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41-2015 紡織工業除塵設備防爆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3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防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工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476.1-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1241-0:2004)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2008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50565-2010 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FJJ 102-1984 棉紡織工業企業設計技術規定
JB/T 8471-2010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604-2008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粉塵、助燃氣體和點火源的場所。
[GB/T 15604-2008,定義 3.13]
3.2
紡織工業 textile industry
用天然纖維或以天然的、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為原料,經過化學和物理方法制得纖維,以及用這些 纖維生產各種成品的產業鏈。主要包括:紡織業、紡織服裝業、化學纖維制造業、化學纖維原料制 造業。
3.3
除塵設備 dust removal equipment
將散發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收集的裝置。包括一級、二級除塵設備。
3.4
除塵室 dust collection room
裝設除塵設備(附配套用風機)的建筑物。
4 除塵系統防爆設計
4.1 紡織工業除塵系統設計應遵守FJJ 102-1984和GB 50565-2010相關通風除塵設計規范。
4.2 紡織工業除塵系統的設計人員,應熟知紡織纖維粉塵防爆知識及對除塵設備的性能要求。
4.3 除塵系統應采用二級收塵,一級為預過濾,二級為精過濾,也可將二級除塵設置在一臺除塵設備 中。不同爆炸危險等級的區域,不應合用除塵系統。如需合用除塵系統,其除塵系統設計應采取措施防 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統之間傳播。
4.4 除塵室應單獨布置。除塵室上層不應布置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和生活間。除塵室內不應設置辦公 室、休息室,如毗鄰時,應符合GB 50565-2010的有關規定。
4.5 與除塵設備無關的控制柜、配電柜不應設置在除塵室內。
4.6 除塵設備應在負壓下工作。
4.7 除塵系統的吸塵罩應設置合理,對于粉塵釋放較分散的細紗、粗紗、絡筒、倍捻等車間宜采用移動 式吸塵罩。
4.8 除塵管道應為圓形,應具備足夠風速,避免粉塵沉積;管道內壁應光滑。其他風管不應通過除 塵室。
4.9 進、出除塵機組的除塵管道應設置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裝置。
5 紡織除塵設備機械加工
5.1 除塵設備框架采用型鋼,外殼采用鋼板制作,應達到一定的強度,符合粉塵防爆相關技術要求。
5.2 除塵設備應有良好的氣密性,在其額定工作壓力下的漏風率應不高于3%。
5.3 除塵設備箱體內不應存在任何可能積灰的平臺和死角,對于箱體和灰斗側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應 采取圓弧化措施。
5.4 應避免除塵設備內部金屬零件相互碰撞、摩擦。
6 紡織除塵設備防爆
6.1 清灰和清灰裝置
6.1.1 紡織除塵設備應采用真空吸塵方式清灰。
6.1.2 清灰裝置應工作可靠。
6.1.3 應根據除塵設備類型、過濾風速、粉塵物性、入口含塵濃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6.1.4 應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統。
6.2 濾料
6.2.1 一級過濾應采用防靜電不銹鋼過濾網,二級過濾應采用抗靜電阻燃濾料。
6.2.2 濾料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濾料抗靜電特性最大限值
濾料抗靜電特性 | 最大限值 |
摩擦荷電電荷密度μC/m2 | 7 |
表1 濾料抗靜電特性最大限值(續)
濾料抗靜電特性 | 最大限值 |
摩擦電位 V | 500 |
半衰期s | 1.0 |
表面電阻Q | 1010 |
體積電阻Q | 109 |
6.3 電弧和電火花的防止
6.3.1 同濾料相連接的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6.3.2 除塵設備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起。
6.3.3 除塵設備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 應不大于0.03氫。
6.3.4 配套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12476.1-2013的規定。
6.4 卸灰裝置
6.4.1 集塵器出灰口應設鎖氣卸灰裝置。
6.4.2 集塵器中的雜塵宜用壓實出灰。
6.5 自動控制與監測
6.5.1 應對除塵設備實行清灰程序控制。
6.5.2 對除塵設備的下列參數應進行監測:
a)進、出風口壓差;
b)進、出風口和灰斗的溫度;
c)清灰參數(清灰周期、清灰間隔等)。
6.5.3 應對除塵設備下列部件的工況進行監視:
a)卸灰裝置;
b)清灰用閥門(停風閥、切換閥等)。
6.5.4 當除塵設備出現下列故障之一時應報警:
a)進、出風口壓差過高;
b)溫度異常升高;
c)集塵器停止工作。
6.5.5 用于除塵設備運行參數監測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12476.1-2013的規定。
6.6 泄爆和抑爆
6.6.1 除塵設備箱體的強度應能承受系統最大負壓。
6.6.2 除塵設備應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根據設計或設備的要求采用火焰泄爆裝置、無火焰泄爆裝置、 抑爆裝置三者之一。
6.6.3 除塵設備設置泄爆裝置時應遵守GB/T 15605的規定。泄爆口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域,并 且應用風管連接至屋頂或不產生危害的位置,泄爆風管的總長度不大于3 m。
6.6.4 抑爆裝置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域。
7 安裝
7.1 除塵器安裝時應遵守JB/T 8471-2010的規定。
7.2 當除塵設備內部配件安裝結束后應進行全面清理,確認設備內部無遺留物時方允許安裝輸灰、卸 灰和鎖風裝置。
7.3 系統安裝結束后應按設計將設備可靠接地。
7.4 構件及整機設備安裝試運行后應檢驗粉塵泄漏情況,確認無粉塵泄漏后方予通過驗收。
8 使用與維護
8.1 系統啟動時應先啟動除塵器,再啟動生產設備;系統停機時應先停止生產設備,除塵設備應再運行 一段時間并將濾袋清灰數遍,將粉塵全部從灰斗內卸出。
8.2 除塵設備啟動后應定時檢查,若有粉塵泄漏現象應立即停機處理。
8.3 應定時檢查清灰裝置,出現故障應及時修理。
8.4 檢修除塵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使用鐵制工具敲擊除塵設備的各金屬部件。
8.5 明火作業應按GB 15577中相關條款執行。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