應滿足JTS 158的相關要求。
4.1.8 遇到雷暴、陣風、臺風、涌浪等不適合作業的異常氣象時應停止作業。
4.1.9 洗眼器和緊急沖淋器等應保持適用狀態,并定期測試。急救用品和藥品、藥劑應在保質期內。
4.1.10 作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崗位,應按規定取得相應從業資格。作業人員應按GB 39800.1、GB 39800.2的規定穿戴安全帽、防靜電服、防護手套、安全鞋、救生衣等個體防護裝備。
4.1.11 進入碼頭從事檢維修作業等的承包商、機動車及人員應經碼頭方同意。碼頭方應要求承包商和相關人員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措施和人員防護,接受安全監督管理;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內燃機驅動的機動車應配備合格的尾氣火花熄滅裝置,電瓶車應獲得防爆認證。
4.1.12 應與工藝關聯庫區建立協同作業機制和應急程序。
4.2 防火、防爆
4.2.1 不應攜帶與生產無關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碼頭。
4.2.2 不應在爆炸危險區域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4.2.3 防爆設備外殼應安裝完好,連接牢固,無異常聲音、振動或過熱等情況。防爆設備設施周邊應無妨礙其安全運行的雜物。
4.3 防雷、防靜電、防雜散電流
4.3.1 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應檢測1次。
4.3.2 采取以下防靜電措施:
——裝卸臂、工藝管道、船舶進料口內貨種的流速應控制在靜電安全流速范圍內;
——進入爆炸危險區域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準許在爆炸危險區域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進入碼頭引橋或引堤、操作區域、上下船通道及其他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的區域時,應通過人體靜電消除裝置消除人體靜電。
4.3.3 應定期檢查裝卸臂、工藝管道、鋼棧橋、消防炮等金屬構件的電氣連接。
4.3.4 絕緣法蘭或不導電短管應滿足絕緣要求,接岸側的所有金屬構件均應與碼頭的接地裝置可靠接地。使用登船梯、跳板等供人員上下船的梯道時,其與船舶甲板或碼頭平臺搭接處應采取絕緣措施。
4.4 防泄漏
4.4.1 法蘭、閥門、管接頭等易發生泄漏的部位應定期巡檢。
4.4.2 壓力儀表、低溫檢測器等儀表、設備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應定期檢定或校準。
4.4.3 工藝管道應按照 TSG D7005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4.4 裝卸軟管應定期進行壓力試驗,試驗間隔不應超過1年。
4.4.5 應根據裝卸貨種的理化性質,合理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報警器。
4.5 防風
4.5.1 裝卸臂應固定旋轉部位,收攏并鎖定。
4.5.2 登船梯懸梯應收回、固定。
4.5.3 標志標牌、管道絕熱層、電纜槽蓋板等應進行防風檢查。臺風后應開展安全檢查并恢復作業條件。
4.6 消防設施維護
4.6.1 消防設施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穩壓系統應處于投運和完好狀態,消防管道、法蘭、閥門等部位應密封無泄漏,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火災報警、消防控制系統應能有效運行。
4.6.2 應按照GB 50444的相關規定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檢查間隔不應超過半個月。
4.6.3 消防水供水壓力、水量、取水口等應定期進行檢查。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防止冰凌、水生動植物、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取水口的措施。
4.6.4 嚴寒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應采取防凍、放空措施。采取放空措施的,應滿足消防泵啟動后5min內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輸送到最遠滅火點,并達到設計使用壓力。
5 作業安全要求
5.1 準備
5.1.1 應制定靠泊作業計劃,并與船方進行抵港前信息交換。
5.1.2 應與船方、庫區明確通信方式、應急信號及應急措施。
5.1.3 應明確裝卸貨種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制定作業安全措施、巡檢計劃、值班人員安排,向庫區、船方及相關人員通報作業安全要求。
5.1.4 應檢查裝卸設備設施、附屬設施、安全設施,不應存有安全隱患。
5.1.5 船舶裝卸作業時需要消防船或拖消船監護、警戒船值守的,相關船舶應在作業前處于監護或值守位置。
5.1.6 需要拖輪助泊的,應提前聯絡、準備。
5.1.7 碼頭方應向船方確認船舶技術狀況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相關要求,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滿足碼頭靠離泊和裝卸作業的安全要求。船舶在裝卸過程中不應進行安裝、修理、維護、拆卸、改裝等作業,不應進行加油、垃圾接收、供應船加水等作業。
5.2 靠泊
5.2.1 靠泊前應與船方確認靠離泊專用頻道,并議定備用通信方式。
5.2.2 輔助靠泊設備應在船舶靠泊前開啟,碼頭前沿和前沿水域應無妨礙船舶靠離泊的障礙物。
5.2.3 應與船方保持聯系,并要求船方抵港前告知船舶的靠泊舷側。
5.2.4 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區域,正確顯示泊位位置信號和計劃接駁的管口位置信號。
5.2.5 靠泊碼頭的船舶凈間距應符合JTS 158、JTS 165、JTS 166的相關要求。
5.3 系纜
5.3.1 系纜前應檢查系纜設施,周圍不應有妨礙系纜作業的障礙物。
5.3.2 系纜前應與船方確認系纜方式。
5.3.3 系纜人員應按4.1.10的要求穿戴帶纜手套、安全帽、救生衣、安全鞋等個體防護裝備,并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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