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22-200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駐立式電灶、灶臺、烤箱及類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2-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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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
本部分適用于家用駐立式電灶、灶臺、烤箱及類似用途器具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對于其他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
注101:適用于本部分的器具有:
——烤盤;
——烤架;
——電磁灶臺;
——熱解式自潔烤箱;
——蒸汽烤箱。
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通常危險。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慮: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此器具;
——兒童玩耍器具。
注102:需要注意下述情況:
——對于打算用在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附加要求是由國家衛生保健部門、負責勞動保護的部門、國家供水部門和類似的部門來規定。 注103:本部分不適用于:
——打算用于商業用途的器具;
——用于特殊環境中的器具,例如腐蝕性或易爆環境(塵埃、蒸氣或煤氣);
——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和類似便攜式烹飪器具(GB 4706.14);
——微波爐(GB 4706.2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的該章均適用。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47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增加:
GB/T 16839.1 熱電偶 第1部分:分度表(GB/T 16839.1-1997,IEC 60584-1:1995,IDT)
ISO 15717:1998 廚房設備 櫥柜和操作臺的安全性要求與試驗方法
3 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4706的本部分。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3.1.6 增加:
注101:對每相帶有三個以上發熱單元的器具,額定功率要使用一個差異率來求出電流,以確定接線端子大小及電源軟線的標稱橫截面積。此差異率F可通過下述公式計算得出。
式中:
N——每相發熱單元的個數。
3.1.9 代替: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器具按3.1.9.101~3.1.9.107的規定工作。
3.1.9.101 除了電磁灶頭外,其他灶頭工作時放置盛有冷水的容器。該容器由未拋光的商業用鋁制成,平底有蓋。溫度控制裝置調節到最高位置直到水沸騰,然后調節到水可以緩和地沸騰水沸騰期間,補充水以保持水位。
注1:蓋上蓋子以防止蒸汽對試驗的影響。
如有疑義,使用圖101所示的容器。
在室溫下,電磁灶頭放置圖102規定的容器,工作容器裝有該容器體積一半的溫度為室溫的食用油。溫度控制裝置調節到最高位置,直到油溫達到180℃±4℃,然后再調節保持該溫度。
對所有灶頭,容器底部直徑大約等于烹飪區域的直徑,而液體的容積按表101的規定。容器放置在烹飪區域的中心。
注2:如果一個灶頭有幾個烹飪區域,則選擇最不利的區域進行該試驗。
注3:對非圓形烹飪區域,應考慮灶臺邊緣和其他容器,選用盡可能覆蓋烹飪區域的最小非圓形容器。液體的容積由烹飪區域的最小直徑決定。
表101 容器內液體的容積
烹飪區域的大小/mm | 水或油的容積/L |
≤110 | 0.6 |
>110且≤145 | 1.0 |
>145且≤180 | 1.5 |
>180且≤220 | 2.0 |
>220且≤300 | 3.0 |
3.1.9.102 烤箱關上門空載工作,調節溫度控制器使烤箱中心區域溫度保持在:
——對強迫對流烤箱220℃±4℃;
——對其他烤箱240℃±4℃。
注:如果溫度達不到,則把溫度控制裝置調到最高位置。
不帶溫度控制裝置的烤箱通過電源的通、斷使烤箱中心的溫度保持在240℃±15℃。
蒸汽烤箱應根據其使用說明操作,控制裝置調節到最高位置,直至達到烹調溫度,然后調節到最低位置保持該溫度。
打算根據使用說明用手工充水的蒸汽發生器,用水來保持蒸汽發生器工作。
打算自動充水的蒸汽發生器與供水系統連接,根據安裝說明書設置壓力。
供水溫度:
——對連接冷水系統的器具,水溫為15℃±5℃;
——對連接熱水系統的器具,水溫為60℃±5℃或說明書中給出的溫度,兩者中選較高值。蒸汽烤爐也可以在蒸汽發生器工作時,由其帶有的溫度控制器調節成為不帶蒸汽工作。
3.1.9.103 帶有烤架盤和食物支撐架的烤架可以在正常使用中最不利位置空轉工作。門和其他附屬物的位置根據使用說明來定。沒有相關的說明,則門和其他附屬物置于在它們可能的最不利位置,溫度控制裝置調節到最高位置。但是,如果帶有烤箱的烤架使用說明中規定了較低檔位,則設定該檔位工作,打算放置在電加熱元件上方的反射器應置于原位不變。
3.1.9.104 放置在烤箱內或烤架里的旋轉烤叉,工作時放置圖103規定的旋轉烤叉負載。器具工作時,應考慮使用說明中關于:
——電熱元件的工作;
——溫度控制裝置的設置;
——門和烤架盤的位置。
沒有相關的說明時,控制器調節到最高位置,而將門完全打開或者放置在可能停留的中間最不利位置。
所有烤架盤放置在最低位置。
3.1.9.105 保溫柜和類似的部件工作時放置在關閉的位置,且它的控制器調節到最高位置。
3.1.9.106 烤盤工作時通過調節溫度控制裝置,或用接通或斷開電源的辦法,使加熱面的中心溫度保持在275℃±15℃。
3.1.9.107 電灶的各發熱單元分別按上述規定的正常工作條件工作。
3.101
烤箱 oven
帶門的箱內裝有電熱元件,將放置在箱內架或烤盤上的食物加熱烘烤的器具。
3.102
烤架 grill
設計為將食物放在柵格或烤叉上,利用輻射熱進行烹飪的發熱單元。
注:在烤架上的烹飪工作稱為燒烤。
3.103
灶臺 hob
帶有一個灶臺表面和一個或更多的灶頭,灶頭可以被嵌入,或可能是電灶的一部分。
3.104
電灶 cooking range
帶有一個灶臺和至少一個烤箱的器具。同時可以帶有一個烤架或烤盤。
3.105
熱解式自潔烤箱 pyrolytic self-cleaning oven
通過加熱烤箱使其溫度超過350℃,從而將烤箱內的烹飪污物清除的一種烤箱。
3.106
蒸汽烤箱 steam oven
打算通過在大氣壓下器具內產生的蒸汽烹飪食物的烤箱。
3.107
烤盤 griddle
帶有一個可直接放置烹飪食物的表面的發熱單元。
3.108
電磁灶臺 induction hob
含有至少一個電磁灶頭的器具。
3.109
發熱單元 heating unit
完全獨立具有烹飪或保溫功能的器具的任一部件。
注:如灶頭、烤箱、烤架和保溫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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