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52-2015 黃金開采企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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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黃金開采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含金礦山采礦作業的企業,包括露天采礦和井下采礦(采金船與溜槽開采除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16 地下建筑氫及其子體控制標準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AQ 2013.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 局部通風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T 160.28-200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無機含碳化合物
GBZ/T 160.29-2004 工作場所空氣中無機含氮化合物的測定方法
GBZ/T 160.33-2004 工作場所空氣中硫化物的測定方法
GBZ/T 189.7-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GBZ/T 189.8-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GBZ/T 189.9-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GBZ/T 192.1-2007 工作場所空氣粉塵測定
GBZ/T 192.2-2007 工作場所空氣粉塵測定
GBZ/T 192.3-2007 工作場所空氣粉塵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黃金開采企業 gold mining enterprises
從事含金礦山采礦作業的企業。黃金開采是從富含金的地層中開采黃金的過程,我國金礦目前開采分為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兩種。
4 基本要求
4.1 黃金開采企業的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持續改進職業健康條件,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要求。
4.2 黃金開采企業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生產工藝過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應符合GBZ 1的要求。
4.3 黃金開采企業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和設備應設置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4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GBZ 2.1、GBZ 2.2的要 求。
4.5 黃金開采企業應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和評估,明確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工藝過程、設備、原(輔)料、產品,并建立檔案。
4.6 黃金開采企業應當按照GBZ 158的規定,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7 黃金開采企業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Z 1、GB 50187的要求。
5 防塵、防毒技術措施
5.1 通用技術要求
5.1.1 優化生產工藝流程,優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生產過程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水平, 減少塵、毒產生。
5.1.2 濕式鑿巖時,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
5.1.3 對產生粉塵、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通風除塵、排毒措施。
5.1.4 產生粉塵、有毒物質的設備和工藝,應加強設備維護,防止跑、冒、滴、漏。應根據設備的特點和 操作、維護要求,采取局部或整體密閉通風措施,保證排入大氣的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GB 16297規定 的限值。
5.1.5 生產區內部布置應避免塵、毒的交叉污染,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和中轉次數。
5.1.6 應對工作場所職業接觸有毒氣體、粉塵進行檢測,制定專門的治理措施及時消除危害。
5.2 防塵技術措施
5.2.1 露天采礦
5.2.1.1 露天開采應采用濕式作業,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2.1.2 鉆機應配備除塵設施,減少作業時產生的粉塵。
5.2.1.3 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開窗作業。
5.2.1.4 露天作業時生產設備應設置在上風側,勞動者作業時應在上風向操作。
5.2.1.5 礦區及其周圍道路表面應有灑水車經常灑水保持潮濕,破碎系統應設固定水箱降塵。
5.2.2 地下采礦
5.2.2.1 井下作業應采取濕式作業。
5.2.2.2 鉆孔作業應采用濕式鑿巖,掘進(采礦)爆堆,出磕(礦)前,應水澆爆堆并清洗巷道周壁,電耙出礦應設噴霧降塵設施。
5.2.2.3 運輸系統各卸載點應采用噴霧降塵或其他降塵措施。
5.2.2.4 破碎機、粉碎機等產粉塵設備應裝設防塵設施或噴霧裝置。
5.2.2.5 井下開采通風系統應符合GB 16423、AQ 2013.2的要求。
5.2.2.6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
5.2.2.7 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人式通風應不超過10 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 m; 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10 m,抽出風筒的人口應滯后壓入風筒的出口 5 m以上。
5.2.2.8 地下巷道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設施,通風凈化設備應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定期清理沉積 粉塵。運行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獨頭工作面有勞動者作業時,采用壓人和抽出混合式通風, 局部通風機應連續運轉。
5.2.2.9 采用噴射混凝土支護時,采用局部通風措施,降低粉塵濃度。
5.2.3 選礦
5.2.3.1 選礦破碎系統應在破碎機的進料口、排料口及帶式輸送機的卸料點設噴霧除塵。在破碎機及 振動篩的產塵點設防塵密閉罩。
5.2.3.2 破碎廠房、皮帶廊及粉礦倉地面每班用水沖洗一次。
5.3 防毒技術措施
5.3.1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毒措施,降低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 濃度。
5.3.2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GBZ 2.1的規定時,應采取通風凈化措施。露天作 業時勞動者應盡量在上風向操作。
5.3.3 使用氤化浸金作業時,車間設有封閉的氤化物添加槽,并設有氤化物自動添加系統,所有氤化物 添加的管道均用鋼制管道,浸出槽氤化物添加處全部封閉鎖死。嚴禁操作人員接觸到氤化物溶液。
5.3.4 氤化車間要備有一定數量的氤化物解毒藥品(亞硝基異戎酯、二毓基內醇等)。
5.3.5 氤化物保管發放由專人進行,并在良好通風下進行,并要配戴口罩手套。
5.3.6 缺氧空間作業時應符合GB 8958的規定。作業時應采取通風換氣措施。
缺氧空間作業主要防護措施包括:
a)缺氧空間作業應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設備、個人防護用品、檢測設備、照明設備、應急救援 設備;
b)缺氧空間應設置有效通風裝置,將爆破作業時產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及 時地排除;
c)應對缺氧空間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d)所有進入缺氧空間的勞動者、監護者、作業負責人、應急救援服務人員須進行安全教育與 培訓;
e)勞動者進入工作面時,每班應進行有害氣體檢測,并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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