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3042-2013 外浮頂原油儲罐機械清洗安全作業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9-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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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外浮頂原油儲罐機械清洗安全作業的一般要求和工藝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常壓外浮頂原油儲罐的機械清洗作業。內浮頂油罐、臥式油罐和拱頂油罐的機械清洗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SY/T 5858 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SY 598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范
SY/T 6696 儲罐機械清洗作業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清洗機 jet cleaner
用于油罐內表面清洗,能在一定壓力下噴射液態介質,并可在受限空間內旋轉和射流的裝置。
3.2
豎管 vertical pipe
連接地面管路和罐頂管路并沿清洗罐罐壁敷設的臨時豎直管道。
3.3
沉積物 sludge
沉積在油罐底部失去流動性的物質。
3.4
旁接罐 supply and receiving tank
為清洗系統提供循環清洗介質、接收移送的油品的儲罐。
4 一般要求
4.1 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基本要求
4.1.1 作業人員應經過油罐機械清洗設備操作培訓合格后上崗。
4.1.2 傷瘡口尚未愈合者,油品過敏者,職業禁忌者,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婦女,有聾、啞、呆傻等嚴 重生理缺陷者,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和其他嚴重慢性病以及年老體 弱不適應清罐作業等人員,不應進入現場。
4.1.3 浮頂油罐機械清洗應具備對清洗介質的抽吸、升壓、換熱、噴射能力,用惰性氣體對清洗罐內氣 體的置換能力,對清洗罐內的可燃氣體、氧氣、硫化氫氣體濃度的監測能力,熱水清洗過程中的回收油品 能力,熱水清洗結束后的污水處理能力。
4.1.4 其他可按照SY/T 6696的規定執行。
4.2 作業環境的基本要求
4.2.1 作業現場應配備消防器材。
4.2.2 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和禁止煙火、禁止啟動、禁止攜帶金屬物或手表、禁止穿化纖服裝、當心 觸電、當心落物、當心吊物、當心燙傷、當心墜落、當心障礙物、當心碰頭等安全標識,并應有專人負責 監護。
4.2.3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應符合GB 50058-1992第2.2.1條規定的分區方法,在0區、1 區和2區作業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防爆電器和防爆通信工具。在0區、1區作業應使用符合防爆要 求的防爆工具。
4.2.4 進入罐內作業應事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規定制定方案,方案 應明確在受限空間內的作業內容、作業方法和作業過程的安全控制方法。
4.2.5 作業人員進罐時,罐內應經過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氧氣體積濃度為19.5%?23.5% ;
--罐內苯、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的規定;
--可燃氣體或蒸氣體積濃度不大于10%爆炸下限(LEL)。
4.2.6 罐內經過清洗或置換達不到4.2.5的要求時,作業人員進罐應佩戴正壓式呼吸器。
4.2.7 罐內可燃氣體或蒸氣體積濃度大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10%時,應停止罐內人員作業,并及時撤 到罐外,然后對罐內強制通風,確認可燃氣體或蒸氣體積濃度達到4.2.5的要求后方可進罐繼續作業。
4.2.8 向清洗罐內注入惰性氣體的過程中,應對清洗罐內氣體體積濃度進行監測,并按時做好記錄(見 附錄D)。
4.3 作業防護的基本要求
4.3.1 現場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具,如安全帽、作業手套、安全 鞋(靴)、面罩、護目鏡、安全帶、擔架、應急照明燈、過濾式和正壓式呼吸器等。根據不同場所選擇的防毒 用具和防護用品,其規格尺寸應保證佩戴合適,性能良好。
4.3.2 呼吸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使用中應嚴格遵守產品說明書中的事項,呼吸器軟管內外表面不 應被油污等污染。
4.3.3 在進入0區、1區和2區作業之前,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靜電鞋、防靜電阻燃型服 裝和防靜電手套。
4.3.4 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應對作業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性進行檢查。
4.3.5 作業場所應備有搶救人員用急救箱(包括止血繃帶、碘酒、創可貼、治療中暑用藥等),并由專人 保管。
4.3.6 在清洗儲罐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4 作業人員上、下罐的基本要求
4.4.1 作業人員上罐前應按照GB 12158的要求釋放自身包括攜帶物品的靜電。
4.4.2 同時在盤梯上的人數不應超過5人。
4.4.3 夜間上罐應使用防爆照明器具。
4.4.4 不應穿帶鐵釘的鞋和非防靜電服裝上罐。
4.4.5 遇有雷雨或5級以上大風時,不應上罐。
4.4.6 雪天應先清掃扶梯上的積雪,然后再上罐。
4.5 臨時設施的接地要求
4.5.1 各電氣設備均應獨立或相互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進行電氣連接。
4.5.2 接地電阻值應符合SY 5984的規定。
4.5.3 臨時設置的輸送清洗介質的管道,每隔200 m至少應有一處與管道固定連接的接地線,且將接 地線的端部與油罐接地體連接。
4.5.4 金屬管道配管中的非導體管段,在兩側的金屬管上應分別連接接地線,并將接地線的另一端與 油罐接地體連接。
4.5.5 氣體取樣、惰性氣體、廢氣等撓性非導體管路中的金屬管段或金屬接頭處應與油罐接地裝置進 行電氣連接。
4.6 工藝切換、故障停機的要求
4.6.1 將電源完全斷開,在設備周圍和停電線路上的配電箱上懸掛“禁止啟動”和“禁止合閘”的警 示牌。
4.6.2 應使用惰性氣體、水或水蒸氣等吹掃管線。
4.6.3 應關閉進出設備的清洗介質、水蒸氣等進出口閥門。
4.6.4 清洗系統的工藝管道和閥門,不應發生壓力急增、凍凝等情況。
4.6.5 切換流程時,應按照“先開后關”的原則開關閥門。
4.6.6具有高低壓銜接部位的流程切換,應先導通低壓部位。切斷流程時,應先切斷高壓部位。
4.6.7泵出現異常震動或泵軸承溫度超過65 °C時,應停止泵的運行。
4.7 其他要求
4.7.1 設備運行期間,每班值班人數應不少于4人,其中2人操作設備,2人巡檢和切換流程。
4.7.2 對作業區域進行巡檢時,每次巡檢人數不應少于2人,且應攜帶無線防爆通信工具,巡檢應有 記錄。
4.7.3 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安全閥、計量器具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7.4 凡在走臺上和其他高處作業的人員均應系安全帶。
4.7.5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出罐時應帶出作業工器具。
4.7.6 從油罐的排污閥排放油罐內積水時,應有專人在排污口監護并收集水樣。
4.7.7 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7.8 不應在0區和1區穿脫、拍打衣物,并應避免劇烈的身體運動。
4.7.9 不應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溶劑及化纖抹布等易產生靜電的物品擦拭設備、服裝和地面。
4.7.10 罐內作業照明應符合GB 5019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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