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81-2010 煤層氣地面開采防火防爆安全規程
- 發表時間:2022-09-2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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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層氣地面鉆井、井下作業和排水采氣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未受煤炭采動影響的煤層氣地面鉆井、井下作業和排水采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層氣 coalbed methane
本標準所稱煤層氣是指與煤炭共伴生、賦存于煤層及圍巖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的混合氣體。
3.2
煤層氣地面開采 coalbed methane surface exploitation
指在未受煤炭采動影響的煤田區域地面抽采煤層氣的作業活動。
3.3
工業動火 hotwork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煤層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 具,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4
承包商 contractor
由業主或者經營者雇傭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物資或設備的個人、合作者、廠商或公司。
4 一般規定
4.1 一般管理要求
4.1.1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4.1.2 企業應依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遵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
4.1.3 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采取糾正措施,并限期整改。
4.1.4 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進行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應急培訓;特種作業人員、高危險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的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 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4.1.5 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劃,按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求的安全專項 費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1.6 開采作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業主應對其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4.1.7 在開采作業項目投標時,業主應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簽約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安全生產要求,在項目實施中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4.1.8 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并按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
4.1.9 企業應根據本標準制定煤層氣開采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4.1.10 開采作業項目應配備消防設施、器材。防火防爆措施的采用及消防設施配備應根據作業性質 和危險分析結果確定。
4.1.11 作業區域內禁止煙火,禁止使用一切可能產生電火花的設備(包括移動電話等),禁止使用閃光燈,作業人員所穿衣服應具有防靜電功能。
4.1.12 應對煤層氣作業活動和排采實施風險管理,根據風險程度建立風險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對承包商的活動和服務所帶來的風險和影響進行管理。風險管理過程應包括危險因素辨識、風險評價、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等。
4.1.13 對鉆井、井下作業、排水采氣、動火作業等關鍵作業活動,應建立風險控制程序或制度。
4.2 應急管理
4.2.1 應系統地識別和確定潛在突發事件,并充分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應急救援資源等因素,編制應急預案。
4.2.2 防火防爆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法規與標準的要求。
4.2.3 開采作業項目配備專職或兼職應急人員,并與專業應急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4.2.4 當發生事故或出現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時,應按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處置和響應,防止事態擴大,控制衍生的事故,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
4.2.5 當發生應急預案中未涉及的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向現場最高指揮員報告,最高指揮員應確定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及時上報。
4.2.6 進行應急培訓,員工應熟悉相應崗位的應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組織應急演習,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防火防爆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5 井場布置與防火間距
5.1 井場布置原則
5.1.1 根據自然環境、作業設備類型及施工工藝要求確定井場位置和大小、設備安放位置、大門方向及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標識。
5.1.2 滿足防火、防爆、防毒、防凍等安全要求。
5.1.3 在環境有特殊要求的井場布置時,應有防護措施。
5.1.4 有廢棄物回收設施或措施。
5.1.5 防火防爆及消防設施、器材應擺放布置合理。
5.1.6 井場應設置緊急集合點和逃生出口,并有明顯標識,在明顯位置應懸掛或張貼危險區域圖、逃生路線圖。
5.2 防火間距
5.2.1 氣井與周圍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
——氣井井口距架空電力線的距離應不小于1.5倍桿高,距35 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應不小于 20 m;
——距100人以上居住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應不小于25 m;
——距國家鐵路應不小于20 m,距工業企業鐵路應不小于15 m,距高速公路應不小于20 m,距其 他公路應不小于10 m;
——距儲罐,甲、乙類容器,相鄰廠礦企業等場所應不小于20 m。
5.2.2 井場設備、設施布置防火間距:
——作業現場的生活區與井口的距離應不小于22.5 m;
——值班房等井場工作房、油罐區距井口應不小于20 m;
——發電房與油罐區相距應不小于20 m。
6 鉆井
6.1 鉆井設備與設施
6.1.1 所有設備應按施工設計的要求擺放,并按程序安裝。立、放井架及吊裝作業應與高、低壓架空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架空線路。
6.1.2 設備部件、附件、安全裝置設施應齊全、完好,且固定牢靠。
6.1.3 應在井場及周圍有光照和照明的地方設置風向標,其中一個風向標應掛在施工現場以及在其他臨時安全區的人員都能看到的地方。安裝風向標的位置可以是繃繩、工作現場周圍的立柱、臨時安全 區、道路入口處、井架上等。
6.1.4 在油罐區、井場明顯處,應設置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標識。
6.1.5 柴油機排氣管應無破損、無積炭,并有冷卻和火花消除裝置,其出口不應指向循環罐,不得指向油罐區。
6.1.6 井場電氣安裝要求:
——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應規范、合理;
——井場自發電時,應按井場配置的電氣設備的負載、功率來配備發電機組;
——井場主電路電纜應采用防油橡套電纜;
——井場距井口 30 m以內的電氣系統的所有電氣設備(如電機、開關、照明燈具、儀器儀表、電器線路以及接插件、各種電動工具等)應符合防爆要求;
——每路主電纜敷設到電氣設備后,應留有一定的余量;
——電纜敷設位置應考慮避免電纜受到腐蝕和機械損傷;
——主電路及分支電路電纜嚴禁破開接外來動力線;
——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各電氣設備的輸入與輸出應按額定工作電壓、電流、功率選用防爆接插件連接;
——接照明電源時,應三相負載平衡;
——井場場地照明燈,應用專線控制;
——市電供電時變壓器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50 m,變壓器圍欄上設置“有電危險”的警示牌;
——井場電路安裝后應進行嚴格檢查,不得有錯接及配備不合理等現象;
——井場電路在啟用前,應先試通電,確定整個井場電網運轉正常后,才能正式啟用。
6.1.7 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并保持全天候暢通。
6.1.8 井場的井架、計量油罐應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 Ω。
6.2 鉆井施工
6.2.1 在鉆井施工設計中應有根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結果編制的防火防爆措施和應急預案的獨立章節。
6.2.2 鉆井施工隊伍應嚴格執行鉆井施工設計中有關防火防爆的安全技術要求。
6.2.3 安全存儲和放置可燃物和易燃物。鉆臺上下及井口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
6.2.4 遠程控制臺及其周圍應無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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