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62.1-2011 礦燈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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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MT 1162的本部分規定了礦燈通用性能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及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瓦斯環境用礦燈,包括與其他設備連接和為其他設備供電的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ISO 780: 1997,MOD)
GB 3836.1-2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eqv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eqvIEC 60079-11:1999)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IEC60529:2001,IDT)
GB 7957.2-2009 瓦斯環境用礦燈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關安全事項(IEC 62013-2:2005, MOD)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MT/T 154.6礦燈型號編制方法
MT/T 395 礦燈保護器
MT 818.10 煤礦用電纜 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MT 911 礦燈燈泡
MT/T 1092 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蓄電池槽 battery container
裝蓄電池的外殼。
注:槽蓋是蓄電池槽的一部分。
3.2
有效工作時間 useful working period
礦燈主光源持續使用由制造商規定的工作電流并符合本部分最小發光強度要求的以小時為單位的 時間。
[GB 7957.2-2009,定義 3.1]
3.3
密封型蓄電池 sealed cell or battery
保持封閉且在制造廠規定的充電限度或溫度之內運行時沒有氣體或液體釋放的蓄電池。
注:該種單體電池或電池組可帶有保護裝置,以防止內部產生過高的危險壓力。該種單體電池或電池組在使用壽命內不需要添加電解質,以原始密封狀態工作。
3.4
閥控式蓄電池 valve-regulated cell or battery
帶有閥的密封蓄電池,在電池內壓超出預定值時允許氣體逸出。
注:這種電池或電池組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需添加電解液。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型式
產品為攜帶型,由燈頭部分(包括光源、外殼等)、電纜和蓄電池部分(包括蓄電池槽、礦燈保護器、蓄 電池等)構成,燈頭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
4.1 產品防爆型式
產品基本防爆型式為防爆特殊型,防爆標志為Ex sI Mb。若礦燈同時為其他設備供電,可能涉及 GB 3836.1-2010中規定的一種或多種防爆型式,即復合型防爆。
4.2 產品型號編制
產品型號按MT/T 154.6的規定進行編制。
示例:
5 要求
5.1 產品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可以在以下條件由個人使用:
--環境溫度:-5℃?+40℃;
--大氣壓力:80 kPa?110 kPa;
--宜在無淋水和濺水的場所使用;
--無劇烈振動和沖擊的場所;
--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宜在瓦斯和粉塵濃度不超限、無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5.2 礦燈額定參數
礦燈的額定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額定電壓不大于5 V;
--正常使用狀態下,電流值不大于1.5 A;
--光源的額定功率不大于6 W;
--有效工作時間不小于11 h。
5.3 外觀及標志
外觀應平整、光潔、無缺陷,所有零部件應定位安裝、牢固可靠,不應有松動現象;轉動件應能靈活轉 動、接觸良好。標志應符合8.1的規定。
5.4 外殼
5.4.1 外殼應采用耐腐蝕、耐磨損且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成,外殼不應采用輕合金制成。
5.4.2 由塑料制成的外殼應符合GB 3836.1-2010中7.4的要求。
5.5 內部電路連接
內部電路連接應符合GB 3836.3-2010中4.2.3的要求。
5.6 固體絕緣材料
固體絕緣材料應符合GB 3836.3-2010中4.5的要求。
5.7 內部導線布置
內部導線布置應符合GB 3836.3-2010中4.8的要求。
5.8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電路連接和印制線路板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空氣中電氣間隙不小于1.6 mm;
--穿過固體絕緣或涂層下爬電距離不小于0.5 mm。
5.9 裝配后的電氣連接
裝配好的礦燈任何兩個外部可以接觸到的點之間的電流不應超過50mA。
5.10 緊固件和連接件
礦燈的緊固件和連接件應在正常使用時不會松動。
5.11可操作性
在通常佩戴礦燈的位置使用人員容易接觸和操作開關,開關應靈活。戴防護手套時也應能操作開關。
5.12 外部充電觸點
通過外部觸點再次充電的礦燈,應有防止在礦燈使用過程中電流回流的機械裝置或電氣裝置。如果電氣裝置不是可靠元件(根據GB 3836.4-2010中3.9的定義),則應安裝兩個元件,且每個元件應使 蓄電池的最大充電電流不超過元件額定電流的2/3。
5.13 表面溫度
礦燈正常工作時的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GB 3836.1-2010中5.3.2.1的規定。
5.14 保護裝置
5.14.1 礦燈應安裝礦燈保護器,保護器應設置在蓄電池電極的接線端或單體電池之間,礦燈短路時應能迅速切斷電路。
5.14.2 礦燈保護器應符合MT/T 395的規定。
5.15 燈頭結構
5.15.1 燈頭應裝有聯鎖裝置或特殊緊固件,防止人員未經許可接觸內部零件。
5.15.2 燈頭應至少設有兩個光源,且至少有一個是主光源。如果是非燈絲型光源(如LED光源),則可以使用單一光源。主光源應聚焦,或能夠聚焦。
5.15.3 如果燈頭裝有兩個燈泡或一個雙燈絲燈泡,而且每個都能夠作主光源,則制造商應指定哪個為主光源,哪個為輔助光源,否則,兩個光源都應達到主光源的要求。
5.15.4 燈頭應有符合表1要求的透光罩。透光罩如不能滿足下列任一要求的應另外裝配防護網:
a)透光罩的自由外表面不超過35 cm2;
b)沒有防護網的透光罩應能承受表1規定的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
c)燈頭具有在透光罩或燈泡外殼破裂時能自動切斷對所有光源供電的裝置,采用LED光源的除外。
5.15.5 透光罩和防護網應僅在打開聯鎖裝置或特殊緊固件之后方能拆除。
5.15.6 如果燈頭裝配了一個或多個單絲燈泡,應滿足下列任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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