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36.23-2017 爆炸性環境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I類EPL Ma級設備
- 發表時間:2023-02-0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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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1.1《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用于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I類EPL Ma級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的環境條件為:大氣壓力80kPa~110 kPa、環境溫度-20℃~+60℃,空氣中標準氧含量(體積比):21%。
1.2 本部分適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I類EPL Ma級設備的所有電氣和非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
1.3 如果輸電電纜、管道和光纖構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設備的一部分,則本部分也適用于這些電纜、管道和光纖。
1.4 本部分不適用于礦用帽燈(GB7957另有規定)。
注1:由于點燃煤粉與空氣形成的粉塵云需要的能量是點燃瓦斯/空氣混合物需要的能量的600倍,本部分假設,如果本質安全“ia”電路的結構在瓦斯/空氣爆炸性環境中是安全的,那么這種電路在煤粉/空氣爆炸性環境中同樣安全。
注2:設計上述1.1規定條件之外的其他爆炸性環境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時,也可把本部分作為指南。對于這種情況,建議進行附加試驗,使制造商能夠說明設備適用于這些例外的使用條件。
注3:當爆炸性瓦斯環境在煤礦井下或地面出現時,需將點燃危險限制在最低水平。在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除了為了保護工作者必須連續運行的I類Ma級設備之外,管理部門可能會要求禁止使用某些Ma級設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 3836.2-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IEC 60079-1:2007,MOD)
GB 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IEC 60079-11:2006,MOD)
GB 383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GB 3836.7-2004,IEC 60079-5:1997,IDT)
GB 3836.9-2014 爆炸性環境 第9部分:由澆封型“m”保護的設備(IEC 60079-18:2009,MOD)
GB 7957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 7957-2003,IEC 62013-1:1999,NEQ)
GB 25286.1-2010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GB 25286.5-2010 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第5部分:結構安全型“c”
3 術語和定義
GB 3836.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第2章列出的標準中任一種保護類型,能夠施加在設備上,防止設備成為爆炸性環境的點燃源。
3.2
設備 equipment
單獨或組合使用,用于能量的產生、傳輸、儲存、測量、控制、轉換和/或材料加工,而且由于自身的潛在點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機械、設備、固定式或移動式裝置、控制單元、儀器及探測或防護系統。
注:本部分中,設備包括作為整體提供給用戶的系統。也可包括構成這些系統一部分的外部電纜和/或導管,也包括本質安全設備和系統。
3.3
I類設備 equipment Group I
有瓦斯和/或煤粉塵云危險的礦山井下使用的設備,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地面裝置。
3.4
潛在爆炸性環境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由于區域條件和工作條件可能產生爆炸的環境。
3.5
爆炸性環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物質以氣體、蒸氣、粉塵、纖維或飛絮的形式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3.6
EPL Ma級設備 equipment EPL Ma
安裝在煤礦甲烷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級別,該級別具有足夠的安全性,使設備在正常運行、出現預期故障或罕見故障,甚至在氣體突然出現設備仍帶電的情況下均不可能成為點燃源。
其設計以及必要時配置特殊附加保護措施,使之能夠按照制造商設定的運行參數運行,并能保證具有很高的保護級別。
該級別的設備用于煤礦井下和有煤礦瓦斯氣體和/或可燃性煤塵危險的地面裝置上。
該級別的設備要求在爆炸性環境出現時,即使在設備出現罕見的故障情況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護措施應達到:
a)一個保護措施失效時,至少還有第二個獨立的保護措施提供必需的保護級別;或者
b)同時出現兩個各自獨立的故障時,仍能保證規定的保護級別。
3.7
EPL Mb級設備 equipment EPL Mb
安裝在煤礦甲烷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具有“高”的保護級別,該級別具有足夠的安全性,使設備在正常運行中或在氣體突然出現和設備斷電之間的時間內出現的預期故障條件下不可能成為點燃源。
其設計應使之能夠按照制造商設定的運行參數發揮功能,并能保證具有高的保護級別。
該級別的設備用于煤礦井下和可能有煤礦瓦斯氣體和/或可燃性煤塵危險的地面裝置上。
該級別的設備在爆炸性環境出現時應停機。
在正常運行和更加嚴酷的運行條件下,尤其是粗暴搬運和環境條件改變時,該級別設備的保護措施仍能保證規定的保護級別。
注:在瓦斯和/或煤粉濃度由潛在爆炸性環境變化為爆炸性環境時,雖然Mb級設備的設計和結構能保證安全,但國家相關規程可能要求在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某一限值的環境中,某些礦用設備就要進行隔離或采取停機等確保安全的措施。需遵守國家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3.8
瓦斯(甲烷)firedamp
礦山中自然出現的一種可燃性氣體或多種可燃性氣體混合物。
注:當瓦斯主要由甲烷組成時,在采礦中,常將瓦斯和甲烷做同義詞用。如果出現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比例較多時,需按GB 3836.1-2010的4.1和GB 25286.1-2010的規定做附加試驗。
4 通用要求
4.1 適用性
4.1.1 符合本部分全部要求的設備適用于有瓦斯和/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礦環境。對能量大于0.2mJ的能量源,以及在電弧、火花、火焰、高溫表面、放電、沖擊、摩擦、絕熱壓縮、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或者化學反應等其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因素突然出現時可能轉化成點燃源的,應采取相應防爆措施來保證安全。
4.1.2 設備含有的可轉換能量源小于上述值時,僅需符合4.2或4.3的要求(適用時)以及4.5、4.6及4.7的要求。
注:應用3.6規定的“雙重保護”和“兩個故障安全”保護概念足夠安全,在多個故障條件下也不可能引起點燃的設備不必采取這些措施。這類設備的實例有:GB 3836.4-2010規定的“簡單設備”,或煤礦巷道內用于測量氣流的葉輪式風速計這樣的簡單機械設備。
4.2 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電氣設備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之外,還應符合GB 3836.1-2010對I類設備的要求,如果適用,還應符合第2章列出的一個或多個相關電氣或非電氣保護類型標準對本部分的修改或補充。
4.3 對非電氣設備的要求
非電氣設備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之外,還應符合GB 25286.1-2010對I類設備的要求,如果適用,還要符合第2章列出的一個或多個相關電氣或非電氣保護類型標準對本部分的修改或補充。
4.4 型式試驗
設備應按第9章的相關條款進行試驗。
4.5 溫度限值
4.5.1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
——150℃,當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
——450℃,當預計不會堆積煤塵時。
4.5.2 環境溫度范圍應為-20℃~+40℃,如果設備設計在不同的環境溫度范圍內使用,應在設備上標志出允許的溫度范圍。
注:上述環境溫度與GB 3836.1-2010和GB 25286.1-2010的范圍一致。因此,按照本部分的環境溫度范圍設計的一些設備,如果在+40℃~+60℃環境溫度范圍內使用,需標志出允許使用的溫度范圍。
4.6 對使用輕金屬的限制
4.6.1 制造外殼的材料:
a)按質量百分比,鋁、鎂、鈦和鋯的總含量應不超過15%;并且
b)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大于7.5%。
4.6.2 設備暴露的外部部件不應采用含有鋁、鎂、鈦或鋯的金屬粉末進行涂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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