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437-2019 正面安全氣囊 離位乘員保護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2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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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前排正面安全氣囊離位乘員保護的試驗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離位乘員保護功能的正面安全氣囊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27887 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離位乘員 out of position occupant
處于非正常設計乘坐姿態的乘員。
3.2
A點 point A
沿著3歲兒童假人胸部前面的中線從最頂端向下114mm±3mm處的點。
3.3
B點 point B
沿著6歲兒童假人胸部前面的中線從最頂端向下139 mm±3 m3mm處的點。
3.4
C點 point C
前排外側乘員正面安全氣囊模塊幾何中心與該安全氣囊靜態完全展開幾何中心連線,該連線與儀表板的交點。
3.5
平面A plane A
過兒童約束系統縱向中心線的垂直平面。
3.6
平面B plane B
對于單人座椅,是過右側前排外側座椅座墊的縱向中心線且平行于車輛縱向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對于長條座椅,是過右側前排座椅且與轉向盤中心線到車輛縱向中心線具有相同距離的平行于車輛縱向中心線的垂直平面。
3.7
平面C plane C
過C點的水平平面。
3.8
平面D plane D
過C點且平行于汽車縱向中心平面的垂直平面。
3.9
平面E plane E
過駕駛員正面安全氣囊完全展開狀態的幾何中心,且平行于汽車縱向中心平面的垂直平面。
4 技術要求
4.1 對使用后向兒童約束系統或便攜床的嬰兒所提供的保護
4.1.1 一般要求
按照5.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符合4.1.2或4.1.3的要求。
4.1.2 自動抑制功能
4.1.2.1 車輛裝備具有自動抑制功能的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在5.1.2規定的每一個靜態試驗中,使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不被激活;而在5.1.3規定的每一個靜態試驗中,使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被激活。
4.1.2.2 車輛至少裝備一個能發光的信號裝置。信號裝置在前排外側乘員座椅沒有被占用的時候可以不發光;在前排外側乘員座椅被占用時,安全氣囊系統不被激活時信號裝置發光,在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被激活時信號裝置不發光。每個信號裝置:
a)發出黃光;
b)在信號裝置上或在信號裝置25mm范圍內表示出GB4094中規定的乘員側正面安全氣囊關閉的標志,和/或文字“passenger airbag off”或“PASSENGER AIRBAG OFF”字樣;
c)不應與其他的信號裝置相組合;
d)位于車輛內部且駕駛員和前排外側乘員座椅處于最前端時的H點設計位置的前面和上面,并且不能位于或鄰近任何可以用作臨時的或永久性的存儲物體的表面,以免使用存儲空間時就會使駕駛員或前排乘員觀察信號裝置的時候造成遮擋,也不能位于當后向兒童約束系統安裝在前排外側乘員座椅上時會造成遮擋駕駛員觀察信號裝置的位置;
e)無論在白天還是夜間行車,因辨認路況條件的需要開啟合適的照明時,信號裝置的安裝都要保證駕駛員和前排乘員可見和可辨識;
f) 在任何駕駛條件下,駕駛員和前排乘員可見和可辨識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可見度可以手動調節或自動調節(信號裝置可見度不可調節的除外),調節到在任何駕駛條件下駕駛員和前排外側乘員可見和可辨識信號裝置;
g)信號裝置沒開啟時不需可見或可辨識;
h) 除了當車輛啟動進行自檢時或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關閉時,信號裝置不點亮。
4.1.2.3 無論前排外側乘員座椅是否被占用,車輛需具有指示安全氣囊系統是否被抑制的功能。除了4.1.2.2所述的信號裝置,該裝置不需要位于乘員艙內。
4.1.3 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低風險展開
4.1.3.1 12個月的CRABI假人和兒童約束系統的所有部分都被包容在車輛乘員艙之內。
4.1.3.2 12個月的CRABI假人頭部傷害評價指標,計算得到的 HIC1s的最大值不大于390。對任意兩時刻t1 和 t2,在碰撞中兩者的時間間隔不大于15ms且t1 小于 t2,頭部傷害評價指標((HIC15)用假人
頭部重心處測得的加速度a來確定,用g來表示 (1g=9.81m/s2)。且采用式(1)來計算:
4.1.3.3 12個月的CRABI假人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50g的時間,累積不應超過3m
4.1.3.4 12個月的CRABI假人上頸部傷害指標,在碰撞過程中,軸向力 (F2)可能是拉伸力也可能是壓縮力,同時枕骨骨節的彎曲力矩 (May)可能是彎曲也可能是伸展。這就使 見式(2)]產生了四種可能的負載情況:拉伸-伸展 (Ntc),拉伸-彎曲 (Ntf),壓縮-伸展 (Ncc),或壓縮-彎曲 (Ncf)。在碰撞過程中的任一時刻,Nij 的四個值均不大于1.0;Fz,為拉伸力時,不大于780N; Fz為壓縮力時,不大于960N。
式中:
Fz為拉伸力時,Fzc=1 460N ,為壓縮力時,Fzc=1 460 N;枕骨骨節為彎曲力矩時,Myc=43N·m;枕骨骨節為伸展力矩時,Myc=17N·m。
4.1.3.5 以上數據計算時間區間0 ms~200 ms ,只計算氣囊展開對人體的傷害,假人與車內其他部件(如座椅、內飾等)的碰撞不在計算范圍之內。頭部加速度采用CFC1000進行濾波,胸部加速度濾波等級CFC180,頸部力濾波等級CFC1000,頸部扭矩濾波等級CFC600,計算 N 時頸部力和頸部扭矩均使用CFC600濾波。
4.2 對混II型3歲兒童假人提供的保護
4.2.1 一般要求
按照5.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應符合4.2.2或4.2.3的要求。
4.2.2 自動抑制功能
4.2.2.1 車輛裝備具有自動抑制功能的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在5.2.2規定的每一個靜態試驗中,使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不被激活;而在5.2.3規定的每一個靜態試驗中,使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系統被激活。
4.2.2.2 車輛至少裝備一個能發光的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符合4.1.2.2的要求。
4.2.2.3 無論前排外側乘員座椅是否被占用,車輛需具有指示安全氣囊系統是否被抑制的功能。除了
4.2.2.2所述的信號裝置,該裝置不需要位于乘員艙內。
4.2.3 前排乘員側安全氣囊低風險展開
4.2.3.1 假人和兒童約束系統的所有部分都被包容在車輛乘員艙之內。
4.2.3.2 假人頭部傷害評價指標,計算得到的 HIC15的最大值不大于570。對任意兩時刻 和 ,在碰撞中兩者的時間間隔不大于15ms且t1小于 t2,頭部傷害評價指標((HIC15)用假人頭部重心處測得的加速度a來確定,用g來表示,且采用式(1)來計算。
4.2.3.3 假人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55g的時間,累積不應超過3ms。
4.2.3.4 假人胸部壓縮量不大于34mm。
4.2.3.5 假人上頸部傷害指標,在碰撞過程中,軸向力 2)可能是拉伸力也可能是壓縮力,同時枕骨骨節的彎曲力矩 (Moy)可能是彎曲也可能是伸展。這就使 見式(3)]產生了四種可能的負載情況:拉伸-伸展 ,拉伸-彎曲 (NH),壓縮-伸展 (Na),或壓縮-彎曲 (Nd)。在碰撞過程中的任一時刻,N 的四個值均不大于1.0; ,為拉伸力時,不大于1130N;F 為壓縮力時,不大于13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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