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79-2009 瓦斯管道輸送自動噴粉抑爆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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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瓦斯管道輸送自動噴粉抑爆裝置的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瓦斯管道輸送自動噴粉抑爆裝置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200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200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4-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8-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0111-19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B/T 13384-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MT 209-199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 automatic spurtting powder explosion suppression devices
通過對燃燒或爆炸信息的探測,自動噴出干粉滅火劑將燃燒或爆炸傳播過程中的火焰撲滅,抑制燃 燒或爆炸火焰傳播的裝置。主要由火焰傳感器、控制器和抑爆器組成。
3.2
火焰傳感器 flame sensor
能感受規定的火焰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規律轉換成可用信號的器件。
3.3
控制器 control device
處理燃燒、爆炸信息,觸發抑爆器的器件。
3.4
抑爆器 suppressor
貯存和快速噴撒干粉滅火劑的器件。
3.5
火焰傳感器響應時間 flame sensor response time
由觸發源作用于傳感器到傳感器輸出可用信號的時間間隔。
3.6
控制器響應時間 control device response time
由傳感器輸出可用信號到控制器輸出控制信號之間的時間間隔。
3.7
噴撒滯后時間spurt delay time
抑爆器接受到控制信號到噴出干粉滅火劑的時間間隔。
3.8
噴撒效率 spurt efficiency
抑爆器噴撒出的干粉滅火劑質量與原貯存干粉滅火劑質量百分之比
3.9
噴撒完成時間 spurt completion time
抑爆器從噴出干粉滅火劑到噴出干粉滅火劑最大質量的時間。
4 一般要求
4.1 制造要求
按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工作環境
a)溫度:-20℃?+50℃;
b)相對濕度:≤98% ;
c)大氣壓力:80kPa?106kPa。
4.3 外觀要求
外觀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表面整潔,標牌字跡清晰,外觀結構不應有明顯脫落和裂痕;
b)火焰傳感器窗口透光良好,不應有油污和擦痕;
c)按鍵靈活可靠,接插件及螺栓安裝連接牢固;
d)裝置各組件之間的連接電纜應綁扎整齊,必要時應另加保護套。
4.4 器件之間連接
控制器與傳感器和抑爆器之間的連接應為屏蔽礦用通信電纜。
4.5 防爆型式
本質安全型。
5 技術要求
5.1 火焰傳感器
5.1.1 響應時間應不大于5 ms。
5.1.2 對火焰觸發條件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觸發條件
觸發條件 | 觸發狀況 |
四周密封環境(無火焰) | 不觸發 |
1燭光火焰(5 m處) | 觸發 |
5.2 控制器
響應時間應不大于15 ms。
5.3 抑爆器
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a)噴撒滯后時間應不大于15 ms;
b)噴撒效率應不小于80% ;
c)噴撒完成時間應不大于150 ms。
5.4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工作正常性能
應有電源指示、電源欠壓顯示、抑爆器通斷檢測顯示功能。
5.5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工作穩定性能
在正常工作狀態(即裝置各部件連接后,通電,火焰傳感器處于等待接收模擬信號狀態,控制器處于等待接收傳感器信號、分析并觸發抑爆器狀態)工作15 d后,應符合5.1,5.2,5.4及5.6.6的規定。
5.6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防爆性能
5.6.1 防護性能應符合GB 4208-2008中IP54的規定。
5.6.2 外殼和內部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不大于150℃。
5.6.3 火花點燃試驗應符合GB 3836.4-2000中10.1?10.4的規定。
5.6.4 本安結構應符合GB 3836.4-2000中第6章的要求,與本質安全性能有關的元件應符合 GB 3836.4-2000 中 7.1 的規定。
5.6.5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間距應符合GB 3836.4-2000中表4的規定。
5.6.6 絕緣電阻與耐壓:絕緣電阻試驗后應符合MT 209-1990中11.1條表7的規定,正常時應不小 于50 MQ,交變濕熱試驗后應不小于1.5 MQ;耐壓試驗后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12的規定。
5.7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交變濕熱、工作溫度、貯存溫度經交變濕熱、工作溫度、貯存溫度試驗后,應符合5.1,5.2和5.6.6的規定。
5.8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沖擊、振動、跌落、運輸經沖擊、振動、跌落、運輸試驗后,應符合5.1和5.2的規定。
5.9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抑爆性能
5.9.1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干粉有效性應為一年。
5.9.2 自動噴粉抑爆裝置抑爆性能試驗,應在自動噴粉抑爆裝置抑爆器后6 m之外無爆炸火焰。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除環境試驗或有關標準中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下列環境條件中進行:
a)溫度:15℃ ?35℃;
b)相對濕度45%?95% ;
c)大氣壓力:80kPa?106kPa。
6.2 火焰傳感器技術要求試驗
6.2.1 火焰傳感器響應時間測試
火焰傳感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宜采用高速攝影裝置測試觸發源輸出的時間和火焰傳感器輸出的時間。
6.2.2 火焰傳感器觸發條件測試
火焰傳感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宜放置于四周密封環境(無火焰),用數字萬用表測試傳感器輸出;
宜使用1燭光火焰位于正對火焰傳感器窗口5 m處,用數字萬用表測試傳感器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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