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3-2011 煤層氣開采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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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層氣開采企業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煤層氣開采企業在進行地面和井下煤層氣開采過程中防治粉塵、毒物危害的工程技 術和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職業病危害監督管理部門對煤層氣開采企業生產過程中防治粉塵、毒物危害工作的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8958-200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T 11651-2008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50383-2006 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 2.1-2007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AQ 1020-2006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
AQ 1027-2007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Y 6322-1997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安全技術要求
SY/T 6277-2005 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測與人身安全防護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煤層氣 coal bed methane
賦存在煤層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質顆粒表面為主、部分游離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層水中的煌類氣體。
3.2
地面煤層氣開采 coal bed methane drainage on surface
在地面向井下煤(巖)層打鉆孔開采煤層氣。
3.3
瓦斯抽放 gas drainage
采用專用設備和管路把煤層、巖層和采空區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4 總則
4.1 煤層氣開采過程防塵、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控制、過程可控、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選擇塵毒危害小的工藝和設備,優先采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應堅持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 高毒的原則選配物料,并對塵毒危害進行綜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符合GBZ 2.1-2007要求。
4.2 煤層氣開采過程防塵防毒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塵毒物質濃度。
4.3 煤層氣開采過程中應設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設計應符合GBZ 1、GB 50383-2006的要求,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4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保證作業場所中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 2.1-2007的要求。在生產場所氣象條件、潔凈度要求與防塵、防毒措施有矛盾時,應采取其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健康。
4.5 煤礦井下作業時,粉塵、有毒氣體監測和防治等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4.6 引進的國外防塵防毒技術和設備應符合我國職業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設計內容應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防塵防毒的規定。
4.7 接觸塵毒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符合GB 2894、GBZ 158的要求。
5 井場及泵站設計防塵防毒要求
5.1 選址
井場和瓦斯抽采泵站選擇應遠離居民區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2 布局
5.2.1 井場布置合理布局,應遵循下列原則:
a)滿足防噴、防爆、防火、防塵、防毒、防凍等安全要求;
b)有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理設施或措施。
5.2.2 瓦斯抽采泵站宜設在回風井工業場地內,地勢開闊和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泵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區不得小于50 m。
5.2.3 井場和瓦斯抽采泵站宜建在交通方便和有水源的地方,其內部布置應避免塵毒的交叉污染。
5.2.4 井場和瓦斯抽采泵站布置應遵守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產塵毒點的原則,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風。
5.3 建(構)筑物
5.3.1 井場建筑物群應避免構成封閉形式,以免妨礙井場的自然通風。
5.3.2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采系統的設置,瓦斯抽采泵房的面積、高度和通風孔口的設計能滿足通風凈化的要求,應符合AQ 1027-2007的相關要求。
5.3.3 瓦斯抽采泵站應采用不燃性防爆材料、耐火等級為二級,泵站周圍應設置柵欄或圍欄,放空管管口要高出泵站房頂3 m以上。
5.3.4 瓦斯抽采泵應具備粉塵過濾功能。
6 防塵防毒技術措施
6.1 地面煤層氣開采
6.1.1 施工前應向當地公用地下管線部門查詢、了解施工區域的受文物保護區域、地下管線、光纜情況,防止施工時破壞。
6.1.2 地面煤層氣井、特別是含硫化氫和二氧化碳的氣井應安裝井控裝置。
6.1.3 鉆井、錄井、測井、固井、試井、完井、壓裂排采過程中,洗井液、壓裂液中含有腐蝕、毒性物質時, 應做好防護工作,對作業液體進行控制、限制排放,人身安全防護應符合SY/T 6277-2005的相關要 求。作業現場應設置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系統,并應具備報警功能,監測系統運轉正常、功 能有效。
6.1.4 測井過程中放射源的使用應符合SY 6322-1997的相關要求。
6.2 煤礦瓦斯抽采
6.2.1 鉆眼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80%。
6.2.2 為提高防塵效果,宜在水中添加降塵劑。降塵劑應保證無毒、不腐蝕、不產生二次污染,并且不影響煤質。
6.2.3 煤、巖層中鉆孔,應采用濕式鉆孔,各種灑水、除塵設備及水質、水源等設計要求應符合AQ 1020-2006.GB 50383-2006的要求。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 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6.2.4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鉆探,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業:
a)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體積大于0.5 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 斯濃度達到2%時,以及其他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
b)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面風量或風筒口距離工作面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
c)供水管內無水,防塵設施不齊全或防塵設施損壞、失效時。
d)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時。
e)其他不安全隱患未排除時。
6.2.5 出現有害氣體涌出等異常現象時,應停止鉆孔,切斷電源,鉆桿不得拔出,工作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候處理。
6.2.6 壓風管、供水管、電源須接送到鉆孔施工地點附近,保證風、水、電使用安全、方便。
6.2.7 鉆孔人員下井時應攜帶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報警礦燈。
6.2.8 在采用密閉巷道抽采井下煤層氣時,相關操作工藝應遵守GB 8958—2006的相關規定。
6.3 生產材料的儲存與運輸
6.3.1 進行科學的場地布置,減少粉、粒料的中轉環節,縮短輸送距離。
6.3.2 在工作區內裝卸散裝的壓裂砂、干石英砂、支撐劑等粉、粒料,應做好防塵工作。
6.3.3 采用液氮或二氧化碳注入壓裂時,使用氣體罐車應遵守國家有關液化氣體罐車和壓力容器的相關規定;并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 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壬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 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
6.3.4 鉆井液、射孔彈和壓裂液如需加入化學添加劑,應采用無毒產品。
6.3.5 存放粉粒狀或毒性材料的容器,應具有良好密閉性和耐蝕性。
6.3.6 對上述條款中未包括的塵、毒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參照有關規范、條文要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6.4 塵毒物質檢測
6.4.1 煤層氣開采企業應對塵毒作業點按有關規定進行硫化氫、二氧化氮、氨氣、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檢測,檢測結果應整理、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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