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34-2014 職業病危害監察導則
- 發表時間:2022-09-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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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病危害監察的原則、程序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監察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職業病危害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生產過程、勞動過程或作業環境中產生或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罹患職業病的不良因素或條件。
3.2
監察 supervise
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取得授權的組織或個人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相關事項的監督與檢查活動。
3.3
例行監察 regular supervise
對所轄范圍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的有計劃的監察。
3.4
特殊監察 special supervise
因發生職業病危害事件或根據舉報信息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的非計劃的監察。
3.5
跟蹤監察 follow-up supervise
對監察指令和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進行的驗證性檢查。
4 監察原則
4.1 監察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4.2 監察行為應符合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4.3 監察工作不應妨礙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替代用人單位日常職業健康管理和檢查工作。
4.4 監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4.5 監察員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信息予以保密。
5 監察程序
5.1 監察類型
職業病危害監察包括三種類型:例行監察、特殊監察和跟蹤監察。
5.2 監察前的準備
監察前的準備工作內容包括:
——明確監察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明確檢查的類型、目的、方式和內容;
——獲取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相關信息,包括生產技術、工藝、材料、主要工序、崗位設置、主要職業 病危害類別和人員暴露方式等;
——獲取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資料;
——具備實施現場檢查需要的物件,包括監察人員身份證件、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和信息獲取、 存儲、記錄工具等。
5.3 實施監察
5.3.1 監察員應出具由監管機構或授權機構頒發的證件并說明身份。
5.3.2 監察員應向用人單位說明監察的目的、依據、范圍、方式和對用人單位的要求。
5.3.3 監察員進入作業場所實施監察,應由用人單位指派人員陪同。
5.3.4 監察員應確認用人單位的現場生產條件和工況。
5.3.5 監察員應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的檢查、取證并記錄。
5.3.6 監察員應對現場發現的、具有顯著的職業病危害高風險的狀態和行為進行現場糾正。
5.3.7 監察員應對監察對象提供的相關文檔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5.3.8 監察員應穿戴適宜的個人防護用品,保證自身安全與健康。
5.4 監察結果的處理
5.4.1 現場監察活動結束后,監察員和用人單位代表應在監察記錄上簽字確認。用人單位代表拒絕簽 字的,監察員應記錄現場情況并留存相應的記錄材料備查。
5.4.2 監察員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行為或狀態,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職業病危害 監察指令書,責令用人單位提出改善方案,進行整改,以滿足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5.4.3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監察員可以采 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責令暫停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生產經營活動;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料和設備;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5.4.4 監察員應將現場監察記錄、監察結果匯編成監察報告,監察報告應公正、客觀和全面。
5.4.5 監察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監察報告及其相關資料送交資料管理部門歸類、存檔。
5.4.6 監察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監察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
5.4.7 監察部門應建立完善的跟蹤監察機制,確認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5.4.8 監察部門應按規定進行跟蹤監察,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6 監察內容
6.1 日常管理監察內容
6.1.1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計劃,實施方案和所需的資金投入。
6.1.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 管理人員的情況。
6.1.3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接受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 培訓情況,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和能力情況。
6.1.4 用人單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責任制度。
6.1.5 健全的與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相關的操作規程。
6.1.6 用人單位建立的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和培訓、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制度。
6.1.7 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發放至相關崗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6.1.8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
6.1.9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 周期符合法規、標準規定。
6.1.10 作業環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符合GBZ 1.GBZ 2.1和GBZ 2.2的規定。對經治理仍 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依據法規開具相應職業病危害監察指令書。
6.1.11 用人單位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申報內容與現場情況、檢測報告內容符合。終止生產經營的,向原職業病危害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6.1.12 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與作業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明示了作業崗位存在職業病 危害因素的情況和勞動保護待遇;因工作崗位或者內容變更使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 位向作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6.1.13 用人單位建立了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包括如下內容:
——作業人員的職業史;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職業病診療資料等。
6.1.14 用人單位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 應急暴露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頻次、項目符合GBZ 188的規定。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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