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25-2014 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9-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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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用退役單基火藥的安全指標,檢測方法,產品包裝,驗收規則,以及運輸、貯存和使用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用退役單基火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0631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JB 770B 火藥試驗方法
國家技術監督局監發[1997]172號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安定劑 stabilizer
為了維持單基火藥在貯存、加工、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化學特性穩定,提高其安全性能,而添加的某種 成分。目前常用的安定劑是二苯胺。
4 安全指標
4.1 產品外觀和粒度
4.1.1 色澤為黃色或橙黃色,應呈明顯潮濕狀,無顯著的其他雜質。
4.1.2 顆粒大小基本均勻,標稱粒度范圍內的單基火藥質量應大于等于總質量的90%。
4.2 主要安全指標
單基火藥的主要安全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單基火藥主要安全指標
指標名稱 | 指 標 |
水分含量 | 20% ?30% |
安定劑含量 | 1.2% |
134.5 ℃甲基紫化學安定性試驗 | 甲基紫試紙變成橙紅色時間不應小于40 min,且5 h內不應爆燃 |
pH值 | GB 10631對煙火藥pH值的要求 |
5 檢測方法
5.1 外觀檢驗
采用目測法檢驗外觀。
5.2 粒度測定
按標稱粒度選取標準篩,將粗標準篩置于細標準篩上面,稱取(50±1)g(準確至0.1 g)干燥的單基 火藥,置于最上層的標準篩上,充分振動篩選,稱量細標準篩上面的單基火藥(準確至0.1 g),計算其與 總質量的百分比。
5.3 水分含量測定
5.3.1 測定方法
取1個稱量瓶放入水浴(或油浴)烘干箱中,稱量瓶蓋放在稱量瓶的旁邊,在(55 + 2)℃的溫度下烘 干4 h,取出,立即蓋好稱量瓶蓋,放入干燥器內冷卻30 min,稱其質量(準確至0.0001 g),記作M0,在 稱量瓶內放入(5 + 0.1)g單基火藥,稱其質量(準確至0.0001 g),記作M1,將單基火藥均勻平鋪于稱量瓶內,將稱量瓶放入水浴(或油浴)烘干箱中,稱量瓶蓋放在稱量瓶的旁邊,在(55+2)℃的溫度下烘干 4 h,取出稱量瓶,立即蓋好稱量瓶蓋,放入干燥器內冷卻30 min,稱量烘干后的稱量瓶(帶稱量瓶蓋)質 量(準確至0.0001 g),記作M2。
5.3.2 計算單基火藥的水分含量P
式中:
P——單基火藥的水分含量;
M0——干燥空稱量瓶質量,單位為克(g);
M1 ——干燥空稱量瓶和單基火藥的總質量,單位為克(g);
M2 ——干燥空稱量瓶和干燥單基火藥的總質量,單位為克(g)。
5.4 安定劑含量測定
用測定水分含量時烘干的單基火藥,按GJB 770B中的方法2.1.1測定安定劑(二苯胺)的含量。
5.5 甲基紫化學安定性試驗
用測定水分含量時烘干的單基火藥,按GJB 770B中的方法5.3.3進行134.5℃甲基紫化學安定性試驗。
5.6 pH值測定方法
用測定水分含量時烘干的單基火藥,按GB 10631規定的方法測定pH值。
6 產品包裝
6.1 基本要求
6.1.1 外包裝(運輸包裝)應采用合適尺寸的木箱或金屬容器,并封裝牢固。
6.1.2 每件運輸包裝的含水單基火藥質量應小于等于25 kg。
6.1.3 內包裝應為塑料等防潮性好的材質,有足夠的強度,無破損、封口密實。
6.1.4 應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應放置在運輸包裝的里面。
6.1.5 產品合格證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生產加工日期、保質期、產品粒度、主要 成分和含量(應標注出單基火藥、安定劑、水分含量,如單基火藥含量> XX%、水分含量XX%? XX%、安定劑含量X X%)、檢驗員名字或代號。
6.2 標識標注
6.2.1 運輸標識標注
運輸標識標注應符合《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規定。
6.2.2 標識標注內容
6.2.2.1 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箱的正面清晰地標注出“煙花爆竹用退役單基火藥”。
6.2.2.2 加工單位
應標注:加工單位名稱和地址。
6.2.2.3 加工日期
應標注:粉碎加工的日期,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例如:生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2.2.4 保質期限
應標注:保質期XX年或在XXXX年XX月XX曰之前使用。
6.2.2.5 產品粒度
應標注:粒度:X X Nm(微米)?X X Nm(微米)。
6.2.2.6 執行標準
應標注:本標準號及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號。
6.2.2.7 凈重
應標注:每件運輸包裝單基火藥的質量,由數字和質量單位組成。例如:凈重:XXkg(千克)。
6.2.2.8 安全警示語
應標注:防火、輕拿輕放、保持水分,易燃易爆性等安全警示語。
6.2.2.9 安全圖示
安全圖示應符合GB 19O.GB/T 191的要求。
7 驗收規則
7.1 隨機抽取3件(批量W3件時應全部檢驗)運輸包裝,分別檢驗單基火藥的外觀、運輸包裝和產品 合格證。
7.2 用專用工具在抽取的運輸包裝內的上、中、下部位取出單基火藥,混勻,用四分法縮分,樣品量應大 于等于100 g,分別檢測產品粒度和主要安全指標。
7.3 每批單基火藥均應進行產品外觀、粒度、主要安全指標、運輸包裝和產品合格證檢驗,其中任意一 個項目不合格均判定該批單基火藥不合格,所有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單基火藥合格。
7.4 產品外觀、粒度、運輸包裝、產品合格證、安定劑含量和水分含量不合格時,允許重新加工后復檢;134.5℃甲基紫試驗和pH值項目不合格應全部銷毀處理。
8 運輸、貯存和使用安全要求
8.1 運輸和貯存
8.1.1 單基火藥應在含水20%?30%條件下運輸、貯存和銷售。
8.1.2 運輸單基火藥時應符合國家對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不得與氧化劑混裝。
8.1.3 裝卸、搬運單基火藥時,應輕拿輕放。
8.1.4 單基火藥應單獨存放在1.廠2級危險品倉庫,堆垛距內墻應大于等于0.45 m,堆垛高度應小于 等于1.5 m。
8.1.5 單基火藥從生產加工之日起保質期為3年,超過保質期的應及時銷毀處理。
8.2 使用
8.2.1 單基火藥應在使用前晾干或曬干,干燥的單基火藥應當天使用完畢,少量未用完的應單庫存放。
8.2.2 單基火藥宜用于加工生產噴花類、架子煙花類、造型玩具類等類別的煙花爆竹產品。
8.2.3 單基火藥不應用于配制開包藥、效果藥造粒和生產過程中有較大撞擊、摩擦或擠壓的生產工藝。
8.2.4 含單基火藥煙火藥的安全性能應符合GB 10631的規定。
8.2.5 使用和管理人員應熟悉含單基火藥煙火藥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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