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T 3003-2020 火災調查車裝備通用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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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火災調查車裝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配備要求、功能要求、車輛技術要求和保養。
本文件適用于火災調查車裝備的配備設計和應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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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火災調查車裝備 equipment of fire investigation vehicle
以火災調查車為載體,用于火災調查取證工作的相關儀器和工具等技術裝備總稱。
4 分類和配備要求
4.1 火災調查車裝備構成按功能和配置分為基本型、標準型和加強型三種類型,其配備原則如下:
a) 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消防救援機構的火災調查部門應配備不低于標準型的火災調查車裝備;
b) 其余地區消防救援機構的火災調查部門可依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和火災調查任務需求配備適合的火災調查車裝備類型。
4.2 火災調查車裝備應根據火災現場勘驗及痕跡物證檢測的實際需要成套配備,并與火災調查車相互集成。火災調查車裝備的配置和性能指標應符合附錄A和附錄B。
4.3 火災調查車裝備的配備要求還應與GB/T 25203的相關規定協調一致。
5 功能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基本型火災調查車裝備應具備人員承載、裝備承載、現場勘驗取證、供電、通信和現場視頻監控功能。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A。
5.1.2 標準型火災調查車裝備除應具備基本型火災調查車裝備的全部功能外,應提升現場勘驗取證、供電、通信和現場視頻監控功能配置,增加現場辦公功能、現場照明功能。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A。
5.1.3 加強型火災調查車裝備除應具備標準型火災調查車裝備的全部功能外,應提升現場勘驗取證和現場辦公功能配置,增加現場檢驗功能。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A。
5.2 功能分區
5.2.1 基本型火災調查車內應設置駕駛區、裝備承載區。
5.2.2 標準型火災調查車內應設置駕駛區、裝備承載區、現場辦公區。
5.2.3 加強型火災調查車內應設置駕駛區、裝備承載區、現場辦公區、現場檢驗區。
5.3 基本型火災調查車裝備功能
5.3.1 人員承載功能
應能搭乘1名駕駛員和不少于2名火災調查人員。
5.3.2 裝備承載功能
應設置和安裝固定架,用于裝載現場使用的勘驗裝備。固定架的設置和安裝要求如下:
a)根據勘驗裝備的形狀、質量、體積和數量設計、布局;
b)與車廂的連接牢固,車輛行駛及緊急制動時應不發生松垮;
c)與裝備之間應安裝隔振墊,且固定牢固,車輛行駛及緊急制動時應不發生松垮、墜落、碰撞和破損現象。
5.3.3 現場勘驗取證功能
現場勘驗取證所配備的裝備應滿足個人防護、火災現場勘驗及提取物證的實際需要。裝備應數字化,小型化,操作簡單,數據準確,且根據需要組裝成套后與火災調查車相互集成。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B。
5.3.4 供電功能
應配備逆變電源式UPS電源,用于對筆記本電腦、打印機等儀器設備進行供電。
5.3.5 通信功能
應能通過超短波無線設施進行話音和數據通信。
5.3.6 現場視頻監控功能
應能對火災調查車周邊進行全方位高清視頻監控,存儲時間不少于3天。
5.4 標準型火災調查車裝備特有功能
5.4.1 現場勘驗取證功能
應滿足現場清洗和現場分析的工作需求,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B。
5.4.2 供電功能
應配備外接電源供電裝置和燃油發電機。工作不能間斷的用電設備應配備UPS電源。供電系統要求如下:
a)采用交流電源供電的用電設施,外接電源采用三相380V/50 Hz或單相220 V/50 Hz的交流電源。當供電電壓在額定工作電壓的90%~110%范圍內,頻率在49Hz~51Hz范圍內時,用電設施能正常工作;
b) 自備發電機的穩態頻率波動率在-3%~3%范圍內,電壓波動率應在-10%~10%范圍內,機組具有減振、隔音措施。
5.4.3 通信功能
應能接入國際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包括G網和C網),并能進行數據、圖像傳輸和交換。
5.4.4 現場照明功能
車載照明設備應符合GA/T 488規定的技術要求,主照明燈控制裝置能操控主照明燈的高低和朝向。主副照明燈照度要求如下:
a)主照明燈100m處各測試點(水平測試)平均照度應不小于5lx:
b)副照明燈30m處各測試點(水平測試)平均照度應不小于51x。
5.4.5 現場視頻監控功能
應配備現場視頻保護布控球,且能夠與車載視頻監控系統無線連接。
5.4.6 現場辦公功能
在車內設定專門區域,配置設備柜、工作臺和座椅,并具有室內照明、音視頻采集、存儲和播放功能,滿足現場辦公要求。
5.5 加強型火災調查車基礎裝備特有功能
5.5.1 現場勘驗取證功能
應滿足夜間作業、對物證進行切割提取和火場航拍測繪的工作需求。主要性能指標見附錄B。
5.5.2 現場辦公功能
車內應設置辦公會議區,配備辦公生活用品、會議桌、液晶屏、圖傳系統、飲水機等辦公會議器材。
5.5.3 現場檢驗功能
車內應設置專門區域,配備實驗工作臺、操作椅、小流量水泵、凈水箱和廢水箱,具有火災現場提取物證現場檢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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