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77-2016 隧道運營場所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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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隧道運營場所的防塵防毒基本要求、工程防護措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個體防護措施及管理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及公路隧道的檢維修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50157 地鐵設計規范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9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JTGD 70 公路隧道設計規范
TB 10003 鐵路隧道設計規范
TB 10068 鐵路隧道運營通風設計規范
TB 10120 鐵路瓦斯隧道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隧道tunnel
兩端有出入口、供車輛、行人、水流及管線等通過的條形工程建筑物,包括鐵路隧道、公路隧道和城 市軌道交通隧道等。
3.2
隧道運營場所 tunnel operation place
隧道內的隧道主體、相關通道及與運輸生產和檢、維修作業相關的場所,包括洞身、洞門、避車洞、附 屬用房等。附屬用房包括管理和設備用房,其中,管理用房包括隧道控制室、管理人員辦公用房等;設備 用房包括變(配)電所、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應急車輛器材庫等。
3.3
隧道通風 tunnel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機械的方法,對隧道運行空間進行換氣的技術。
3.4
正常運營通風 operation ventilation
保證正常運營時隧道內空氣環境符合衛生標準的通風。
[TB 10068-2010,定義 2.1.2]
3.5
維護運營通風 maintenance ventilation
保證隧道維護時隧道內空氣環境符合衛生標準的通風。
[TB 10068-2010,定義 2.1.3]
3.6
防災通風 ventil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排出火災時的煙氣,滿足人員疏散安全的需要所進行的各種通風方式。
3.7
列車活塞風 piston wind of train
列車在隧道中運行時,引起前后端壓力差而在隧道內形成的風流。
[TB 10068-2010,定義 2.1.4]
4 基本要求
4.1 隧道運營單位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職業病危害防護措 施,并對粉塵、毒物危害進行綜合治理,并符合GBZ 2.1的要求。
4.2 隧道運營單位檢維修工藝應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配備 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和設備。
4.3 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設施,應設置防塵防毒設施。在設計時應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符合GBZ 1的要求。
4.4 對產生塵毒危害的場所及設備,應在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 說明。
4.5 隧道運營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對隧道運營場所的粉塵、毒物進行定期檢測,檢測方法按照 GBZ 159、GBZ/T 192執行。隧道運營場所可能產生的塵毒危害及主要防護措施參見附錄A。
5 工程防護措施
5.1 工程設計
5.1.1 隧道運營場所通風方式的選擇應根據技術、經濟條件,考慮安全、效果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 隧道通風應依據GB 50157、TB 10003、JTGD 70設置自然、機械通風設施。
5.1.2 隧道運營場所應設置隧道通風,通風應包括正常運營通風、維護通風、防災通風。
5.1.3 設計確定的通風方式應具有較高的穩定性,滿足火災工況下的通風需求。隧道內運營通風的主 流方向不應頻繁變化。
5.1.4 隧道檢、維修作業宜采用電力機械設備;若使用燃油、燃煤設備時,應在散發有害氣體設備的上 風向作業。
5.1.5 隧道運營場所宜設置環境監測設施,以便對隧道內粉塵、毒物濃度進行監測。
5.1.6 隧道運營場所應按不同的功能區域分別設置通風裝置。
5.1.7 隧道運營場所維護通風可以采用固定式通風與移動式通風相結合的方式。
5.1.8 對于隧道運營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宜優先采取源頭控制的方法,采取機械排風措施,并合理選擇 通風除塵系統對粉塵進行有效捕集和凈化,凈化后氣體滿足GB 16297要求。
5.1.9 瓦斯隧道設計應符合TB 10120的要求。
5.2 鐵路隧道
5.2.1 鐵路隧道運營通風應根據隧道長度、隧道平面與縱斷面、道床類型、行車密度、自然條件、氣象條 件及兩端洞口地形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5.2.2 鐵路隧道正常運營通風、維護通風應使隧道內維護人員、作業人員實際接觸粉塵和毒物濃度符合GBZ 2.1的要求。
5.2.3 鐵路隧道內檢、維修工況時,通風機供給的洞內最大風速不應大于8 m/s。
5.2.4 未設置運營通風的隧道,作業人員實際接觸粉塵和毒物濃度高于GBZ 2.1規定的接觸限值時 應采取移動式通風設備。
5.2.5 高速鐵路隧道內的維護通風設施的安裝應充分考慮列車風對其影響。
5.3 公路隧道
5.3.1 公路隧道通風設計應綜合考慮交通條件、地形、地質條件、環境保護、火災時的通風控制等因素。
5.3.2 公路隧道單向設計風速不宜大于10 m/s,特殊情況下不大于12 m/s;雙向設計風速不應大于 8 m/s;人車混合通行的隧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7 m/s。
5.3.3 隧道通風主要應對粉塵、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和異味進行稀釋;隧道空間不間斷換氣頻率 不宜低于5次/h,交通量較小或特長隧道,可采用3?4次/h;采用縱向通風的隧道,隧道內換氣風速不 應小于2.5 m/s。
5.3.4 對于特長隧道防災通風的單向交通排煙風速應按2m/s?3 m/s進行控制,雙向交通排煙風速 應按1.5 m/s進行控制。
5.4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
5.4.1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通風設計應根據運營規模、地形、站臺、站廳、輔助用房通風要求、環境保護要 求、火災時的通風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4.2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運營場所內部空氣環境應采用通風系統或空調系統進行控制,宜優先采用通 風系統方式。
5.4.3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通風系統的進風宜直接采自大氣,作業人員實際接觸粉塵和毒物濃度應符合 GBZ 2.1的要求。
5.4.4 當需要設置區間通風管道時,通風管道宜設于區間隧道長度的1/2處,或移至距車站站臺端部 的距離不小于該區間隧道長度的1/3處。
5.4.5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阻塞在隧道內時,防災通風應能對阻塞處進行有效的通風。
5.4.6 當通風系統采用開式運行時,每個乘客需供應的新風量不應少于30 m3/h;當采用閉式運行時, 新風量不應少于12.6 m3/h;且系統的新風量不應少于總送風量的10%。
5.4.7 當盡端線、折返線設備及管理用房通風系統需要由隧道內吸風時,吸風口應設在列車進站一側, 排風口應設置在列車出站一側。吸風時應設置過濾裝置,凈化后的空氣可吸入顆粒物的日平均濃度應 小于0.25 mg/m3 ;吸風罩的設置滿足GB/T 16758的要求。
5.4.8 地下車站內空氣中的CO2濃度應小于1.5%。,地下車站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日平均濃度應小 于0.25 mg/m3,環境空氣質量滿足GB 309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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