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28-2019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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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選址及外部距離、面積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結構、消防和電氣、經營行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設置和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0631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B 11652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煙花爆竹零售店fireworks retail shop
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有效期限超過3個月的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3.2
煙花爆竹零售點 fireworks retail location
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有效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3.3
專店銷售 store sales
在商店內依法僅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
3.4
專柜銷售 the counter sales
在商店內劃定區域依法零售煙花爆竹,其他區域同時銷售其他商品。
3.5
產品儲存倉 product storange bin
專門用于儲存零售煙花爆竹的設施。
4 選址及外部距離
4.1 選址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b)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c)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d)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e)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f)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4.2 外部距離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GB 50016等有關國家標 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 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表1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項 目 | 煙花爆竹總藥量 | |||
≤80 kg | >80 kg 且 ≤100 kg | >100 kg 且≤200 kg | >200 kg 且 ≤300 kg | |
220 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 kV以上的架空 輸電線路 | 50 m | 60 m | 65 m | 70 m |
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 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 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 | 100 m | |||
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 | 50 m | |||
注:采用臨時建筑物,以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 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 m。 |
5 面積和存放限量
5.1 面積
5.1.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 m2,且不應大于200 m2。
5.1.2 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m2。
5.2 存放限量
5.2.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
5.2.2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 kg,專柜不應超過 100 kg;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專店不應超過300箱,專柜不應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表2規定。
表2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最大允許存放量
零售場所使用面積 m2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 kg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箱 |
10 | 50 | 50 |
>10 且 ≤15 | 70 | 70 |
>15 且≤25 | 100 | 100 |
>25 且≤35 | 140 | 140 |
>35 且≤50 | 190 | 190 |
>50 且≤70 | 250 | 250 |
>70 且≤200 | 300 | 300 |
6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6.1.2 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6.1.3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6.2 內部平面布置
6.2.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
6.2.2 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6.2.3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
6.2.4 專柜銷售的內部平面布置,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內不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b)設置在商店的側邊且相對獨立,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7 m;
c)商店內最遠人員活動點至外部出口的距離大于8 m時,與其他商品銷售場所之間設不燃材料 密實隔斷,且隔斷至房間屋面板(或樓板)的底面基層;
d)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專柜,且不應影響安全疏散。
7 建筑結構
7.1 煙花爆竹零售店
7.1.1 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 剛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產品儲存倉。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 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7.1.3 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 mm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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