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74-2009 煤礦瓦斯輸送管道干式阻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09-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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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瓦斯輸送管道干式阻火器的型號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 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瓦斯輸送管道干式阻火器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237 不銹鋼熱軋鋼板和鋼帶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 11352 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件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礦瓦斯輸送管道干式阻火器 dry flame arrester on coal min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s
用于煤礦瓦斯輸送管道中阻止爆燃或爆轟火焰通過的裝置,由阻火芯、阻火器外殼等構成,以下簡稱阻火器。
3.2
阻火芯 flame arrester element
在規定條件下允許瓦斯通過而能夠阻止爆燃或爆轟火焰通過的部件。
3.3
極限阻火速度 iimit flame-arresting speed
在7.5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阻火器能夠阻止的最高火焰速度值。
3.4
安全阻火速度 safety flame-arresting speed
在7.5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的極限阻火速度值的90%。
4 型號命名
煤礦瓦斯輸送管道阻火器型號應符合如下規定:
示例:
公稱通徑為100 mm、安全阻火速度為960 m/s的煤礦瓦斯輸送管道阻火器表示為WGZ100-960。
5 使用條件
阻火器在下列條件下應能可靠工作:
a) 環境溫度:-40℃?+45℃;
b) 環境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c) 環境相對空氣濕度:≤95%(25℃);
d) 瓦斯工作壓力:≤30kPa。
6 技術要求
6.1 一般要求
阻火器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并應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
6.2 外觀
阻火器各構成零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阻火芯不應出現機械變形。阻火器內外應進 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應完整、均勻。
6.3 材料
6.3.1 阻火器殼體宜采用碳素鋼制造,其性能應符合GB 11352的規定。
6.3.2 阻火芯宜采用不銹鋼制造,其性能應符合GB/T 4237的規定。
6.3.3 阻火器內表面防腐涂層應采用耐火材料,內部及連接處的墊片不應使用動物或植物纖維。
6.4 強度和密封性要求
阻火器進行強度和密封性試驗時應不出現泄漏現象,試驗后無裂痕或永久性變形。強度和密封性 試驗的壓力規定為:DN300以下(含DN300)的阻火器試驗壓力為2.5 MPa,DN300以上的阻火器試驗 壓力為2.0MPa。
6.5 阻火性能要求
6.5.1 應用于煤礦瓦斯輸送管道上的阻火器應為爆轟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應不低于1 600 m/s。
6.5.2 應用于煤礦瓦斯發動機上的阻火器應為爆燃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應不低于960 m/s。
6.5.3 阻火器進行阻火性能試驗后,阻火芯及外殼應不出現永久性變形或損壞。
6.6 壓力降要求
當平均流速為15 m/s的瓦斯通過阻火器時,壓力降應不大于1 kPa。
7 檢驗方法
7.1 證件審查
檢查生產用圖和技術文件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阻火器是否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
7.2 外觀檢查
按產品圖樣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檢查阻火器的外觀,應符合6.2的要求。
7.3 材料檢查
分別按GB 11352和GB/T 4237的要求檢驗阻火器殼體和阻火芯材料。按產品圖紙要求檢查阻火 器內表面防腐涂層和各連接處的墊片材質,應符合6.2和6.3.3的要求。
7.4 強度和密封性試驗
7.4.1 每一臺阻火器在出廠前應進行強度和密封性試驗。
7.4.2 強度和密封性試驗采用水壓裝置進行,壓力測量儀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
7.4.3 將阻火器進口與水壓強度試驗裝置相連,排除連接管路和阻火器腔內空氣后,封閉阻火器出口。 20 s內壓力勻速增加至規定試驗壓力值,保持5 min后泄壓,檢查阻火器。試驗結果應符合6.4的 要求。
7.4.4 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目測阻火器是否出現裂痕或永久性變形。
7.5 阻火性能試驗
7.5.1 試驗大氣環境條件
a)溫度:-15℃ ?+35℃;
b)相對濕度:≤75% ;
c)大氣壓力:97kPa?102kPa。
7.5.2 試驗裝置
試驗裝置如圖1所示,試驗管徑應與被測阻火器的公稱通徑相等,當試驗管徑與被測阻火器的公稱 通徑不相等時,可使用規格相近的較大管徑的試驗管作較小公稱通徑阻火器的試驗,但應在變徑處圓滑 過渡。試驗管總長度和起爆點與被測阻火器之間的距離卻根據被測阻火器公稱通徑和阻火器安全阻 火速度的要求設置。試驗裝置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a)由9、13組成的試驗激波管;
b)由6、14組成的點火系統;
c)由1、2、3、4、5、8組成的配氣系統;
d)由7、10、12組成的火焰速度和爆炸壓力測量系統。
主要試驗測試儀器精度為:多通道數據采集器采樣頻率1k?50 M可調;火焰傳感器響應時間小于 10-6 s;爆炸壓力傳感器的靈敏度35 pC/105 Pa,自振頻率大于200 kHz。
7.5.3 試驗程序
a)打開空氣閥門1和密封閥3、8,開啟防爆循環泵2,清掃試驗管線內的雜氣;
b)關閉空氣閥門1,按甲烷與空氣的理論當量比配人天然氣,使試驗管線內的天然氣與空氣混合均勻;
c)關閉密封閥3、8,啟動起爆器,點燃預混氣;
d)通過波形顯示屏觀測阻火器是否阻火,并通過火焰傳感器101、102對爆炸火焰速度進行測量,火焰傳感器103對測量的火焰速度進行核準校驗;
e)型式試驗連續、重復13次上述試驗,并記錄數據;出廠試驗進行一次上述試驗,并記錄數據。
7.5.4 試驗方法
按圖1所示將阻火器11安裝在試驗系統上,進行如下試驗:
a)阻爆燃型阻火器型式試驗應連續經受13次阻爆燃試驗,出廠試驗應經受一次阻爆燃試驗,每次試驗必須阻止爆燃火焰通過;
b)阻爆轟型阻火器型式試驗應連續經受13次阻爆轟試驗,出廠試驗應經受一次阻爆轟試驗,每次試驗必須阻止爆轟火焰通過;
c)試驗的火焰速度值不低于設計的安全阻火速度值為合格;
d)若型式試驗連續13次、出廠試驗一次試驗中,有一次阻火失敗,則認為該阻火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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