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29-2013 糧食立筒倉粉塵防爆安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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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糧食立筒倉粉塵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糧食立筒倉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生產、維修和管理全過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17440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8154 監控式抑爆裝置技術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AQ/T 900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糧食 grain
人類食用谷類、豆類和薯類的總稱。主要指小麥、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農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 品和成品。
3.2
筒倉 silo
平面為圓形、方形、矩形、多角形及其他幾何外形的儲存散糧的直立容器。
3.3
糧食立筒倉 grain silos
糧食筒倉及配套工作塔、連廊、輸糧地溝等及附屬設施的總稱。
3.4
糧食粉塵 grain dust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糧食固體微小顆粒,是一 種不導電的可燃性粉塵。
3.5
糧食粉塵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losion
預防糧食粉塵燃燒、爆炸并使粉塵燃燒、爆炸發生時損失減少的技術。
3.6
動火作業 hot work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切割、焊接、磨削及其他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性危險場所的劃分和范圍
4.1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GB 17440的要求,劃分為20區、21區和22區。
4.2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范圍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分區見表1。
表1 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分區
粉塵環境 | 20區 | 21區 | 22區 | 非危險區域 | |
打包作業區(間) | √ | ||||
清理間 | √ | ||||
筒倉內部b | √ | ||||
料倉內部 | √ | ||||
灰間 | √ | ||||
封閉式設備內部 | √ | ||||
工作塔(包括計量 塔/提升塔等) | 設備層 | √ | |||
溜管層(無接合面/法蘭連接, 無檢修孔/無設備時) | √ | ||||
溜管層(設有檢修孔/閘閥門設備時) | √ | ||||
倉上層、倉下層 | √ | ||||
輸送廊道 | 地上封閉式廊道 | √ | |||
地下輸糧廊道 | √ | ||||
敞開式廊道的轉向點、連接點附近 (距粉塵釋放源1m內) | √ | ||||
敞開式廊道的設備連接點、轉向點(如張緊 或驅動)1 m以外4 m以內區域 | √ | ||||
卸糧坑(料斗) | 內部 | √ | |||
外部,有除塵系統時 | √ | ||||
外部,無除塵系統時 | √ | ||||
除塵風機排風口 | √ | ||||
樓梯間、電梯前室 | 有墻彈簧門與20區、21區、22區隔離 | √ | |||
敞開 | √ | ||||
控制室 (包括電梯機房) | 有墻、彈簧門與20區、21區、22區隔離 | √ | |||
獨立建筑 | √ |
5 一般規定
5.1 糧食立筒倉設計階段應根據工藝、物料特性、場所結構和布局,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范圍和等級進行界定和劃分。
5.2 在工藝、物料、設備、場所結構和布局發生變化時,應重新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范圍和等級進行評估、界定和劃分。
5.3 在整個作業過程存續期內,應保存分區的劃分和說明文件,并定期對過程的危險性和分區進行動態評估。
5.4 如果在檢修期間需要拆卸設備或裝置,在重新組裝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其整體防爆型式不受損壞。
5.5 建(構)筑物、設備支架、設備外殼和結構件應盡量減少水平表面,減少粉塵積聚,并易于清掃。
5.6 糧食立筒倉中可應用泄爆、抑爆、隔爆、抗爆結構、稀釋粉塵濃度等防爆措施。
5.7 在罐、倉、筒倉、設備等包圍體上安裝泄壓裝置時,其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5.8 在罐、倉、筒倉、設備等包圍體上安裝抑爆裝置時,其應符合GB/T 18154的要求。
5.9 糧食立筒倉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符合AQ/T 9006的要求。
6 建筑與結構
6.1 建(構)筑物除應遵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外,還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6.2 用于分隔不同爆炸危險場所的隔墻等應與屋頂、地板、墻等連接,且接縫處應密封防塵。用于分隔 的隔離物應防止在爆燃壓力安全釋放到外界前失效。
6.3 不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之間有通道或連通時,應設置常閉的、具有相同耐火等級的防火門。
6.4 倉壁、墻、地面應光滑平整,不易積塵并易于清掃,不能清掃的地方應密封防塵。
6.5 工作塔、倉上層及倉下層的窗戶宜采用輕質玻璃。
7 工藝設備
7.1 輸送設備的軸承應安裝在設備外殼的外部,避開料流出口,并且便于軸承監測和修理。
7.2 位于設備內部或料流內部的軸承(如螺旋輸送機支撐軸承等)應是密封型的,且轉速應低于 150 r/min。
7.3 檢修門和人孔應便于觀察、清潔和維護,且便于撲滅設備內部火災。
7.4 檢修門和人孔的設計、制造應防止粉塵泄漏。
7.5 不宜使用皮帶傳動;當使用皮帶傳動時,應安裝發生打滑時能自動停機的保護裝置。
7.6 斗式提升機等輸送設備應按照GB 17440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7.7 設備的泄爆口應直接指向限定區域,不應指向人行通道或人員作業區。
7.8 設備的運動部件應正確安裝和維護,避免碰撞及摩擦。
7.9 設備外露熱表面的表面溫度應低于所在區域內糧食粉塵層最低點燃溫度的80%。
7.10 存在爆炸危險的設備和場所應采取防止爆燃通過導管在設備間傳播的隔離措施。
8 電氣
8.1 電氣設備的選擇應符合GB 17440的要求。在危險場所的分類發生改變或電氣設備位置發生變化時,其防爆型式、設備類別和溫度組別應與改變后的條件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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