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7-2010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在用礦用自卸汽車安全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8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在用礦用自卸汽車安全檢驗的項目、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判定 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在用礦用自卸汽車現場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在地表開挖區通過剝離圍巖、表土或礫石,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礦用自卸汽車 mining dump trucks
礦山用載重10 t以上,以柴油機為動力的自卸汽車,包括電傳動礦用自卸汽車。
3.3
最小轉彎直徑 minimum turning diameter
汽車前輪處于最大轉角狀態行駛時,車體離轉向中心最遠點形成的軌跡圓直徑。
3.4
方向盤自由行程 free play of steering wheel
轉向輪在直線行駛位置時,方向盤的空轉角度。
3.5
應急轉向系統 emergency steering system
一旦正常動力失效或發動機停轉,能使車輛轉向的系統。
3.6
應急制動系統 secondary brake system
在行車制動失效時,使車輛制動的系統。
4 檢驗基本要求
4.1 受檢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在用礦用自卸汽車應為處于使用狀態,或大修后或新購置擬投入使用 的礦用自卸汽車。
4.2 礦用自卸汽車的使用應符合GB 16423-2006中5.3.2條,5.7.12條的規定。
4.3 應由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和判定。
5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1 整車
5.1.1 產品標牌
礦用自卸汽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產品標牌上應至少標明整車型號、制造年 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車輛識別代號、額定載重量等信息。
5.1.2 外觀
機動車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聯結緊固,無缺損。
5.1.3 漏水檢查
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水箱、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應有漏水現象。
5.1.4 漏油檢查
礦用自卸汽車連續行駛距離不小于10 km,停車5分鐘后觀察,不應有漏油現象。
5.1.5 車速表指示誤差(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 km/h的礦用自卸汽車除外)
車速表指示車速V1 (單位:km/h)與實際車速V2(單位:km/h)之間應符合下列關系式:
0≤V1 - V2≤(V2/10)+4
5.1.6 最小轉彎直徑
礦用自卸汽車的最小轉彎直徑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設計要求,當無據可查時,應不大于表1規定的 數據。
表1 礦用自卸汽車最小轉彎直徑
自卸汽車額定載重量/t | ≥10-100 | >100-150 | >150-200 | >200 |
最小轉彎直徑/m | 25 | 26 | 28 | 32 |
5.2 柴油機
5.2.1 柴油機應能正常起動,且應能由駕駛員在座位上起動。
5.2.2 柴油機應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油溫、水溫、油壓均應在規定的工作范圍內。
5.2.3 柴油機加、減速反應正常,急加速過程中及在較高轉速時急松油門應能回至怠速狀態,且應無 “回火”、“放炮”等異常現象。
5.2.4 柴油機停機裝置應靈活、有效。
5.3 轉向系
5.3.1 礦用自卸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轉向系統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 許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5.3.2 礦用自卸汽車滿載以10 km/h的速度在平坦、硬實、干燥的礦區道路上行駛,在10秒之內將方 向盤從一極限位置轉向另一極限位置過程中,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應大于200 N。
5.3.3 礦用自卸汽車方向盤自由行程的最大自由轉動量不允許大于30°。
5.3.4 轉向輪轉向后應能自動回正(液壓轉向輪除外),以使礦用自卸汽車具有穩定的直線行駛能力。
5.3.5 載重量大于或等于20 t的礦用自卸汽車應具有應急轉向裝置。礦用自卸汽車滿載停在平坦、 硬實、干燥的礦區道路上,保持直線行駛狀態,發動機熄火,打開應急轉向開關,操縱方向盤,應能使轉向 輪轉動到左極限位置及右極限位置。
5.4 制動系
5.4.1 礦用自卸汽車應至少設置有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行車制動的控制裝置與停車 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
5.4.2 行車制動。礦用自卸汽車的行車制動必須保證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能控制車輛安全、有效地減 速和停車。行車制動必須可控,且必須保證駕駛員在其座位上雙手無須離開方向盤(或方向把)就能實 現制動。
行車制動性能應滿足:
a)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的礦用自卸汽車,滿載行駛在充分壓實的堅硬、干燥的平直路面 上,以32 ± 3 km/h的制動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32 km/h,則以最大速度進行試驗)進行制動,其行車制動距離應不大于表2中的行車制動系統制動距離;
b)自重大于32 000 kg的礦用自卸汽車,滿載向下行駛在縱向向下坡度為(9 ±1)% (因使用現場 條件所限不能滿足坡度要求時,可根據現場道路情況確定試驗坡度)、充分壓實的堅硬、干燥 的路面上,以50 ± 3 km/h的制動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50 km/h,則以最大速度進行試驗) 進行制動,其行車制動距離應不大于表3中的行車制動系統制動距離。
對于機械傳動的車輛,檢驗時發動機應脫開。
制動穩定性要求:行車制動時,其輪跡偏離直線軌跡的距離應不大于該車最寬輪胎寬度的一半。
5.4.3 應急制動。礦用自卸汽車的應急制動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統具有應急特性或是與行車制動分開 的系統。
應急制動應可控,其布置應使駕駛員容易操作,駕駛員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盤的情況 下,就可以實現制動。
應急制動性能應滿足:
a)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的礦用自卸汽車,滿載行駛在充分壓實的堅硬、干燥的平直路面 上,以32±3 km/h的制動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32 km/h,則以最大速度進行試驗)進行制動,其應急制動距離應不大于表2中的應急制動系統制動距離;
b)自重大于32 000 kg的礦用自卸汽車,滿載向下行駛在縱向向下坡度為(9 ±1)% (因使用現場 條件所限不能滿足坡度要求時,可根據現場道路情況確定試驗坡度)、充分壓實的堅硬、干燥 的路面上,以25±2 km/h的制動初速度進行制動,其應急制動距離應不大于表3中的應急制 動系統制動距離。
表2 制動距離要求(自卸汽車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時)
行車制動系統制動距離/m | 應急制動系統制動距離/m |
V2/44+ 0. 1(32 - V) | V2/30 + 0. 1(32 - v) |
注1 :v>0 ,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注2:當制動初速度已超過32 km/h時,從公式中刪除0.1(32 - v)項。 |
表3 制動距離要求(自卸汽車自重大于32 000 kg時)
行車制動系統制動距離/m | 應急制動系統制動距離/m |
V2/(48 - 2.6a) | V2/(34 -2.6a) |
注1 :V>0 ,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注2:a是以百分數表示的坡度。 |
5.4.4 停車制動。停車制動應能使礦用自卸汽車即使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停車制動。
在滿載狀態下,停車制動裝置應能保證礦用自卸汽車在坡度為15%、輪胎與路面間的附著系數不 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其時間不應少于5分鐘。現場不具備試驗坡道時,可采 用等效拉力牽引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5.5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器設備
5.5.1 礦用自卸汽車應設置前照燈、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轉向燈、制動燈、倒車燈。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