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747-2021 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安全使用規程
- 發表時間:2023-03-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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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以下簡稱舉升平臺)的運輸、移交、布置、操作、檢查和維護的要求,為舉升平臺的管理和安全使用提供了指導意見和建議。
本標準適用于舉升平臺。
本標準不適用于:
——施工升降機;
——電梯;
——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擦窗機;
——高處作業吊籃;
——消防和救援設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67.1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GB 6095 安全帶
GB/T 27548-2011 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 安全規則、檢查、維護和操作
GB/T 27549 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 操作人員培訓
GBZ 188-2014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JB/T 11169-2011 固定式升降工作平臺
JB/T 12786 升降工作平臺 術語與分類
MH 5001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JB/T 1278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JB/T 12786 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 supported elevating work platform
由伸展結構實現工作平臺升降運動的升降工作平臺。
[JB/T 12786-2016,定義3.1]
3.2
工作平臺 work platform
安裝在舉升平臺,用于運送人員(帶或不帶物料等),并在其上進行作業的部件。
注1:工作平臺也稱為“籠”“斗”“籃”。
注2:改寫JB/T 12786-2016,定義2.4。
3.3
附件 accessory
連接在工作平臺以上并協助其完成任務的裝置。
示例:幕墻承載架、相機包、指示牌承載架、玻璃承載架、照明框架、廣告板和管道架。
3.4
錨固點 anchor point
連接墜落防護系統與工作平臺的固定元件。
3.5
配重 counterweight
安裝在舉升平臺的底架上,用于平衡由工作平臺及其有效載荷產生的傾翻力矩的構件。
3.6
伸縮軸 telescopic
在操作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EWP)時,能夠在自行式升降工作平臺底盤上伸展以增強其底架支撐能力的軸。
3.7
安全帶 personal fall protection system
防止高處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或發生墜落后將作業人員安全懸掛的個人防護裝備。
[GB 6095-2009,定義3.1]
3.8
救援系統 rescue system
可通過人員拉拽、提升或下降來進行救援、自救、亦或是從高處或深處進行人員救助的防護系統。
3.9
擺動軸 oscillating axle
在舉升平臺移動時擺動以確保所有輪子保持與地面接觸的自行式升降工作平臺底盤上的軸。
3.10
支腿 outrigger
在操作條件下,用于增加MEWP的底架支承并使其保持水平的裝置。
3.11
墊板 spreader pad
用于增加舉升平臺的穩定器、支腿、車輪或軌道下的面積,將地面支承壓力減少至可接受值的板。
3.12
穩定器 stabilizer
通過支承和/或調平整個舉升平臺或伸展結構以增加其穩定性的裝置或系統。
注:如千斤頂、懸掛鎖緊裝置和伸縮軸。
3.13
出租方 owner
出租設備的公司、企業或個人。
3.14
承租方 hirer
租用出租方設備的公司、企業、個人、集團或公共機關。
3.15
使用責任方 responsible body
使用舉升平臺和負責其安全運行、維護和全面檢查的個人或組織。
3.16
專業工程師 competent engineer
具有評估舉升平臺設計的理論知識,為提出的更改、修復或全面檢查建立合適標準的人員。
3.17
專業人員 competent person
具有足夠專業或技術培訓、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并且經過授權使其能夠:
——在分配給他們的責任級別之內履行其職責;
——考慮了解與工作(或設備)有關的潛在危險;
——檢測工作(或設備)中的技術缺陷或缺失,確定由這些缺陷或缺失導致的健康和安全影響,并能明確補救措施以消除影響。
注:與勝任能力有關的要求在7.2中詳細說明。
3.18
指導人員 demonstrator
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以熟悉操作人員的職責,并指導舉升平臺的試運行、安全運行程序和限制條件的人員。
3.19
操作人員 operator
負責操作舉升平臺的人員。
3.20
熟悉度 familiarization
受訓后操作人員對舉升平臺的控制性能和特殊功能的使用了解程度。
3.21
手動操作力 manual force
作業時,工作平臺上的人員施加在舉升平臺上的作用力。
3.22
作業幅度 outreach
回轉中心軸線與工作平臺外邊緣的水平距離。
3.23
作業高度 working height
工作平臺高度與作業人員可以進行安全作業所能達到的高度(1.7m)之和。
3.24
額定載荷 rated load
為舉升平臺設計的正常操作載荷,由垂直作用在工作平臺上的人員、工具和材料載荷組成。
3.25
現場勘察 site survey
由專業人員在使用舉升平臺前進行的現場調查,以評估與舉升平臺有關的危險和需進行的工作,以便確定最合適的舉升平臺和執行任務的方法。
3.26
懸吊創傷 suspension trauma
由于一定時間的垂直懸吊妨礙人體血液循環系統而引起的直立性休克。
4 與舉升平臺使用有關的危險
在進行舉升平臺的運輸、移交、布置、操作和維護的風險評估時,應充分考慮與舉升平臺使用有關的風險。與舉升平臺使用相關的典型危險列表參見附錄A。
5 使用管理
5.1 總則
舉升平臺的選擇、布置、操作、維護和全面檢查應經過適當的規劃和監督。識別了與舉升平臺使用有關的危險(見第4章)后,使用責任方應組織專業人員評估與舉升平臺使用有關的風險,并根據風險評估確定的結果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
5.2 組織管理
使用責任方應承擔使用舉升平臺的主要管理職責。使用舉升平臺前,應將安全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并便于操作人員查閱。使用責任方應指導操作人員按安全工作制度操作。安全工作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a)操作方案,包括應急情況時人員和/或舉升平臺的恢復程序。
b)選擇、提供和使用適合的舉升平臺及相關工作裝置。
c)為舉升平臺的工作場地的布置做必要準備。
d)維護和全面檢查的要求。
e)提供經過適當培訓的專業人員,并告知其職責。
f) 操作人員對要求操作的特定舉升平臺的熟悉度,對局部場地條件的熟悉度,以及在舉升平臺作業和移動的區域對需注意的危險因素的熟悉度。
g) 經過適當培訓和必要授權的專業人員進行的充分監管。這些人員可由使用責任方提供,也可由現場負責人提供,只要各當事人同意并已告知正在進行作業的人即可。
h) 全面檢查報告和其他必要文件。
i) 隨時阻止未經授權的舉升平臺的移動或操作。
j) 非工作人員的安全。
應將安全工作制度及其實施有效地傳達給所有參與人員(可考慮非中文)。
使用責任方應檢查專業人員是否有責任制定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工作制度。租用舉升平臺時,專業人員在工作中可能會得到現場勘察員提供的幫助?,F場勘察員有足夠的知識和經驗,就舉升平臺的選擇、操作和特殊應用提供專家意見。但現場勘察員所提供的幫助不能消除專業人員在安全操作管理中的全部責任。
6 作業現場安全
6.1 事故、未遂事故和危險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在發生事故、未遂事故或危險事件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應將所有的事故、未遂事故或危險事件立刻報告給現場負責人;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后,不應移動任何物件,特別是舉升平臺,除非要求使用該物件阻止進一步的人員損傷或財產損壞;
——應將舉升平臺嚴重沖擊載荷的所有情況報告給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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