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895.3-2020 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 第3部分:使用指南
- 發表時間:2023-03-1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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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GB/T 25895的本部分電子文件中所呈現的顏色不能當作實際顏色在屏幕上觀看或用于印刷。雖然本部分中顏色的使用符合要求(根據目測檢驗在允許偏差內),但印刷版本不能用于顏色匹配。有關顏色的要求請查閱GB/T 2893.4,該部分在給出色度屬性和光度屬性的同時給出了引自色序系統的顏色參考值。
1 范圍
GB/T 25895的本部分給出了在水環境中選擇和使用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的指南。本部分不僅給出了關于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的設置地點、安裝位置、照明及維護的指南,同時也給出了集合標志設計和設置的指南。
本部分適用于水環境中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的選取和使用。
本部分不適用于公路及水上交通中使用的交通標志,也不適用于射擊場使用的旗幟或指示水質的旗幟。
本部分不涉及疏散標志及其照明的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93.4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4部分:安全標志材料的色度屬性和光度屬性(GB/T 2893.4-2013,ISO 3864-4:2011,MOD)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T 100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GB/T 15565 圖形符號 術語
GB/T 20501.6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導向要素的設計原則與要求 第6部分:導向標志
GB/T 25895.1 水域安全標志和沙灘安全旗 第1部分: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用水域安全標志(GB/T 25895.1-2010,ISO 20712-1:2008,MOD)
GB/T 25895.2 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 第2部分:海灘安全旗顏色、形狀、含義及性能的規范(GB/T 25895.2-2020,ISO 20712-2:2007,MOD)
GB/T 31523.1 安全信息識別系統 第1部分:標志(GB/T 31523.1-2015,ISO 7010:2011,MOD)
3 術語和定義
GB/T 25895.2和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5895.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海灘 beach
在海邊由砂質沉積物構成的岸線或斜岸區域。
[GB/T 25895.2-2020,定義3.1]
3.2
海灘安全旗 beach safety flag
一端在旗桿或繩索上固定,通過顏色與幾何形狀的組合來傳遞特定的安全信息且在海灘上使用的旗幟。
注:海灘安全旗可使用輔助支撐,如水平支撐等。
[GB/T 25895.2-2020,定義3.2]
3.3
池體 pool basin
<游泳池>可進行與水有關活動的水池。
3.4
池緣 pool surround
<游泳池>池體周邊供出入池體的區域及常規通行空間。
3.5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在現有風險控制條件下對危險源進行識別并對由這些危險源所引起的健康和安全風險進行評價的過程。
4 安全標志和安全旗的選擇和設置
4.1 風險評估
宜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擇和使用安全標志和安全旗。風險評估時宜考慮以下具體問題:
a)水域環境的危險及相關風險;
b)相關法律或規定;
c)水域環境的運營和管理;
d)使用者及其可預知的行為。
在特定環境中,進行風險評估時可能還需要考慮其他問題。
注:使用者可能對周圍環境不熟悉、沒有佩戴常規的矯正眼鏡或赤腳行走等。
宜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編制一份詳盡的需求說明,并將其作為詳細設計的基礎及選擇和使用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的規范。
4.2 設置
4.2.1 水域安全標志和集合標志
設置的水域安全標志和集合標志宜便于使用者認清危險,并能夠采取適當的行動以避免危險。設置水域安全標志和集合標志時宜考慮以下因素:
a)危險源所在位置及與危險相關的標志;
b) 設施入口的位置;
c) 其他標志的位置;
d) 可能遮擋標志或轉移人們對標志注意力的建筑特征、裝飾、建筑物、植物或人群所在的位置;
e) 正常及停電狀態時的照明水平及特點;
f) 適宜與水域安全標志一起使用的輔助文字;
g)適宜呈現在集合標志上的信息。
4.2.2 海灘安全旗
設置的海灘安全旗宜便于使用者認清危險,并能夠采取適當的行動以避免危險。設置海灘安全旗時宜考慮以下因素:
a)危險源的性質、位置及與危險相關的標志;
b)水上活動的區域或邊界;
c)可能遮擋安全旗或轉移人們對安全旗注意力的建筑物、海灘設施或植物所在的位置;
d)旗桿的位置;
e)適宜呈現在集合標志上的信息,例如,對安全旗含義的解釋或對救生服務的說明等。
5 水域安全標志
5.1 水域環境中的一般要求
5.1.1 通則
5.1.1.1 規劃水域安全標志系統時宜確認危險源所在的位置。
5.1.1.2 水域安全標志宜符合GB/T 25895.1的規定。當需要使用其他安全標志時,宜從GB/T 31523.1或GB 2894等標準中選取。安全標志材料宜符合GB/T 2893.4規定的色度和光度要求。
5.1.1.3 安全標志所需的標志高尺寸,宜由不同外部照明條件下的最大觀察距離和相關距離因數x(參見附錄A中表A.1)確定。
5.1.1.4 規劃水域安全標志系統時宜考慮到以下原則,水域安全標志宜:
a)醒目地設置在正常視野范圍內;
b)與周圍環境形成明顯對比;
注:可通過使用標志襯邊或將標志安裝在顏色與周圍環境形成明顯對比的標志載體上來增加對比度和醒目度。
c) 在危險周圍區域的任何位置都可見;
d) 在合理的前提下,在整個水域環境設施中以相同的高度設置;
e) 在條件適宜時,優先級高于除疏散路線標志外的所有其他標志;
f) 不因其設置而形成新的危險源;
g) 在條件適宜時,設置在水深急劇變化的位置;
h) 在條件適宜時,使用照明確保標志清晰和可見。
5.1.1.5 不宜在同一位置設置過多的安全標志,以避免迷惑或導致某些安全信息易被忽略或不易理解。
5.1.2 安裝高度
安全標志無論附著式安裝還是懸掛式安裝,以下原則均能夠幫助設施的使用者預知安全標志的位置:
a)標志宜安裝在與觀察者視野法向中心線垂直的平面上,且安裝位置宜盡可能接近觀察者的視野法向中心線。以站立的成年觀察者為例,視野法向中心線的平均高度為觀察者所處地面水平面上方1.5m,標志安裝的高度范圍宜為觀察者注視標志的視線與視野法向中心線所形成的偏移角上下均約為5°的范圍。
b)安裝的立柱式或懸掛式標志不宜對人群構成潛在危險。
c) 標志前方的空地上不宜存在任何障礙物,以便使視力障礙者或未佩戴矯正眼鏡的人能夠走近標志以縮短他們的觀察距離。
5.1.3 照明
5.1.3.1 如果提供人工照明,無論在正常狀態還是停電狀態下都宜確保標志的有效照度。
5.1.3.2 某些類型的光源不能保證有效的顏色識別,例如低壓鈉燈,因此不宜用作水域安全標志的照明光源。
5.1.3.3 如果標志通過外部人工光源照明,在正常照明條件下標志外表面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100lx。
5.1.4 標志高和最大觀察距離
5.1.4.1 標志在最大觀察距離上宜醒目、清晰。標志達到醒目和清晰所必需的標志高取決于標志的觀察距離和照度。表1給出了標志高的測量方法。
注:在外部環境中,可通過使用具有較高顏色對比度的襯邊或背景色使標志更加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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