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7.3-2020 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 第3部分: 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
- 發表時間:2023-03-15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GB/T 5137的本部分規定了汽車安全玻璃的耐輻照試驗、耐熱試驗、耐濕試驗、耐燃燒試驗和耐模擬氣候試驗的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汽車安全玻璃的試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137.1 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 第1部分:力學性能試驗(GB/T 5137.1-2020,ISO 3537:2015,MOD)
GB/T 5137.2 汽車安全玻璃試驗方法 第2部分:光學性能試驗(GB/T 5137.2-2020,ISO 3538:1997,MOD)
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 9656 汽車安全玻璃
GB/T 16422.2-2014 塑料 實驗室光源暴露試驗方法 第2部分:氙弧燈(ISO 4892-2:2006,IDT)
QC/T 1119 汽車安全玻璃術語(QC/T 1119-2019,ISO 3536:2016,MOD)
3 術語和定義
QC/T 1119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試驗條件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應在下述環境條件下進行:
a)環境溫度:20℃±5℃;
b)氣壓:8.60×104Pa~1.06×105Pa;
c)相對濕度:40%~80%。
5 耐輻照試驗
5.1 試驗目的
確定安全玻璃材料經一定時間輻照后是否會因老化而出現明顯的變色或導致透射比降低的現象。
5.2 裝置
5.2.1 輻照光源
無臭氧石英管式中壓水銀蒸汽弧光燈。燈殼的軸應是垂直的。燈的標稱尺寸是長360mm,直徑9.5mm,電弧長300mm±14mm,其工作功率為750 W±50W。
若安全玻璃使用環境中的照射光源與上述光源無良好相關性,應重新選擇合適的輻照光源。
5.2.2 電源
能夠為弧光燈(5.2.1)提供最小值為1100V的啟動峰壓和500 V±50V的工作電壓的交流電源。
5.2.3 試樣旋轉裝置
以1r/min~5r/min的速度繞著設置在軸心的輻照源旋轉,以保證均勻輻照。
5.3 試樣
尺寸:300mm×76mm。
試驗采用特制平型試驗片或從制品上較平部位切取的試驗片作為試樣。切取試驗片時,如制品為前風窗用安全玻璃,應從可見光透射比測量試驗區內切取,且試驗片的一個短邊應為可見光透射比試驗區上邊緣的一部分,可見光透射比試驗區應符合GB 9656的規定;如制品為前風窗以外用安全玻璃,試驗片的一個短邊應為制品上部原始邊的一部分。
5.4 試驗程序
5.4.1 試驗前應將試樣保存在第4章規定的條件下4h后進行試驗。
5.4.2 在輻照前,按GB/T 5137.2規定的方法測定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保護每塊試樣的一部分,使其免于輻照,然后,置試樣于離燈軸230mm處的裝置上,并使其長度方向上與燈軸平行。在整個試驗中保持試樣溫度為45℃±5℃。試樣面向燈的一面應是裝車時朝外的一面。輻照時間為100h。
5.4.3 輻照后再測定每塊試樣輻照區的可見光透射比。
5.4.4 對同一塊試樣在輻照前后的可見光透射比進行比較。對于變色或調光玻璃,應分別測量試樣在輻照前后的最低及最高可見光透射比,并對同一塊試樣在輻照前后的最低可見光透射比進行比較,以及對同一塊試樣在輻照前后的最高可見光透射比進行比較。
5.4.5 輻照后應觀察試樣的變色情況:置試樣于白色背景上,比較輻照區與遮擋區的差別;也可以選擇測定試樣在輻照前后的三原色坐標系,并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規定計算色差,記錄輻照前后的色差。
5.4.6 用白色背景檢查時,同時觀察并記錄變色、出泡、渾濁等外觀變化。
6 耐熱試驗
6.1 試驗目的
評價安全玻璃經受一定時間的高溫作用后,其外觀質量是否出現變化。
6.2 裝置
沸水箱、高溫烘箱或其他密閉的可加熱的儀器。
沸水箱應能在當地氣壓條件下保證沸水溫度達到98℃~100℃。高溫烘箱或其他密閉的可加熱
的儀器,應能加熱試樣至100℃,且使試驗過程中儀器內部及試樣溫度保持均勻。
6.3 試樣
尺寸:至少為300mm×300mm。
試驗采用特制平型試驗片或從制品上較平部位切取的試驗片作為試樣。切取試驗片時應保證試驗片至少一邊為制品原始邊的一部分。
6.4 試驗程序
6.4.1 試驗前應將試樣保存在第4章規定的條件下4h后進行試驗。
6.4.2 將試樣加熱至98℃~100℃,保溫2h。然后讓試樣自然冷卻至室溫。
6.4.3 若安全玻璃的兩個外表面均為無機材料,試驗時可將試樣垂直浸入沸水中至規定時間,應注意避免過分的熱沖擊。如果沸水溫度無法達到規定要求,或安全玻璃為塑玻復合材料,則應將試樣置于滿足要求的高溫烘箱或其他密閉的可加熱的儀器中進行試驗。
6.4.4 若試樣的裂紋擴展到混淆試驗結果的程度,則該試樣報廢,應換上另一試樣試驗。
6.4.5 試驗結束后觀察并記錄試樣中產生的氣泡和變色等其他缺陷。距非切割邊15mm,距切割邊25mm或距可能產生的任何裂紋10mm范圍內的缺陷,不做考慮。
7 耐濕試驗
7.1 試驗目的
為了確定安全玻璃能否經受一定時間的大氣濕氣的作用。
7.2 裝置
耐濕試驗箱。
耐濕試驗箱應能保持密閉,且在試驗過程中保持溫度50℃±2℃恒定、相對濕度95%±4%恒定。裝置中應采取措施避免試樣表面產生任何水汽凝結現象,同時應防止試驗箱內頂板和壁面上的凝結水滴到試樣上。
7.3 試樣
尺寸:至少為300mmx300mm。
試驗采用特制平型試驗片或從制品上較平部位切取的試驗片為試樣,適用時也可以制品為試樣。切取試驗片時應保證試驗片至少一邊為制品原始邊的一部分。
7.4 試驗程序
7.4.1 剛性塑料應在23℃±2℃,相對濕度50%±5%的條件下放置48h后進行試驗。除剛性塑料外,其他類型玻璃材料應將試樣保存在第4章規定的條件下4h后進行試驗。
7.4.2 將試樣垂直置于耐濕試驗箱中歷時336h(2周),試驗箱的溫度保持在50℃±2℃,相對濕度為95%±4%。如果幾塊試樣同時試驗,試樣之間應留適當的空隙。
7.4.3 試驗完成后,夾層玻璃應在第4章的條件下放置2h再進行評價。貼膜玻璃、塑玻復合材料和剛性塑料則應放置48h后再進行評價。
7.4.4 放置時間結束后,以白色背景觀察并記錄試樣中產生的變色、出泡和渾濁等其他缺陷。距非切割邊10mm或距切割邊15mm范圍內的缺陷,不做考慮。
7.4.5 對于剛性塑料,試驗前后應按GB/T 5137.2的規定測量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并對同一塊試樣
在試驗前后的可見光透射比進行比較。
7.4.6 對于剛性塑料,在耐濕試驗后,應將試樣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下放置48 h,再按照GB/T 5137.1進行抗沖擊性試驗,抗沖擊性試驗應在溫度20℃±5℃下進行。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