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69-2019 礦用電梯安全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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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電梯的基本要求、安全技術要求、安全使用要求、檢測檢驗方法、檢測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礦山豎井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電力驅動的曳引式礦用電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797 電氣控制設備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 3836.4 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5023.6 額定電壓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6部分:電梯電纜和撓性連接 用電纜
GB/T 7024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7588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 8903 電梯用鋼絲繩
GB/T 10058 電梯技術條件
GB/T 10059-2009 電梯試驗方法
GB/T 12173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GB/T 20645 特殊環境條件高原用低壓電器技術要求
GB/T 22562 電梯T型導軌
GB/T 24478 電梯曳引機
GB/T 27903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AQ 2058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礦用電梯安全檢驗規范
MT/T 386 煤礦用電纜阻燃性能的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7024和AQ 205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機房 machine room
安裝礦用電梯曳引機及其附屬設備的專用房間或碉室。
3.2
柔性導軌 flexible guide rail
采用鋼絲繩作為導向部件供轎廂和對重運行的導軌。
3.3
曳引鋼絲繩安全系數 towing wire rope safety factor
裝有額定載荷的轎廂??吭谧畹蛯诱緯r,曳引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負荷與其所受的最大靜張力之間 的比值。
3.4
制動繩 brake rope
在柔性軌道作為導向部件的礦用電梯中,與安全鉗配合實施安全制動的鋼絲繩。
3.5
安全鉗 safety gear
當礦用電梯速度超過限速器設定的速度限值時,或在懸掛繩發生斷裂和松弛的情況下,由限速器操 縱,將轎廂或對重緊急制停并夾持在導軌或制動繩上的安全裝置。
4 基本要求
4.1 礦用電梯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專門設計,并按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2 礦用電梯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安全保護裝置、主要部件應有供應廠家的正式標記及合格證,并經檢 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注:礦用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是指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 全電路和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等部件;礦用電梯的主要部件是指曳引機、轎廂、 控制柜、層門、轎門、繩頭組合、鋼絲繩、繩輪、電纜、導軌、導靴等部件。
4.3 所有標牌、須知、標記及操作說明應清晰易懂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易撕毀的耐用材料制成,設 置在明顯位置。
4.4 礦用電梯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且符合MT/T 386的相關規定,隨行電纜還應符合GB/T 5023.6 的要求。
4.5 礦用電梯的控制電路和轎廂照明裝置供電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應不超過36 V、采用直流電源應不 超過24 V;井道照明供電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應不超過127 V。
4.6 礦用電梯底坑內的電氣設備或部件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GB 4208規定的IP67的要求,其余電氣 設備和外部組件的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GB 4208規定的IP55的要求。此外,電氣設備還應符合GB/T 12173的其他規定。
4.7 礦用電梯相關部件應根據其使用環境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4.8 礦用電梯的下列部件應適合于礦山井下使用的環境(包括高低溫、高濕、淋水、粉塵、腐蝕、電磁干 擾、易燃易爆等環境),并提供相關檢測檢驗報告:
a )曳引機;
b)限速器;
c )安全鉗;
d)緩沖器;
e)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f )門鎖裝置;
g)防火層門;
h)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和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如有時)。
4.9 對于易于接近的、可能產生危險的旋轉部件、傳動部件(如曳引輪、滑輪等),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 施。對于未采取防護措施的盤車手輪、制動輪等光滑圓形部件,應涂成黃色或部分涂成黃色。
4.10 對于提升速度23.5m/s或提升高度>200 m的礦用電梯,應配有用于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的 輔助裝置。
4.11 對于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礦用電梯,還應符合GB 3836的規定。
4.12礦用電梯應按相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5 安全技術要求
5.1 整機要求
5.1.1 運行速度
電源為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時,載有50%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向上和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勻速段) 時的速度,應不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且不小于額定速度的92%。
5.1.2 力口、減速度
礦用電梯正常運行時,轎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應不超過0.75 m/s2。
5.1.3 振動加速度
礦用電梯轎廂運行在恒加速度區域內的垂直(Z軸)振動的最大峰峰值不應大于0.30 m/s2,平均值 不應大于0.20 m/s2。
礦用電梯轎廂運行期間水平(X軸和Y軸)振動的最大峰峰值不應大于0.20 m/s2,平均值不應大 于 0.15 m/s2。
5.1.4 運行噪聲
曳引機在運行時不應有異常的振動和異常的噪聲。機房內的最大噪聲值及礦用電梯運行中、開門 過程中轎廂內的噪聲均不應超過85 dB(A)。
5.1.5 平層準確度和保持精度
轎廂的平層準確度應為士20 mm。平層保持精度應為±40 mm,如果裝卸載時超出±40 mm,應校正到±20 mm以內。
5.1.6 平衡系數
礦用電梯的平衡系數應在0.4?0.5范圍內。
5.1.7 曳引能力
5.1.7.1 轎廂裝載至125%額定載荷時,應能保持平層狀態不打滑。
5.1.7.2 轎廂空載上行和額定載荷下行時應能正常運行和平層。
5.1.7.3 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礦用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
a)如果滿足滯留工況,應不能提升空載轎廂;
b)如果不能滿足滯留工況,應設置轎廂防沖頂和墜地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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