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163-2021 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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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作業的基本要求、裝箱前準備工作、裝箱和封箱操作要求、 裝箱后要求以及記錄與單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的裝箱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854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
JT/T 812非冷凍液化氣體罐柜(UN-T50)充灌要求
JT/T 813船舶載運非冷凍液化氣體罐柜技術要求
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IMO CSC 1972 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1972)
MO IMDG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貨物 dangerous goods
IMO IMDG中列明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污染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可能造成 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別防護措施的貨物。
3.2
集裝箱container
一種供貨物運輸的設備,并具備以下特征。
a)具有耐久性和足夠的強度,適于重復使用。
b)經專門設計,便于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須中途換裝。
c)為了系固和(或)便于裝卸,設有角件。
d)4個外底角所圍蔽的面積應為下列兩者之一:
1)至少為14 m2(150平方英尺);
2)如裝有頂角件,則至少為7 m2(75平方英尺)。
注1:上述定義的集裝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和散裝容器,但 不包括車輛和包裝。
注2: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7),總則定義9.2(4)。
3.3
可移動罐柜 portable tank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符合集裝箱定義的罐柜,并具備以下特征:
a)由罐殼和運輸危險貨物所需配有的輔助設備和結構裝置組成;
b)能在不拆除結構裝置的情況下進行裝貨和卸貨;
c)殼體外部具有穩固的結構件,并能在滿載時起吊;
d)配有便于機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裝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運輸車輛或船上。
注: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7),總則定義9.2(6).
3.4
多單元氣體容器 multiple element gas containers;MEGCs
用一個總管進行內部連接并組裝在一個框架內的各種鋼瓶、管狀容器和鋼瓶組的組合體。
注1:上述定義的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包括氣體運輸所需的附屬設備和構件。
注2 :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7),總則定義9.2(7).
3.5
裝箱 packing
充灌 filling
將危險貨物裝入集裝箱、可移動罐柜或多單元氣體容器的過程。
3.6
包裝 packaging
一個或多個容器及為容器完成盛裝和其他安全功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組件或材料。
[IMO IMDG(38-16 版),定義 1.2.11
3.7
包件 packages
包裝作業的最終產物,由包裝和所裝的用于運輸的內裝物組成。
[IMO IMDG(38-16 版),定義 1.2.1]
3.8
積載 stowage
為確保安全和保護環境,將危險貨物恰當地布置在集裝箱中。
注:改寫 IMO IMDGC38-16 版),定義 7.1.2。
3.9
隔離 segregation
將兩個或多個不相容的物質或物品分開的過程,這些貨物配裝或積載在一起時,一旦發生泄露、溢 漏或其他事故會產生不必要的危險。
[IMO IMDG(38-16 版),定義 7.2.2.11
4 基本要求
4.1 集裝箱和包裝
4.1.1 集裝箱
4.1.1.1 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無特別說明的,以下通稱“集裝箱”)的設計、制造、檢驗、 試驗、營運等均應符合《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IMO CSC和IMO IMDG的規定,并持有有效的證 書或報告。
4.1.1.2 集裝箱經檢驗合格后取得的檢驗合格標記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銘牌,其內容及張貼應符合《集裝 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IMO CSC和IMO IMDG的要求。通過定期檢驗的集裝箱的檢驗合格標記和檢 驗日期,應標記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處,且應持久、耐磨、耐腐蝕,并保持清晰可見= 按認可的連續檢驗計劃(ACEP)進行檢驗的集裝箱,應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標明此連續檢驗計 劃的認可編號。
4.1.1.3 裝運非冷凍液化氣體的可移動罐柜應符合JT/T 813的規定。
