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19-2008 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提升系統(tǒng)防墜器安全性能檢測檢驗規(guī)范
- 發(fā)表時間:2022-09-2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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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單繩提升系統(tǒng)中防墜器的安全性能檢測檢驗項目、技術要求、檢驗和判定規(guī)則、檢驗周期。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提升系統(tǒng)使用的木罐道防墜器、鋼罐道防墜器和制動繩防墜器(下文簡稱防墜器)的現(xiàn)場檢測檢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防墜器 parachute
本標準所涉及的防墜器特指豎井單繩提升系統(tǒng)中,提升鋼絲繩或連接裝置斷裂時,能使提升容器平穩(wěn)的支撐在罐道或制動繩上的保護裝置。
3.2
提升容器 hoisting container
礦井提升用罐籠、箕斗、吊桶和吊罐等可乘人容器的總稱。
4 檢驗基本條件
4.1 檢驗的防墜器應為專業(yè)生產(chǎn)單位生產(chǎn)的合格產(chǎn)品;
4.2 檢驗的防墜器應為按GB 16423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日常維護和處于運行狀態(tài),或大修后,或新安裝,并且經(jīng)調(diào)試擬投入使用的防墜器;
4.3 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應齊全,牢固。制動鋼絲繩和緩沖鋼絲繩的磨損量不應超過規(guī)定的要求;驅(qū)動彈簧完好。
5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1 試驗前檢查要求
5.1.1 新安裝的防墜器應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
5.1.2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使用企業(yè)應確保緩沖器、制動繩張緊裝置、連接器完整,其螺紋連接件和鎖 緊件應齊全、緊固,并有防松措施;緩沖器末端緩沖繩的余留長度應為制動距離的2倍以上,緩沖繩的 端部,必須用合金澆成錐體形,且合金澆注處的鋼絲無抽出現(xiàn)象;制動繩應處于張緊狀態(tài),且無妨礙制動 繩運動的障礙;
5.1.3 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抓捕機構不應存在永久變形,不應存在偏斜相咬現(xiàn)象,抓捕器的運動零件間不應落入雜物;
5.1.4 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動作靈活,軸銷齊全;對于抓捕機構為非滾動型滑楔的制動繩防墜器,連桿行程與連桿最大行程之比應小于3/4;對于抓捕機構為滾動型滑楔的制動繩防墜器,滾動 楔子外露長度應為(220±5)mm;制動繩防墜器導向套的磨損應在極限范圍之內(nèi)。
5.2 靜負荷試驗技術要求
5.2.1 靜負荷試驗時,被檢驗防墜器應能穩(wěn)定地制動住提升容器;
5.2.2 靜負荷試驗時,對于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抓捕器下滑距離應小于200 mm;對于制動繩防墜器,抓捕器下滑距離應小于40 mm;
5.2.3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靜負荷試驗時,緩沖繩在緩沖器中不得有拉動現(xiàn)象。
5.3 脫鉤試驗技術要求
5.3.1 脫鉤試驗時,被檢驗的防墜器應能穩(wěn)定地制動住提升容器;
5.3.2 兩組抓捕機構制動時的動作時間差,用提升容器通過的距離來表示,不得超過0.50 m;
5.3.3 防墜器動作空行程時間不應大于0.25 s;
5.3.4 對于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防墜器下滑距離不應超過400 mm,提升容器相對于井架 的下落高度應小于600 mm;對于制動繩防墜器,防墜器相對于制動鋼絲繩下滑距離不應超過150 mm, 提升容器相對于井架的下落高度應小于400 mm;
