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07-2008 煙花爆竹機械 滾筒造粒機
- 發表時間:2022-09-2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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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滾筒造粒機的術語和定義、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電機驅動的滾筒造粒機的制造、銷售、使用、檢驗和包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 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本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755 旋轉電機基本技術要求
GB/T 1588 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GB/T 13306 標牌
AQ 4111 煙花爆竹作業場所機械電器安全規范
JB 2855 機床油漆技術條件
JB/ZQ 40003 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滾筒造粒機 roller granulator
用于制造煙花效果藥粒的電機驅動機械。
3.2
轉鼓 drum granulator
由電機驅動旋轉,用于制造煙花效果藥粒的鼓形容器。
3.3
支架軸承 bearing bracket
帶動轉鼓旋轉的軸承。
4 安全技術要求
4.1 外觀質量要求
4.1.1 產品外觀應整體平整,無毛刺。
4.1.2 滾筒造粒機焊接應符合JB/ZQ 40003標準要求。
4.1.3 滾筒造粒機油漆應符合JB 2855標準要求。
4.2 安全性能要求
4.2.1 支架軸承與轉鼓座安裝應牢固,無間隙、無振動。
4.2.2 轉鼓直徑不大于80 cm。
4.2.3 轉鼓材料應采用鋁質、銅質或鋁合金鑄造件,其表面要光滑。
4.2.4 電機應為防爆型電機及防爆型開關,基本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755規定。
4.2.5 最大轉速不超過35 r/mm,轉速和轉鼓的角度宜能夠調節。
4.2.6 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聲響,單臺噪音聲級值不超過85 dB。
4.2.7 支架軸承在運行過程中不能有異常升溫現象。
4.2.8 造粒機電氣設備必須要有防護裝置。
4.2.9 支架軸承必須要有防護裝置。
4.2.10 易損件應采用有效耐磨措施,易損件材質符合相關技術文件規定。
4.3 加工裝配質量
4.3.1 機器各種零件和材料必須符合本機裝配和性能要求。
4.3.2 機架拼接寬度誤差要小于0.5 mm,對稱穿軸孔要保證軸能運轉輕巧。
4.3.3 所有軸的軸向竄動間隙,不大于0.5 mm。
4.3.4 焊接部位應牢固,無振動脫落現象。
4.3.5 易生銹的零件要有防銹鍍層。
4.4 使用維護要求
4.4.1 造粒機安裝應符合AQ 4111《煙花爆竹作業場所機械電器安全規范》要求。
4.4.2 機械設備應在其設計范圍內使用,禁止超負荷生產、禁止隨意對設備進行改造。
4.4.3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使用與該工種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4.4.4 機械設備應制定與該設備相適用的操作規程并能夠使作業場所操作人員熟知和遵守。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在本標準規定條件下安裝,用目測方法檢查,外觀質量應符合本標準4.1,4.2.3,4.2.8,4.2.9有關條款要求。
5.2 運轉試驗
每臺機器應進行不少于1 h空機運轉試驗,并符合本標準4.2.4,4.2.5,4.2.6要求。
5.3 噪聲測定
用手水平方向托住聲級計或將聲級計固定在1.5 m高的三角架上,傳聲器距被測聲源2 m,打開聲級計測試,記下讀數,取3次測量的平均值為噪聲測定值。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出廠檢驗要符合本標準4.1,4.2,4.3的規定。
6.1.2 每臺造粒機須出廠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
6.2 型式檢驗
6.2.1 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b.設計、工藝如材料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成批生產每年進行1次;
d.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國家有關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6.2.2 抽樣
型式檢驗從一批產品中(不超過30臺)采用隨機抽取方法抽取一臺樣品。
6.2.3 判定規則
a.所抽取的一臺樣品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型式檢驗合格,若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從產品中加倍抽樣,仍有項目不符合要求,則型式檢驗不合格;
b.若涉及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再加倍抽樣,則型式檢驗不合格。
7 包裝和標志
7.1 包裝
7.1.1 造粒機外包裝及其標志應符合GB 191和標準GB/T 1588的規定,且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號、產品數量、包裝箱毛重、制造商名稱、地址。
7.1.2 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合格證、安全性能要求、使用說明書、安裝圖、電路圖及裝箱單。
7.2 設備標志
7.2.1 標牌應固定在產品醒目位置,其形式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且應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輸入功率、制造廠名稱、地址、產品標準編號、出廠日期、編號、商標標志。
7.2.2 在產品醒目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文字或圖案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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