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118-2020 激光指示器產品光輻射安全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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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進行油氣田測井的放射防護要求和檢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油氣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進行油氣田測井實踐的放射防護與檢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級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
GB 14500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SY/T 5419 石油測井中子發生器及中子管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僅適用于本文件。
3.1
包殼 capsule
防止放射性物質泄漏的保護性殼。
3.2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3.3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3.4
中子管 neutron tube
將離子源、加速系統、靶以及氣壓調節系統密封在一支玻璃、陶瓷、不銹鋼等管內,構成一支結構緊湊的真空器件。
3.5
測井中子發生器 neutron generator for well logging
由中子管和中子管外接電路組成,中子管外接電路通常由離子源電路和密封加速高壓組成。
3.6
放射性示蹤測井 radioactive tracer logging
用注入油井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為示蹤劑確定流體在井管內或地層孔隙間的運動狀態及其分布規律和井身工程質量參數的方法。
3.7
井下釋放器 in-well releaser
盛裝放射性示蹤劑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點或定時釋放到井內的一種裝置。
4 通用要求
4.1 放射源應符合GB4075中對油氣田測井放射源的要求,確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應有放射源編號與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稱或符號。應有放射源的說明資料,其內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編號、核素名稱、活度、輻射類型、所用射線的輻射輸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測量日期、表面污染與泄漏的檢測結果和檢測日期等。
4.2 測井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應符合GB11930中有關的輻射防護原則與要求,尤其注意以下幾點:
a)在滿足測井技術要求的條件下,選用毒性較低、γ輻射能量較低、半衰期較短的放射性核素,并盡量減少使用及貯存的活度;
b) 采用遠距離操作,盡量選用機械、自動和密閉的方式操作;
c) 熟練操作技術,努力縮短操作時間;
d) 及時處理放射性污染,防止污染的擴散;
e) 盡量減少液體、固體等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f)加強安全防護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發生;
g) 按照GB 18871的要求,根據油氣田測井中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對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測井工作場所進行分級管理。
4.3 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時,應通過“模擬試驗”確認切實可行,并經使用單位組織的相關專家確認操作規程后,方能正式操作。
4.4 開展油氣田放射性測井的單位應根據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測井中子發生器的類別配備外照射放射防護檢測儀器、放射性污染檢測儀器等自檢設備,同時為放射工作人員佩戴相應種類的個人劑量報警儀等個人防護用品。
5 貯存、運輸及測井現場的放射防護要求
5.1 貯存、放射性實驗室的放射防護要求
5.1.1 貯存或載運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罐(桶)(以下簡稱源罐)應便于搬運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應單源單罐且能鎖定;源罐的外表面應有放射源編碼、核素種類、出廠活度和出廠時間的標簽,并按照GB2894的規定印有醒目的電離輻射標志和使用單位的名稱。貯存能釋放β射線的放射性核素的貯存運輸容器壁厚應大于β射線在該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射線最大能量在1MeV以上時,應采取韌致輻射屏蔽措施。
5.1.2 放射性物質貯存庫(以下簡稱源庫)應為獨立建筑物,四周應設圍墻,圍墻內不應有非放射工作人員居住、辦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險物品。源庫應在明顯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中文說明。源庫內應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并有足夠的使用面積,不應在源庫內進食、飲水、吸煙等。貯存大于185 GBq(5Ci)的中子源或大于18.5GBq(0.5Ci)的γ源的源庫,應有機械提升與傳送設備。源庫墻體、門窗、室頂等屏蔽體外30cm處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2.5μSv/h。
5.1.3 源庫內應設置貯源坑(池)或貯源箱,活度大于185GBq的中子源及活度大于18.5GBq的γ源均應在貯源坑(池)內保存。貯源坑(池)深度不小于100cm,其上蓋有適當材料與厚度的防護蓋。貯源箱應根據所貯存放射源的種類及設計最大貯存活度設置相應的屏蔽體。貯源坑(池)及貯源箱外表面應設有標示所貯存放射源的源編碼、核素種類、出廠活度、出廠時間以及貯存、取出記錄的標簽。
5.1.4 所有示蹤劑都應盛放于嚴密蓋封的容器(指直接盛放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容器,下稱內容器)內,然后根據其輻射特性再放入具有一定屏蔽能力的貯存運輸容器中。內容器及由廠家直接提供的含非密封放射源井下釋放器應附有生產批號和放射性核素名稱、化學形式、物理狀態、活度與標定日期的標簽及醒目的電離輻射標志的標簽,并附有含上述內容的說明書。盛裝放射性示蹤劑的內容器應選用質地堅韌不易損壞、破裂,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的容器。釋放器表面應設置醒目的電離輻射標志。
5.1.5 源庫應建立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出入庫管理制度,由專人保管,雙人雙鎖,建立臺帳、出入庫記錄,定期盤點,源罐出入庫均應使用儀器檢測確認源罐中是否具有放射源并記錄。
5.1.6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應設置在單獨建筑物或一般建筑物的最底層或一端,應有單獨的出入口。應設置專用的放射性廢液和固體廢物的收集容器或貯存設施。
5.1.7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應按照操作放射性水平、放射性污染的危險程度,依次分為清潔區(包括辦公室、休息室等)、低活性區(包括儀器維修室、放射性測量室和更衣、淋浴及輻射劑量檢測間等)和高活性區(包括開瓶分裝室、貯源庫與廢物貯存設施等)三個區域,低活性區和高活性區均為控制區,清潔區為監督區,控制區與監督區應按照GB18871的要求分區管理。氣流方向應從低活性區至高活性區,并通過過濾裝置后從專用排風道排出,排風管道出口應高出本建筑物頂層。
5.1.8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地面、墻壁、門窗及內部設備的結構力求簡單,表面應光滑、無縫隙,地面與相鄰墻宜采用圓滑式而非直角式連接;地面應鋪設可更換、易去污的材料,并設地漏接放射性廢水處理系統;墻面應耐酸、堿,易清洗。乙級實驗室應設衛生通過間(包括更衣、淋浴和輻射劑量檢測設施等),丙級實驗室應設置供更衣、洗手和輻射劑量檢測的設施等。供水應采用腳踏、臂肘或非接觸感應式開關。
5.1.9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源庫應與開瓶分裝室相連接(或相鄰)并有單獨的出入口。墻壁、門窗的材料與結構要具有防盜與防火的作用。貯存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源坑(池)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源室地面應保持干燥、光滑無縫隙、地面與相鄰墻宜采用圓滑式而非直角式連接、易去污、易沖洗。
5.1.10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熟悉操作程序,核對放射性物質名稱、出廠日期、總活度、分裝活度,檢查儀器設備是否正常,通風是否良好,檢查實際活度是否與標示活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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