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931-2020 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安全性通用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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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輕小型無人機系統全生命周期內安全性工作的一般要求、詳細要求和安全性驗證。
本標準適用于最大起飛重量在0.25kg~150kg之間的民用無人機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系統”)的研制、生產、試驗和使用的安全性工作。其他民用無人機系統可參考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236-2008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GB/T 30174-2013 機械安全 術語
GB/T 35018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類及分級
GB/T 38152 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236-2008、GB/T 30174-2013、GB/T 38152和GB/T 3501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15236-2008、GB/T 30174-201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傷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GB/T 15236-2008,定義3.1]
3.2
危險 hazard
潛在的傷害源。
[GB/T 30174-2013,定義2.6]
3.3
安全性 safety
產品所具有的不導致人員傷亡、系統毀壞、重大財產損失或不危及人員健康和環境的能力。
3.4
安全性指標 safety index
每飛行小時發生嚴重飛行事故的概率。
3.5
風險 risk
傷害發生的概率與傷害嚴重程度的組合。
[GB/T 30174-2013,定義2.11]
3.6
危險可能性 hazard probability
某種危險發生的可能性。
3.7
危險嚴重性 hazard severity
某種危險可能引起的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
3.8
安全性關鍵項目 safety critical item
對產品安全性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通常包括功能、硬件、軟件、操作規程和信息等。
4 一般要求
4.1 工作目標
在無人機系統全生命周期內,綜合權衡性能、進度和費用,將系統的風險控制到可接受水平。必要時,確定無人機的安全性指標,并在任務書中予以確認。
4.2 基本原則
無人機安全性要求的基本原則應包括:
a)在充分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安全性要求應合理、科學、可實現并可驗;
b)遵循預防為主、早期投入的指導方針,無人機安全性工作宜從方案論證階段開始,以降低系統中危險的數量及其風險,通過及時、有效、經濟的方式將安全性綜合到產品設計中去;
c) 在系統研制階段,安全性工作應納入系統的研制工作,并根據系統特點和安全性要求,對安全性工作進行統籌策劃,確保協調開展;
d) 無人機系統安全性應從設計制造、質量控制、可靠性、維修性、人-機-環境系統工程、健康保障、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協調,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e)當安全性技術措施與其他因素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3 工作過程
4.3.1 策劃與管理
圍繞無人機系統的安全性要求,策劃全生命周期中所需要開展的安全性工作,并規定在安全性工作計劃等文件中。以文件為依據,組織、協調、實施和管理系統的安全性工作。
4.3.2 危險識別
無人機系統安全性關鍵項目包含:無人機飛行平臺(任務載荷)、地面控制站等。安全性定性要求和指標分解到規定的產品層次,作為產品研制單位規劃安全性工作和提出外協、外購產品安全性要求的依據。
依據歷史事故信息與相似產品經驗教訓,采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如初步危險表、故障模式、影響及危害性分析、故障樹分析等),綜合考慮硬件、軟件、環境及使用與維修規程等因素,識別系統在全生命周期中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險。
4.3.3 危險分析和風險評價
4.3.3.1 危險分析
分析每個危險的發生原因、發生可能性及后果,并確定其危險可能性和危險嚴重性。
4.3.3.2 危險嚴重性
定性的危險嚴重性等級劃分及定義可參考表1。
表1 危險嚴重性等級劃分
等級 | 程度 | 定義 |
Ⅰ | 災難的 | 人員傷亡、設備完全損毀或報廢、嚴重的不可逆的環境破壞 |
Ⅱ | 嚴重的 | 人員嚴重傷害、設備嚴重損壞、較嚴重但可逆的環境破壞 |
Ⅲ | 輕度的 | 人員輕度傷害、設備或環境輕度破壞 |
Ⅳ | 輕微的 | 輕于Ⅲ級的人員傷害、設備或環境破壞 |
4.3.3.3 危險可能性
定性的危險可能性等級劃分可參考表2。
表2 危險可能性等級劃分
等級 | 說明 | 產品個體 | 設備總體 |
A | 經常 | 可能經常發生 | 連續發生 |
B | 很可能 | 可能發生若干次 | 經常發生 |
C | 偶然 | 可能偶爾發生 | 發生若干次 |
D | 很少 | 很少發生,但有可能 | 很少發生,但有理由預期可能發生 |
E | 極少 | 極少發生,可認為不會發生 | 極少發生,有理由認為幾乎不可能發生 |
4.3.3.4 風險評價
從危險可能性和危險嚴重性兩方面,綜合評價危險的風險水平。評價可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本標準給出定性的風險指數評價法作為參考,風險指數越大代表風險越低,確定風險指數的參考示例見表3。
表3 危險的風險指數參考示例
危險可能性等級 | 危險嚴重性等級 | |||
Ⅰ | Ⅱ | Ⅲ | Ⅳ | |
A | 1 | 3 | 7 | 13 |
B | 2 | 5 | 9 | 16 |
C | 4 | 6 | 11 | 18 |
D | 8 | 10 | 14 | 19 |
E | 12 | 15 | 17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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