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658-2011 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
- 發表時間:2022-08-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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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特殊型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 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電力牽引車輛和物料搬運設備用蓄電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29-2002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GB/T 7403.1-2008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HG/T 2692 蓄電池用硫酸
JB 8200-1999 煤礦防爆特殊型電源裝置用鉛酸蓄電池
JB/T 10053 鉛酸蓄電池用水
MT/T 154.1 煤礦機電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3 產品分類
3.1 產品品種和規格
產品品種、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產品基本參數
序號 | 基本型號 | 額定電壓 V | 5h率額定容量Ah | 最大外形尺寸 mm | ||
長 | 寬 | 高 | ||||
1 | D330KT | 2 | 330 | 140 | 182 | 468 |
2 | D385KT | 2 | 385 | 140 | 182 | 468 |
3 | D440KT | 2 | 440 | 176 | 182 | 468 |
4 | D560KT | 2 | 560 | 145 | 163 | 580 |
5 | D620KT | 2 | 620 | 176 | 160 | 510 |
6 | D730KT | 2 | 730 | 176 | 160 | 598 |
7 | D850KT | 2 | 850 | 204 | 160 | 585 |
8 | D935KT | 2 | 935 | 222 | 160 | 560 |
9 | D1200KT | 2 | 1200 | 240 | 160 | 697 |
注:未列入表中的產品型號、最大外形尺寸可由制造廠和用戶協商確定。
3.2 產品型號編制
產品型號按MT/T 154.1的規定進行編制。
示例:
產品型號中的“設計修改序號”是當產品的設計有大的修改時作為區分識別之用,用帶括號的大寫 漢語拼音字母依次表示。
注:第一特征代號“M”表示密封(閥控),普通蓄電池無此代號。
4 要求
4.1 制造
蓄電池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蓄電池外觀、極性及尺寸
4.2.1 蓄電池外觀應平整、光潔、無缺陷,且標志清晰。
4.2.2 蓄電池正、負極性應與電池蓋上的極性標志相符。
4.2.3 蓄電池最大外形尺寸應符合3.1的規定。
4.3 蓄電池結構
4.3.1 蓄電池應設置透氣性能良好的特殊排氣栓(密封蓄電池應設置排氣閥),使蓄電池內部氫氣不易 積聚,并在正常條件下防止電解液濺出,排氣栓(排氣閥)設置的位置應便于維護。
4.3.2 蓄電池蓋的結構應不易積聚液體和粉塵,極柱的絕緣凸臺高度應不小于10 mm。
4.3.3 蓄電池槽底部外面應設有底腳,底腳高度應不小于6 mm,并加設絕緣橡膠墊,以利于蓄電池防 震和電源裝置內部自然通風、排液。
4.3.4 蓄電池應制成雙極柱(即兩個正極柱和兩個負極柱),每個極柱應能單獨承受回路電流。
4.3.5 蓄電池正極板上下兩端應采用耐酸絕緣材料包封。
4.4 性能
4.4.1 蓄電池氣密性
蓄電池槽與蓋之間用熱封或其他達到氣密性要求的方法封接,封接應嚴密可靠,蓄電池極柱和蓄電 池蓋之間應可靠密封。蓄電池應能承受5.4的氣密性檢查,壓力應不下降。
4.4.2 蓄電池封口劑性能
采用封口劑的蓄電池,封口劑表面應均勻,并應具有耐寒、耐熱性能。當溫度在一25 ℃時不應有裂 紋或與蓄電池槽、蓋分離;在65 ℃時不應溢流。
4.4.3 蓄電池容量
蓄電池額定容量C5 (Ah)應符合3.1規定。實際容量應在第1次循環達到0.85 C5,第5次循環或在第5次循環前達到1.00 C5。
4.4.4 蓄電池氫氣析出量
蓄電池氫氣析出量應不大于0.5 ml/(Ah ? h)。
4.4.5 蓄電池密封反應效率
密封蓄電池按5.8試驗,密封反應效率應不小于90%。
4.4.6 蓄電池耐振動性
蓄電池經5.9規定的振動試驗后,應達到其額定容量,蓄電池表面不應有電解液滲出,各零部件不 應有損傷。
4.4.7 蓄電池高倍率放電性能
蓄電池高倍率放電性能應符合GB/T 7403.1-2008中4.3的規定。試驗后,蓄電池端子、極柱及匯 流排不應熔化或熔斷;槽、蓋不應熔化或變形。
4.4.8 密封蓄電池防爆能力
密封蓄電池按5.11試驗,蓄電池外部遇明火時其內部不應爆炸。
4.4.9 蓄電池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荷電保持能力應符合GB/T 7403.1-2008中4.2的規定。
4.4.10 蓄電池循環耐久能力
蓄電池循環耐久能力應符合GB/T 7403.1-2008中4.4的規定。
4.4.11 蓄電池貯存期
蓄電池按7.3、7.4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自生產日期算起,有效貯存期2年(密封蓄電池為半年), 在貯存期內其性能應符合4.4.1~4.4.10及4.4.14.1的規定。
4.4.12 蓄電池槽
4.4.12.1 蓄電池槽應能承受工頻交流10 000 V的滲漏試驗,歷時(3~5)s不擊穿。
4.4.12.2 蓄電池槽應能承受能量為7.5 J的高、低溫沖擊試驗,蓄電池槽應不破裂、損壞。
4.4.13 蓄電池特殊排氣栓
4.4.13.1 蓄電池特殊排氣栓的透氣性能,在干燥狀態下,內壓不大于0.049 kPa(5mm水柱)。在濕潤狀態下,內壓不大于0.147 kPa(15 mm水柱)。
4.4.13.2 蓄電池特殊排氣栓應能承受能量為1.2 J的沖擊試驗,特殊排氣栓應不破裂。
4.4.13.3 蓄電池特殊排氣栓應能承受5.19的憎水性能試驗,水珠應呈球形,歷時5min應不變形。
4.4.13.4 蓄電池特殊排氣栓帽體與底座的粘接強度應能承受500 N的靜拉力試驗,試驗后帽體和底座不應脫開。
4.4.14 密封蓄電池排氣閥
4.4.14.1 密封蓄電池排氣閥按5.21的規定進行試驗,排氣閥的開閥壓力應不大于49kPa,閉閥壓力應不小于1 kPa。
4.4.14.2 密封蓄電池排氣閥應能承受能量為1.2J的沖擊試驗,排氣閥應不破裂。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儀器及其要求
5.1.1 電測量儀器
5.1.1.1 儀器的量程
所用儀器的量程隨被測電壓和電流的量值而定,指針式儀表讀數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
5.1.1.2 電壓測量
電壓測量用的儀器準確度應不低于0.5級。
5.1.1.3 電流測量
電流測量用的儀器準確度應不低于0.5級。
5.1.2 溫度測量
溫度測量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且每個分度值應不大于1℃。
5.1.3 密度測量
測量電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刻度的每一分度值應不大于0.005 g/cm3。
5.1.4 時間測量
測量時間用的儀器準確度應不低于±1%。
5.1.5 尺寸測量
測量尺寸用的量具其分度值應不大于1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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