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72-2016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粉塵防爆安全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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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過程的粉塵防爆措施,以及防火安全、設備及設施安全、作業安全、 粉塵清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的車間、場所及設備和設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鋁鎂粉生產及加工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476.2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選型和安裝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 13955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鋁鎂制品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用鋁、鋁合金或鎂合金材料加工而成的產品。
3.2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 mechanical processing of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采用機械設備或帶有動力的工具進行磨削、打磨、拋光、拋丸噴砂等工藝方法,加工鋁鎂制品的生產方式。
3.3
鋁鎂粉塵 aluminum and magnesium dusts
在大氣中(或氣態氧化劑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鋁或鋁合金、鎂合金微小顆粒,包括含有鋁或鋁合金、鎂合金微小顆粒的纖維和飛絮。
3.4
除塵系統 dedusting system
由吸塵罩或吸塵柜、風管、風機、除塵器及控制裝置組成的用于捕集氣固兩相流中固體顆粒物的設備。
3.5
粉塵云 dust cloud
懸浮在助燃氣體中的高濃度可燃粉塵與助燃氣體的混合物。
3.6
粉塵層 dust layer
沉(堆)積在地面或物體表面上的可燃粉塵群。
3.7
防爆裝置 explosion-proof devices
采用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技術,避免形成粉塵云或可能出現的著火源,以及使鋁鎂粉塵失去燃燒、爆炸作用的裝置,如泄爆、惰化、隔爆及抑爆裝置等。
4 一般要求
4.1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企業應進行粉塵爆炸危險識別及危險評估,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依照GB 15577以及本標準要求采取粉塵防爆安全措施。
4.2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廠房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廠房建筑物防爆泄壓設計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4.3 廠區建筑物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要求。
4.4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產生的粉塵未經除塵系統處理不得向外排放。
4.5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通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GB 50019的要求,送、排風系統防火安全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集中通風、采暖和空調管線在管線進入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之前應設置 防火閥,空調系統的制冷(熱)裝置不得設置在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
4.6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不得采用產生明火、高溫和釋放可燃氣體等存在產生粉塵爆炸危險的生產作業方式及工藝,不得設置和使用存在產生爆炸危險的空氣壓縮機、壓力容器、氣瓶、加熱及蒸汽系統等 設備和裝置。
4.7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因特殊需要臨時安排動火作業,應停止進行包括鋁鎂制品機械加工在內的生產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和現場清掃作業,動火作業應獲得危險作業審批許可并按照GB 15577的 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8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5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
5.1 粉塵釋放源的分級
根據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粉塵釋放源釋放粉塵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粉塵釋放源按下列規定分級:
a)連續級釋放源:粉塵釋放源持續存在,或預計長期性或頻繁地短期性出現粉塵釋放,釋放的粉塵或粉塵層環境的粉塵釋放源;
b)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行時,預計可能周期性或偶爾間斷性出現粉塵釋放源,釋放的粉塵形成粉塵云或粉塵層環境的粉塵釋放源;
c)二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行時,預計粉塵釋放源不可能出現形成粉塵云或粉塵層環境的粉塵釋放,如果存在形成粉塵云或粉塵層環境的粉塵釋放源,粉塵釋放源也僅是不經常地并且是短 暫地出現。
5.2 導致粉塵爆炸的條件
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過程粉塵釋放如果形成粉塵環境,同時存在下列條件將導致產生爆炸:
a)存在鋁鎂粉塵或鋁鎂粉塵與空氣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b)存在點燃鋁鎂粉塵或鋁鎂粉塵與空氣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火花、電弧、高溫、靜電放電或能量輻射,或者存在助燃氣體,或者存在鋁鎂粉塵與鐵銹、水或其他化學物質接觸發生放熱反 應產生自燃。
5.3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
5.3.1 應按粉塵的量、粉塵云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確定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分區。
5.3.2 根據粉塵爆炸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為20區、21區、22區,危險分區應按照下列 規定:
a)20區:鋁鎂粉塵云在空氣中形成的爆炸性環境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的區域;
b)21區:在正常運行時,鋁鎂粉塵云在空氣中形成的爆炸性環境可能偶爾出現的區域;
c)22區:在正常運行時,鋁鎂粉塵云在空氣中形成的爆炸性環境一般不可能出現,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區域。
5.3.3 在正常運行時,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粉塵釋放源釋放的粉塵在空氣中不可能出現形成粉塵云的爆炸性環境,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a)鋁鎂制品機械加工區域應與其他加工方式的車間或作業區隔離設置。若與其他加工方式的s車間或作業區同處在廠房建筑內,則應設立非燃燒體的實體結構隔離墻,將鋁鎂制品機械加 工區域與其他加工方式的車間或作業區完全隔離;
b)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除塵系統的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及維護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的要求;
c)鋁鎂制品機械加工區域的通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獨立設置,廠房內應保持負壓,且不采用循環空氣。
5.4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
5.4.1 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20區的范圍
存在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連續級釋放源,與其相關聯的相對封閉環境的區域,應確定為20區。示例如下但不僅限于此:
a)風管及除塵器的內部;
b)在相對封閉環境持續進行鋁鎂制品機械磨削、打磨、拋光加工的區域;
c)拋丸噴砂設備內部的拋丸噴砂加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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