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44-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海上油氣生產實施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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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的海上油氣生產單位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負有主體責任的海上油氣生產單位。在內陸湖泊從事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的油氣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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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AQ 2037-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導則
SY 5747 淺(灘)海鋼質固定平臺安全規則
SY/T 6276 石油天然氣工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SY/T 6284 石油企業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規范
SY 6346 淺海移動式平臺拖帶與系泊安全規范
SY 6428 淺海移動式平臺沉浮與升降安全規程
SY 6502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逃生和救生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SY 6503 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SY/T 6632 海洋石油警示標志
SY/T 6634 灘海陸岸石油作業安全規程
SY/T 6777 灘海人工島安全規則
SY/T 10037 海底管道系統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entity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發生產活動的組織。
3.2
海洋石油生產設施 Offshore oil production facilities
以開采海洋石油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臺、單點系泊、浮式生產儲油裝置、海底管線、海上輸油碼頭、灘海陸岸、人工島和陸岸終端等海上和陸岸結構物。
4 一般規定
4.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遵照AQ2037-2012規定的核心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2 在海上油氣生產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的基礎上,由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機構對其進行評審。
4.3 安全生產標準化得分應按照AQ2037-2012中4.4給出的方法進行計算,等級評定應符合AQ2037-2012中4.3的規定。
5 核心要求
5.1 領導責任和承諾
5.1.1 責任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1.2 承諾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有明確的HSE承諾。承諾的基本內容包括: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尊重所在地的風俗習慣;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
——持續改進HSE管理體系。
5.1.3 安全文化建設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體員工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形成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安全價值觀。
5.2 HSE方針
應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HSE方針,并傳達到單位員工。
5.3 策劃
5.3.1 危害因素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
5.3.1.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組織員工針對本單位生產活動涉及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物料、工藝方法、管理等方面開展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活動。
5.3.1.2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組織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5.3.1.3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對識別出的風險和隱患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進行備案。
5.3.1.4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對識別出的風險、隱患和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管理,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5.3.1.5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對識別出的風險和隱患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控制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監控措施。
5.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對現行的HSE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進行識別,列出所采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目錄,獲取適用海上油氣生產活動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定期更新與公布。
5.3.3 目標和指標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建立HSE目標和年度指標。年度指標中應包含人員傷亡事故控制指標、事故損失控制指標等內容。
5.3.4 計劃與方案
5.3.4.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根據制定的年度指標,制定年度HSE工作計劃或重點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應制定實現年度目標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
b) 風險辨識、隱患治理、教育培訓、自然災害防控等重點工作;
c) 針對重點工作的組織保障和技術保障措施等。
5.3.4.2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d) 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e) 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f)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 組織機構、資源和文件
5.4.1 組織機構和職責
5.4.1.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成立HSE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5.4.1.2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設置HSE管理部門或專職HSE管理人員,基層單位應設立專(兼)職HSE管理崗位,形成HSE管理網絡。
5.4.1.3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應制定HSE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的HSE職責。
5.4.2 HSE管理者代表
5.4.2.1 海上油氣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HSE管理者代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于海上油氣田,設施負責人作為HSE管理者代表,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5.4.2.2 HSE管理者代表或設施負責人應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4.2.3 HSE管理者代表或設施負責人負責本單位HSE管理體系的運行與實施工作,并報告HSE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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