4.1.1.4 可移動罐柜和多單元氣體容器應在罐體上的連接件(如進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閥等)清 楚標明其用途。裝運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及裝運非冷凍氣體的多單元氣體容器應在易于檢查的明顯 地方(通常安裝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耐腐蝕的金屬上顯示符合IMO IMDG要求的銘牌。
4.1.2 包裝
4.1.2.1 包裝應堅固并處于完好的狀態,與貨物接觸的部位不應因貨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并能經受 裝卸和海運的一般風險。
4.1.2.2 包裝應檢驗合格,持有相應的合格證明,并顯示包裝標記。
4.1.2.3 包裝上的危險性標志和標記應符合IMO IMDG的規定。
4.2 人員
4.2.1 從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作業、檢查的人員應按照IMO IMDG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關知識和 技能,特別是人員防護、應急措施等。
4.2.2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熟悉裝箱作業的技術要求,在裝箱作業過程中,代表所在單位從事裝 箱現場指揮或監控工作,并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4.2.3 裝箱人員裝載、系固危險貨物時,應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直接指揮或監控下進行。
4.2.4 裝箱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相適應的防護用品,作業完畢,及時清洗,作業中不應飲食、飲水。
4.3 作業環境
4.3.1 應在光線或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裝箱作業。
4.3.2 不應在雷電天氣下裝箱作業。
4.3.3 不具備良好遮蔽條件的裝箱場所,遇雨、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關閉箱門。
4.3.4 裝箱現場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火患,不應在危險貨物周圍吸煙、動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 作業。
4.3.5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應經過認證,并定期 檢查,不應隨意拆除和占用。
4.3.6 如果有必要為集裝箱供電以操作制冷或加熱設備時,應保證連接插頭可用。
4.4 裝卸機具
4.4.1 應根據貨物包裝性質和包裝質量選用裝卸機具,機械及其附屬器械不應影響包裝的完整性。
4.4.2 叉車裝卸搬運貨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采用安全速度。叉車防爆性能應符合GB/T 19854的 要求。
5 裝箱前準備工作
5.1 貨物資料
5.1.1 裝箱前應備齊擬裝箱貨物的信息材料、包裝檢驗合格證明、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適用版本3的IMO IMDG等相關資料。貨物資料的內容應包括危險貨物的如下信息:
a)聯合國編號;
b)正確運輸名稱;
c)類別;
d)副危險性(如適用);
e)包裝類(如適用);
f)閉杯閃點(如適用);
g)標記(如適用);
h)標識批號(如適用);
i)總數量;
j)總質量等。
5.1.2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審核貨物的相關資料與實際貨況、裝箱信息的一致性。
5.2 積載計劃
5.2.1 一般積載
5.2.1.1 裝箱前應制定集裝箱內危險貨物的裝箱和系固方案。
5.2.1.2 裝箱的貨物質量和襯墊、系固材料等的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的允許凈載質量。裝貨后集裝 箱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安全合格牌照所標明的最大總質量。
5.2.1.3 箱內所裝貨物的重心應在或靠近集裝箱縱向長度的中心位置,并在集裝箱載貨空間高度的下 半部分。
5.2.1.4 貨物在箱內應均勻分布,半個箱長范圍內的貨重不應超過箱內總貨重的60%。
5.2.1.5 對于與箱底接觸面較小的重物,應使用襯墊材料來增大其接觸面,使貨物的集中載荷被傳遞至 集裝箱的結構性橫梁和縱向底桁材上,避免箱底局部過載。
5.2.1.6 如危險貨物對集裝箱的通風有特殊要求,應當使用通風集裝箱。如不可通風的,一般通用貨物 集裝箱應避免通風或者與外界濕空氣接觸,且在裝箱前將集裝箱的透氣孔封閉。
5.2.1.7 應根據包裝的類型和規格選擇合適的堆碼方式,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移位或倒塌,如袋裝貨 物可以選擇交替式、垛墻式的堆碼方式。
5.2.1.8 應根據貨物性質、質量、形狀、結構強度等特點選擇適合的襯墊方式及襯墊材質。
5.2.1.9 貨物與箱體存在空隙的,應選擇適合方式進行系固、綁扎。
5.2.1.10 使用可移動罐柜裝運危險貨物時,應根據IMO IMDG的規定選擇適用的可移動罐柜。
5.2.2 拼箱積載
5.2.2.1 拼箱積載應考慮各種貨物性質及其相容性,包括包件及其包裝類型或強度、貨物氣味和粉塵交 叉污染的可能性、物理或化學的相容性。粉塵貨物和污穢貨物不應裝載在干凈且易受污染的貨物附近, 如透氣材料包裝的食物等。
5.2.2.2 除非已經進行了恰當的隔離和(或)使用適當的防護材料對其進行了有效保護,性質不相容的 貨物不應同箱裝運。
5.2.2.3 貨物在箱內拼箱時,相互之間的隔離應按照貨物危險性和副危險性中最為嚴格的要求進行隔 離,并符合IMO IMDG中各類隔離表和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隔離要求。
5.2.2.4 固體貨物不應置于液體貨物下面;尖銳物品不應裝載于表面易損的貨物相鄰處;釋放水汽的貨 物不應裝載于對濕度敏感的貨物的上面或附近。
5.2.2.5 重貨不應裝于輕貨和易碎品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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