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15-2011 煙花爆竹防止靜電通用導則
- 發表時間:2022-09-1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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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過程中防止靜電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措施,包括靜電引燃起因、預防靜電危害的基本方法、預防靜電危害的技術措施、預防靜電危害的管理措施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過程中靜電危害的預防。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385 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
GB 11652 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GB 12014 防靜電工作服
GB 12158-200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5463 靜電安全術語
WJ 1911-2004 煙火藥生產防靜電安全規程
3 術語
GB 1546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 GB 15463 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易燃易爆場所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area
指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使用、儲存、裝卸和運輸煙火藥及其制品等過程中,可能由于靜電或其他原 因引起燃燒和爆炸的危險性場所。
3.2
直接靜電接地 direct static earthing
利用金屬導體將金屬設備或部件與接地系統直接進行電氣上的可靠連接的一種接地方式。
3.3
間接靜電接地 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利用非金屬靜電導體或防靜電材料將物體(一般是非金屬物品或可移動的物品)與接地系統進行電 氣上的可靠連接的一種接地方式。
3.4
接地電阻 ground resistance
指生產裝置(設備)的靜電接地體與大地間的電阻阻值。
3.5
最小點燃能量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溫常壓下,影響物質點燃的各因素均處于最敏感條件時,點燃物質所需的最小電氣能量。
4 靜電引燃起因
在煙花爆竹生產、搬運、裝卸等作業過程中,藥物或操作人員都可能產生靜電電荷的聚積。當聚積的電荷引發靜電放電,產生的電火花的能量大于煙火藥或黑火藥的最小點燃能量時,將會引起它們的燃 燒和爆炸。
典型靜電放電的特點和其相對引燃能力參見GB 12158-2006的第4.1條。
5 預防靜電危害的基本方法
5.1 接地法
5.1.1 直接靜電接地
在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存在孤立導體,生產設備或器具上的所有非帶電金屬體應通過金屬導體進行直接靜電接地,使其在生產過程中不易積累靜電。
5.1.2 間接靜電接地
在易燃易爆場所中的工作人員及非金屬物品,應采用防靜電材料或不易產生靜電的材料進行間接靜電接地,例如在工作臺和作業場所地面上鋪設防靜電材料,這樣可防止生產過程中的靜電積累。
5.2 增濕法
空氣相對濕度高可使帶電體表面吸附一定量的水分,降低其表面電阻率,靜電更易于泄漏進入大地或相互中和,達到有效消除靜電的目的。采用增濕法來消除靜電時,應盡量采用局部增濕法,在易產生 靜電的工房利用增濕法增加相對濕度,這樣可大大降低可能產生的靜電電壓。
6 預防靜電危害的技術措施
6.1 靜電接地
6.1.1 對易燃易爆場所使用設施中的非帶電金屬體,如球磨機、篩藥機、造粒機等設備上的金屬部件, 應進行直接靜電接地,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0Ω,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區,接地電阻值也不應大于1 000Ω。
6.1.2 直接靜電接地線可使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系統中的PE線,但嚴禁使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中的零線。
6.1.3 直接靜電接地線可使用設備的接地線或防感應雷的接地線,但嚴禁使用防直擊雷的接地線。
6.1.4 在易燃易爆場所中,工作臺和作業場所地面上應鋪設防靜電材料,防靜電材料的接地電阻值應在5×104 Ω?1×109 Ω范圍內。
6.1.5 工作臺上的防靜電材料宜通過金屬導體進行接地,當防靜電材料與接地導體連接時,其緊密接觸面積不應小于20 cm2。
6.2 增加空氣的濕度
6.2.1 在易產生靜電的工藝過程或作業場所,如粉粹、篩分、混藥和裝藥等工房,在工藝條件允許前提下,宜采用保持地面潮濕或增濕機等方式,增加空氣濕度到60%及以上。
6.2.2 在清掃工房、車間時,宜采用濕法清潔,如用水沖洗。
6.3 減少和預防人體靜電
6.3.1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嚴禁穿化纖、絲綢、毛料等材質的服裝,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參見 GB 12014)或純棉工作服。
6.3.2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嚴禁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和帽子,應穿防靜電工作鞋(參見 GB 4385)、戴棉制品手套和棉制品工作帽。
6.3.3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動作應平緩,嚴禁跑、跳等劇烈運動,嚴禁做穿脫衣帽、梳頭及類似 動作。
6.3.4 作業人員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前,應進行必要的人體靜電檢測。檢測參數包括人體對地電阻、人體靜電電位及人體靜電能。作業人員的人體對地電阻應在1×105Ω?1×109Ω范圍內,靜電電位應小 于1 000 V,靜電能應低于0.2mJ。如果作業人員的靜電參數不在規定范圍內,應禁止其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在更換著裝后應重新進行測量,符合要求后方能進入廠房。
人體靜電參數的測量方法及其注意事項參見附錄A。
6.4 工藝操作中的防靜電技術措施
6.4.1 在煙花爆竹的生產過程中,除嚴格按照GB 11652的規定進行操作外,在某些因摩擦而極易產生靜電的工序,如粉粹、篩分、混藥和裝藥等工序中,操作速度不能過快,操作完成后,須靜置2 min? 3 min,方能進入下一步工序。
6.4.2 在極易產生靜電的工序中所使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嚴格采用防靜電或不易產生靜電的材質,如在煙火藥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工序中,宜采用木轉鼓、紙轉鼓、導電橡膠轉鼓等設備。
6.4.3 裝藥、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或其他不發火材料,嚴禁使用易產生撞擊火花的黑色金屬等。
6.4.4 生產工序中的接料小車、運輸小車、接料箱、檢藥盤、裝藥箱等器具,應選用防靜電材料制作,并應可靠接地。
6.4.5 在各道工序中嚴禁拖、拉等極易產生靜電的動作。
7 預防靜電危害的管理措施
7.1 制定防靜電危害實施方案
在易燃易爆場所,應制定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并成為單位內部管理規范性文件的一部分,具體內容詳見 GB 12158-2006 的第 5.1 條。
7.2 人員培訓
在易燃易爆場所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防靜電危害培訓,培訓內容詳見GB 12158-2006的第5.2條。
7.3 防靜電檢測
煙花爆竹作業場所需定期進行相應的防靜電檢測,檢測的主要項目包括:直接和間接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防靜電工作服帶電電荷量、防靜電鞋電阻及人體綜合電阻。相應靜電參數的檢測方法參見 WJ 1911-2004 的第 8 章。
7.4 防靜電設施的檢查和維護
對所有防靜電設施(包括設備、裝置及防護用品等)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建立相應的檔案。凡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應對其靜電安全性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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