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6.14-2014 爆炸性環境 第14部分:場所分類 爆炸性氣體環境
- 發表時間:2023-02-0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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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
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
a)煤礦瓦斯氣體;
b) 火炸藥加工和制造;
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
e) 醫療室內;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
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
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注1:可燃性薄霧可與可燃性蒸氣同時形成或出現。盡管在壓力下釋放液體也可能產生可燃性薄霧,但本部分未考慮液體的危險(由于閃點),在這些情況下,嚴格使用氣體和蒸氣的區域劃分可能不適合作為設備選擇的基礎。可燃性薄霧的資料見附錄D。
注2:依據GB 3836.15對設備進行選擇和安裝時,對薄霧危險不作要求。
注3:對本部分來說,危險場所是指三維區域或空間。
注4:如果影響可燃性物質的爆炸特性的變化可以忽略不計,則大氣條件就包括在基準大氣壓力101.3 kPa和溫度20℃上下波動的變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災難性事故的概念是屬于那些不可預料的事故,例如,壓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裝置內,不考慮其大小,除與電氣設備相關的點燃源外,還可能存在很多點燃源。在這個意義上,為了確保安全,必須采取適當預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對其他點燃源進行判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900.35-2008 電工術語 爆炸性環境用設備[IEC 60050(426):2008,IDT]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T 5332-2007 可燃液體和氣體引燃溫度試驗方法(IEC 60079-4:1975,IDT)
IEC 60079-4A對IEC 60079-4:1966的第1次補充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點燃溫度試驗方法[First supplement to IEC 60079-4(1966),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4:Method of test for ignition temperature]
IEC 60079-2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0部分:與電氣設備使用有關的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的數據(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20:Data forflammable gases and vapours,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3 術語和定義
GB 3836.1-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注:爆炸性環境用其他術語和定義見GB/T 2900.35-2008。
3.1
爆炸性環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物質以氣體、蒸氣、粉塵、纖維或飛絮的形式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GB 3836.1-2010,定義3.22]
3.2
爆炸性氣體環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物質以氣體或蒸氣的形式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GB 3836.1-2010,定義3.24]
注1:盡管混合物濃度超過爆炸上限(UEL)不是爆炸性氣體環境,但在某些情況下,就場所分類來說,把它作為爆炸性氣體環境考慮被認為是合理的。
注2:有些爆炸性氣體的濃度為100%。
3.3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場所 hazardous area (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措施的區域。
3.4
(爆炸性氣體環境)非危險場所 non-hazardous area (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氣體環境預期不會大量出現以致不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區域。
3.5
區域 zones
根據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次和持續時間把危險場所分為3.6~3.8的區域。
3.6
0區 zone 0
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頻繁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7
1區 zone 1
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偶爾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3.8
2區 zone 2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IEV 426-03-05]
注:以上出現的頻次和持續時間的指標可從特定工業或應用的有關規范中得到。
3.9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或液體可能釋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部位或地點。
[IEV 426-03-06,修改]
3.10
釋放等級 grades of release
為盡量減少產生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次和可能性,將釋放源分為下列三個基本等級:
a)連續級;
b)1級;
c)2級。
釋放源可能會導致上述釋放源等級中的任何一種釋放源,或一種以上釋放源的組合。
3.11
連續級釋放 continuous grade of release
連續釋放或預計頻繁釋放或長期釋放的釋放。
3.12
1級釋放 primary grade of release
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或偶爾釋放的釋放。
3.13
2級釋放 secondary grade of release
在正常運行時,預計不可能釋放,如果釋放也僅是偶爾和短期釋放的釋放。
3.14
釋放速率 release rate
單位時間從釋放源中散發出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量。
3.15
正常運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設備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的運行狀況。
注1:可燃性物質少量釋放可看作是正常運行。例如:靠泵輸送液體時從密封口釋放可看作是少量釋放。
注2:故障(例如:泵密封件、法蘭密封墊的損壞或偶然產生的漏泄等)包括緊急維修或緊急停機都不能看作是正常運行,也不能將其視為災難性事故。
注3:正常運行包括的情況有啟動和停機。
3.16
通風 ventilation
由于風力、溫度梯度或人工通風(如風機或排氣扇)作用,可造成空氣流通和新鮮空氣與原來空氣置換的現象。
3.17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空氣中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濃度,低于該濃度則不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
空氣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濃度最低值。
[IEV 426-02-09]
3.18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ve limit;UEL
空氣中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濃度高于該濃度則不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
空氣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濃度最高值。
[IEV 426-02-10]
3.19
氣體或蒸氣的相對密度 relative density of a gas or vapour
在同樣壓力和溫度下氣體或蒸氣的密度相對于空氣的密度(空氣的密度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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