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001-202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 發表時間:2023-03-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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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健康安全(OH&.S)管理體系的要求,并給出了其使用指南,以使組織能夠通過防止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以及主動改進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來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場所。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具有以下愿望的組織:通過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改進健康安全、消除危險源并盡可能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包括體系缺陷)、利用職業健康安全機遇,以及應對與其活動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不符合。
本標準有助于組織實現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依照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包括:
a)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b)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c)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規模、類型和活動的組織。它適用于組織控制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這些風險必須考慮到諸如組織運行所處環境、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等因素。
本標準既不規定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不提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設計規范。
本標準使組織能夠借助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如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或)幸福等。
本標準不涉及對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的風險以外的議題,如產品安全、財產損失或環境影響等。
本標準能夠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統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然而,只有當本標準的所有要求均被包含在了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并全部得到滿足,有關符合本標準的聲明才能被認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組織 organization
為實現目標(3.16),由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構成自身功能的一個人或一組人。
注1: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經營者、公司、集團、商行、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機構、合伙制企業、慈善機構或社會機構,或者上述組織的某部分或其組合,無論是否為法人組織、公有或私有。
注2: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I.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
3.2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首選術語)
利益相關方 stakeholder(許用術語)
可影響決策或活動、受決策或活動所影響,或者自認為受決策或活動影響的個人或組織(3.1)。
注: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
3.3
工作人員 worker
在組織(3.1)控制下開展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活動的人員。
注1:在不同安排下,人員有償或無償地開展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如定期的或臨時的、間歇性的或季節性的、偶然的或兼職的等。
注2:工作人員包括最高管理者(3.12)、管理類人員和非管理類人員。
注3:根據組織所處的環境,在組織控制下所開展的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可由組織雇傭的工作人員、外部供方的工作人員、承包方、個人、外部派遣工作人員,以及其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受組織共同控制的其他人員來完成。
3.4
參與 participation
參加決策。
注:參與包括使健康安全委員會和工作人員代表(若有)加入。
3.5
協商 consultation
決策前征詢意見。
注:協商包括使健康安全委員會和工作人員代表(若有)加入。
3.6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在組織(3.1)控制下,人員因工作需要而處于或前往的場所。
注: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3.11)中,組織對工作場所的責任取決于其對工作場所的控制程度。
3.7
承包方 contractor
按照約定的規范、條款和條件向組織(3.1)提供服務的外部組織。
注:服務可包括建筑活動等。
3.8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隱含的或必須滿足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隱含的”是指,對組織(3.1)和相關方(3.2)而言,按慣例或常見做法,對這些需求或期望加以考慮是不言而喻的。
注2:規定的要求是指經明示的要求,如文件化信息(3.24)中所闡明的要求。
注3: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
3.9
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leg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組織(3.1)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組織必須遵守或選擇遵守的其他要求(3.8)。
注1:對本標準而言,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是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3.11)相關的要求。
注2:“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包括集體協議的規定。
注3: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包括依法律、法規、集體協議和慣例而確定的工作人員(3.3)代表的要求。
3.10
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組織(3.1)用于建立方針(3.14)和目標(3.16)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過程(3.25)的一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1:一個管理體系可針對單個或多個領域。
注2:體系要素包括組織的結構、角色和職責、策劃、運行、績效評價和改進。
注3:管理體系的范圍可包括:整個組織,組織中具體且可識別的職能或部門,或者跨組織的一個或多個職能。
注4: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為了澄清某些更廣泛的管理體系要素,注2做了改寫。
3.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OH&S management system 用于實現職業健康安全方針(3.15)的管理體系(3.10)或管理體系的一部分。
注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目的是防止對工作人員(3.3)的傷害和健康損害(3.18),以及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場所(3.6)。
注2:職業健康安全(OH&.S)與職業安全健康(OSH)同義。
3.12
最高管理者 top management
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組織(3.1)的一個人或一組人。
注1:在保留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3.11)承擔最終責任的前提下,最高管理者有權在組織內授權和提供資源。
注2:若管理體系(3.10)的范圍僅覆蓋組織的一部分,則最高管理者是指那些指揮和控制該部分的人員。
注3: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為了澄清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最高管理者的職責,注1做了改寫。
3.13
有效性 effectiveness
完成策劃的活動并得到策劃結果的程度。
注: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
3.14
方針 policy
由組織最高管理者(3.12)正式表述的組織(3.1)意圖和方向。
注: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
3.15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olicy;OH&S policy
防止工作人員(3.3)受到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3.18)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場所(3.6)的方針(3.14)。
3.16
目標 objective
要實現的結果。
注1:目標可以是戰略性的、戰術性的或運行層面的。
注2:目標可涉及不同領域(如財務的、健康安全的和環境的目標),并可應用于不同層面[如戰略層面、組織整體層面、項目層面、產品和過程(3.25)層面]。
注3:目標可按其他方式來表述,例如:按預期結果、意圖、運行準則來表述目標;按某職業健康安全目標(3.17)來表述目標;使用其他近義詞(如靶向、追求或目的等)來表述目標。
注4:該術語和定義是《“ISO/IEC導則 第1部分”的ISO補充合并本》附錄SL所給出的ISO管理體系標準的通用術語和核心定義之一。由于術語“職業健康安全目標”作為單獨的術語在3.17中給出定義,原注4被刪除。
3.17
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objective;OH&S objective
組織(3.1)為實現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3.15)相一致的特定結果而制定的目標(3.16)。
3.18
傷害和健康損害 injury and ill health
對人的生理、心理或認知狀況的不利影響。
注1:這些不利影響包括職業疾病、不健康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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