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32-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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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人員定位系統 personnel regional positioning system
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讀卡器)、識別卡、傳輸線纜等設備及管理軟件組成的系統,具有對攜卡人 員出/入井時刻、重點區域出/人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信息進 行監測、顯示、打印、儲存、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
3.2
主機 host
具有監測信號接收、數據顯示查詢及統計、人機對話、磁盤存儲、聲光報警、控制打印輸出、與管理網 絡聯接等功能的計算機裝置。
3.3
傳輸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
接收分站發送的信號,并送主機處理;接收主機信號、并送相應分站;控制分站的發送與接收,多路 復用信號的調制與解調,并具有系統自檢等功能。
3.4
分站(讀卡器)base station ( card reader)
通過無線方式讀取識別卡內用于人員識別的信息,并發送至傳輸接口的裝置。
3.5
識別卡 identificationcard
由下井人員隨身攜帶、保存有約定格式電子數據的卡片。
3.6
工作異常人員 the absentees
未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人員。
3.7
識別區域 identifiable area
系統能正確識別攜卡人員所攜帶識別卡的無線覆蓋區域。
3.8
重點區域 key area
各生產中段和分段進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井下爆破器材庫、緊急避險設施等區域。
3.9
最大位移識別速度 maximum identifiable moving velocity
系統能正確識別識別卡時,攜卡人員具有的最大位移速度。
3.10
漏讀率 misreading rate
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發數量通過識別區時,系統漏讀和誤讀的最大量與通過識別區的識別卡總數的比值。
3.11
并發識別數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
多個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時通過識別區時,系統能正確識別的最大數量。
3.12
巡檢周期 polling period
主機依次對所有分站(讀卡器)進行一次信息巡查所需時間。
4 建設要求
4.1 井下最多同時作業人數不少于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立完善人員定位系統;井下最多 同時作業人數少于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立完善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準確掌握井下各個區域作業人員的數量。
4.2 人員定位系統應進行設計,并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鼓勵將人員定位系統與監測監控系統、通 信聯絡系統進行總體設計、建設。
4.3 人員定位系統應具有以下監測功能:
——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人重點區域時刻等;
——識別多個人員同時進入識別區域。
4.4 人員定位系統應具有以下管理功能:
——攜卡人員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部門或區隊班組;
——攜卡人員出入井總數、個人下井工作時間及出入井時刻信息;
——重點區域攜卡人員基本信息及分布;
——攜卡工作異常人員基本信息及分布,并報警;
——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信息;
——攜卡人員統計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點、月下井次數、時間等;
——按部門、區域、時間、分站(讀卡器)、人員等分類信息查詢功能;
——各種信息存儲、顯示、統計、聲光報警、打印等功能。
4.5 人員定位系統應滿足以下主要技術指標:
——最大位移識別速度不小于5 m/s;
——并發識別數量不小于80;
——漏讀率不大于10-4 ;
——巡檢周期不大于30 s;
——識別卡與分站(讀卡器)之間的無線傳輸距離不小于10 m。
4.6 人員定位系統主機應安裝在地面,并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4.7 人員出入井口和重點區域進出口等地點應安裝分站(讀卡器)。
4.8 分站(讀卡器)應安裝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且圍巖穩固、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不容易受到損害的位置。
4.9 主機及分站(讀卡器)的備用電源應能保證連續工作2 h以上。
4.10 識別卡應專人專卡,并配備不少于經常下井人員總數10%的備用卡。
4.11 每個下井人員應攜帶識別卡,工作時不得與識別卡分離。
4.12 應配備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的裝置,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
4.13 電纜和光纜敷設應符合GB 16423-2006中6.5.2的相關規定。
4.14 人員定位系統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15 人員定位系統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維護與管理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5.2 識別卡發放及信息變更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5.3 應定期對人員定位系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若影響到對井下人員 情況的監控,應采用人工監測,并做好記錄。
5.4 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設備、儀表臺賬;
——設備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5.5 應繪制人員定位系統布置圖,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分站(讀卡器)等設 備的位置、信號線纜和供電電纜走向等。
5.6 應每3個月對人員定位系統信息資料、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6個月以上。
5.7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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