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755-2019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 發表時間:2023-03-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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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要求、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標準、電力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以及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工作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電壓等級為220kV及以上的電力系統。220kV以下的電力系統(含分布式電源)可參照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電力系統在運行中承受擾動(例如突然失去電力系統的元件,或短路故障等)的能力。
注1:通過兩個特性表征:
a)電力系統能承受住擾動引起的暫態過程并過渡到一個可接受的運行工況;
b)在新的運行工況下,各種約束條件得到滿足。
注2:安全分析分為靜態安全分析和動態安全分析。靜態安全分析假設電力系統從擾動前的靜態直接轉移到擾動后的另一個靜態,不考慮中間的暫態過程,用于檢驗擾動后各種約束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動態安全分析研究電力系統在從擾動前的靜態過渡到擾動后的另一個靜態的暫態過程中保持穩定的能力。
2.2
電力系統穩定性 power system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擾動后保持穩定運行的能力。
注:電力系統穩定可分為功角穩定、電壓穩定和頻率穩定3大類,具體分類見附錄A。
2.2.1
功角穩定 rotor angle stability
同步互聯電力系統中的同步發電機受到擾動后保持同步運行的能力。
注:功角失穩由同步轉矩或阻尼轉矩不足引起,同步轉矩不足導致非周期性失穩,而阻尼轉矩不足導致振蕩失穩。功角穩定又可分為靜態功角穩定、暫態功角穩定和動態功角穩定。
2.2.1.1
靜態功角穩定 steady-state rotor angl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后,不發生功角非周期性失步,自動恢復到起始運行狀態的能力。
2.2.1.2
暫態功角穩定 transient rotor angl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后,各同步發電機保持同步運行并過渡到新的或恢復到原來穩態運行方式的能力。
注:通常指保持第一、第二搖擺不失步的功角穩定。
2.2.1.3
動態功角穩定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或大擾動后,在自動調節和控制裝置的作用下,保持長過程功角穩定的能力。
2.2.1.3.1
小擾動動態功角穩定 small-disturbance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后,在自動調節和控制裝置的作用下,不發生發散振蕩或持續振蕩,保持功角穩定的能力。
2.2.1.3.2
大擾動動態功角穩定 large-disturbance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后,在自動調節和控制裝置的作用下,保持長過程功角穩定的能力。
注:通常指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后不發生發散振蕩或持續振蕩。
2.2.2
電壓穩定 voltag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或大擾動后,系統電壓能夠保持或恢復到允許的范圍內,不發生電壓崩潰的能力。
2.2.2.1
靜態電壓穩定 steady-state voltag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后,系統所有母線保持穩定電壓的能力。
2.2.2.2
暫態電壓穩定 transient voltage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后,系統所有母線保持穩定電壓的能力。
2.2.3
頻率穩定 frequency stability
電力系統受到小擾動或大擾動后,系統頻率能夠保持或恢復到允許的范圍內,不發生頻率振蕩或崩潰的能力。
2.3
N-1原則 N-1 principle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中任一元件(如發電機、交流線路、變壓器、直流單極線路、直流換流器等,下同)無故障或因故障斷開,電力系統應能保持穩定運行和正常供電,其他元件不過負荷,電壓和頻率均在允許范圍內。
注1:N-1原則用于電力系統靜態安全分析(任一元件無故障斷開),或動態安全分析(任一元件故障后斷開的電力系統穩定性分析)。
注2:當發電廠僅有一回送出線路時,送出線路故障可能導致失去一臺以上發電機組,此種情況也按N-1原則考慮。
2.4
受端系統 receiver-end system
以負荷集中地區為中心,包括區內和鄰近電廠在內,用較密集的電力網絡將負荷和這些電源聯接在一起的電力系統。
注:受端系統通過接受外部及遠方電源輸入的有功電力和電能,以實現供需平衡。
2.5
短路比 short-circuit ratio
換流站交流母線的短路容量對直流換流器額定容量之比。
注1:短路比是表征直流輸電所連接的交流系統強弱的指標。
注2:新能源場站可類比直流定義相應的短路比指標。
2.6
多饋入直流短路比 multi-inmulti-infeed DC short-circuit ratio
直流饋入換流母線的短路容量與考慮其他直流回路影響后的等值直流功率的比值。
2.7
樞紐變電站 pivotal substation
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站。
注1:不包括單回線路供電的終端變電站。
注2:對電網安全運行影響重大的220kV變電站是否為樞紐變電站,由所屬電網企業根據電網結構確定。
2.8
重要負荷(用戶)important load(user)
故障或非正常切除該負荷(用戶),將造成重大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或威脅人身安全和造成人員傷亡等。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各電力系統具體情況確定。
2.9
可中斷負荷 interruptable load
根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或電力平衡需要,與用戶約定可在規定時間內切除和恢復的用電負荷。
2.10
系統間聯絡線 interconnection line
省級電網間或大區電網間的輸電線路。
注:大區電網是幾個省電網互聯形成的電網。
2.11
新能源場站 renewable energy station
集中接入電力系統的風電場或光伏電站并網點以下所有設備。
注:包括變壓器、母線、線路、變流器、儲能、風電機組、光伏發電系統、無功調節設備及輔助設備等。
2.12
涉網保護 grid-related protection
在發電機組(含新能源)及同步調相機、靜止同步補償器等無功調節設備的保護和控制裝置中,動作行為和參數設置與電網運行方式相關,或需要與電網側安全自動裝置相協調的部分。
注:如同步發電機組定子過電壓保護、轉子過負荷保護、失磁保護、失步保護、頻率異常、超速保護、頂值與過勵限制、風機過電壓保護等。
3 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要求
3.1 總體要求
3.1.1 為保證電力系統運行的穩定性,維持電力系統頻率、電壓的正常水平,系統應有足夠的靜態穩定儲備和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備用容量。備用容量應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調節手段。在正常負荷及電源波動和調整有功、無功潮流時,均不應發生自發振蕩。
3.1.2 合理的電網結構和電源結構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在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階段,應統籌考慮,合理布局;在運行階段,運行方式安排也應注重電網結構和電源開機的合理性。合理的電網結構和電源結構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能夠滿足各種運行方式下潮流變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并能適應系統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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