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498-2021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2-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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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帶有B級電壓電路的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正面碰撞、側面碰撞、后面碰撞后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M1類及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500kg的N1類汽車以及多用途貨車中帶有B級電壓電路的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的正面碰撞。
本文件適用于M1、N1類汽車中帶有B級電壓電路的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的側面碰撞和后面碰撞。
本文件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11551 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 18384-2020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 18385-2005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GB 20071 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 20072 乘用車后碰撞燃油系統安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工作電壓 working voltage
根據制造商說明,在任何正常工作狀態下,電力系統可能發生的交流電壓的有效值(rms)或直流電壓的最大值(不考慮暫態峰值)。
3.2
乘員艙 passenger compartment
由頂蓋、地板、側圍、車門、玻璃窗和前圍、后圍或后座椅靠背支撐板以及防止乘員接觸帶電部件的電氣保護遮欄、外殼圍成的容納乘員的空間。
[來源:GB/T 19596-2017,3.1.2.2.5]
3.3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來源:GB/T 19596-2017,3.1.3.2.3]
3.4
間接接觸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基本絕緣失效情況下變為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觸。
[來源:GB/T 19596-2017,3.1.3.2.4]
3.5
外露可導電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可以通過關節試驗試指(IPXXB)觸及的可導電部分。
注:本概念是針對特定的電路而言,一個電路中的帶電部分也許是另一個電路中的外露導體,例如:乘用車的車身可能是輔助電路中的帶電部分,但對于動力電路來說它是外露導體。
[來源:GB/T 19596-2017,3.1.2.3.4,有修改]
3.6
帶電部分 live part
正常使用時被通電的導體或導電部分。
[來源:GB/T 19596-2017,3.1.2.3.4]
3.7
電平臺 electrical chassis
一組電氣相連的可導電部件,其電位作為基準電位。
[來源:GB/T 19596-2017,3.1.2.2.2]
3.8
起火 fire
能持續發生火焰的現象。
注:瞬間的火花或電弧不屬于起火。
3.9
爆炸 explosion
由于能量釋放產生瞬間壓力波并能對周邊物體進行結構性或物理性破壞的現象。
3.10
電力系統負載 balance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斷開所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剩下的B級電壓電路。
[來源:GB/T 19596-2017,3.1.2.3.9,有修改]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按5.1、5.2完成車輛準備、碰撞試驗后,車輛包括REESS的動力用高壓系統及與動力用高壓系統傳導連接的高壓部件應同時符合4.2~4.4要求。
4.2 防觸電保護要求
4.2.1 總要求
每一條高壓母線至少應滿足4.2.2~4.2.5規定的四個條款中的一個。如果碰撞試驗在車輛的REESS與電力系統負載人為斷開的情況下進行,則車輛的電力系統負載應滿足4.2.4或4.2.5規定的兩個條款中的一個;REESS和充電用高壓母線應滿足4.2.2~4.2.5規定的四個條款中的一個。
4.2.2 電壓要求
按照附錄A中A.1規定的測試方法,高壓母線的電壓U6、U1和U2應不大于30V交流或60V直流。
4.2.3 電能要求
高壓母線上的總電能TE應小于0.2J。TE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得到:一種是按照公式(A.1)所規定的測試程序進行電能測量時,測得總電能TE。另一種是按照公式(A.2)通過高壓母線的電壓U,和制造商規定的X-電容器的電容(Cx)來計算總能量TE。
儲存在Y-電容器里的能量(TEy1,TEy2)也應少于0.2J。應通過高壓母線和電平臺的電壓U1和U2以及制造商所規定的Y-電容器的電容(Cy1,Cy2)根據公式(A.3)和公式(A.4)來計算該值。
4.2.4 物理防護
為了防止直接接觸高壓帶電部分,碰撞后車輛應有IPXXB級別的保護,試驗方法按A.3進行。另外,為了防止間接接觸的觸電傷害,用大于0.2A的電流進行測量,所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電平臺之間的電阻應低于0.1Ω。采用焊接連接時,則認為符合此要求。
4.2.5 絕緣電阻
4.2.5.1 總要求
車輛碰撞后,絕緣電阻應按照GB 18384-2020中6.2.1的規定進行測量,并應符合4.2.5.2和4.2.5.3規定的要求。
如果乘客艙內高壓母線只有正極或負極沒有受到IPXXB級別的保護,則儲存在Y-電容器里的能量(TEy1,TEy2)應少于0.2J。
如果乘客艙內同時出現高壓母線正負極沒有受到IPXXB級別的保護,則本條款不適用。
4.2.5.2 動力系統由單獨的直流和交流母線組成
如果交流高壓母線和直流高壓母線是互相隔離的,高壓母線與電平臺之間的絕緣電阻對于直流母線來說,最小值應為100Ω/V;對于交流母線來說,最小值應為500Ω/V。
4.2.5.3 動力系統由連接的直流和交流母線組成
如果交流高壓母線和直流高壓母線是互相傳導連接的,高壓母線與電平臺之間的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為500Ω/V。如果在碰撞之后,所有交流高壓母線滿足4.2.4規定的物理防護要求,或按照A.1規定的測試方法交流電壓等于或小于30V,則高壓母線與電平臺之間的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為100Ω/V。
4.3 電解液泄漏要求
從碰撞結束起至30min時間內,不應有電解液從REESS中溢出到乘員艙,不應有超過5.0L的電解液從REESS中溢出,如果無法區分電解液與其他液體,則所有液體都應計入。
4.4 REESS 要求
4.4.1 REESS移動要求
位于乘員艙里面的REESS應保持在安裝位置,REESS部件應保持在其外殼內。位于乘員艙外面的任何REESS部分不應進入乘員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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