5.3.5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實際最大載重試驗時,緩沖繩必須由緩沖器中拉出,緩沖鋼絲繩拉出的長度不應大于400 mm;
5.3.6 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最小終端載荷(空載)時,最大允許負加速度不大于50.0m/s2,制動過程持續(xù)時間不應超過0 25s;
b)在最大終端載荷(實際最大載重)時,制動繩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應小于10.0m/s2,當最大終端載荷同最小終端載荷的比值大于3.0或提升容器裝有尾繩時,制動繩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 應小于5.0 m/s2 ;木罐道防墜器和鋼罐道防墜器的負加速度不應小于5.0 m/s2。
6 試驗方法
6.1 檢查要求檢驗方法
6.1.1 對于新安裝使用的防墜器,使用單位應提供制造企業(yè)生產(chǎn)該防墜器的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有效證明;
6.1.2 檢驗前,防墜器使用單位應對井架、緩沖繩、連接器、罐道、制動繩、懸掛裝置、傳動機構、抓捕機構、驅(qū)動彈簧及制動繩張緊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更換磨損超過極限的零部件(包括制動鋼絲繩和緩沖 鋼絲繩);
6.1.3 檢查制動繩防墜器的緩沖器、制動繩張緊裝置、連接器及相關部件,應滿足5.1.2和5.1.3的 要求;
6.1.4 將提升容器停放在井口封蓋物上,放松提升鋼絲繩,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符合5.1.4的要求,重復三次。
6.2 靜負荷試驗方法
6.2.1 應在按6.1條款檢驗合格后方能進行靜負荷試驗;
6.2.2 將提升容器停放在井口封蓋物上(井口封蓋物強度應足以支撐提升容器突然下墜),放松提升鋼絲繩,使防墜器動作,采取有效措施,將防墜器處于動作狀態(tài)下的提升容器提起,上提高度約為0.6? 0.7 m,然后輕輕下放,當提升容器停穩(wěn)后,檢查防墜器是否能穩(wěn)定的制動住提升容器,測量防墜器和罐 籠下滑的距離;共上提三次,每次提升高度應大于前一次,以避免在同一位置抓捕罐道(或制動繩),檢驗 結果應符合5.2.1和5.2.2條款的要求;
6.2.3 對于制動繩防墜器,檢查緩沖繩在緩沖器中的狀況,應符合5.2.3條款的要求,否則應對緩沖器進行調(diào)整,并重新按6.2.2條款進行試驗;
6.2.4 靜負荷試驗后,應檢查防墜器的零、部件是否損壞或產(chǎn)生永久變形,否則應對相應的零部件進行更換,并重新進行試驗。
6.3 脫鉤試驗方法
6.3.1 脫鉤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提升容器空載和實際最大載重條件下各進行一次脫鉤試驗,先進行空載條件下的脫鉤試驗,當空載條件下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最大載重條件下的 脫鉤試驗??蛰d脫鉤試驗后,應對井架、緩沖繩、罐道、制動繩、懸掛裝置、傳動機構、抓捕機構、驅(qū)動彈 簧、連接裝置及制動繩張緊裝置等進行檢查和恢復;
6.3.2 試驗時,井口封蓋物的強度應足以支撐提升容器突然下墜。在連接裝置與主拉桿之間連上脫鉤器,將提升容器提升至井口封蓋物上方約L5m處,待提升容器穩(wěn)定后,下放提升容器,打開脫鉤器,測量各數(shù)據(jù);
6.3.3 測量抓捕點之間垂直方向的距離參數(shù),其最大值應符合5.3.2條款的要求,檢驗儀器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 mm、精確度不大于±1 mm的長度測量器具;
6.3.4 防墜器空行程時間用分辨率不低于0.01 s的專用檢驗設備檢驗,也可通過測量空行程距離計算得出,檢驗結果應符合5.3.3條款的要求;測量空行程距離的檢驗儀器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 mm、 精確度不大于±1 mm的長度測量器具;
6.3.5 檢驗防墜器的下滑距離及提升容器相對井架的下落高度,其檢驗結果應符合5.3.4條款的要求;測量制動繩防墜器的緩沖繩由緩沖器中拉出的長度,檢驗結果應符合5.3.5條款的要求;檢驗儀器 應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 mm、精確度不大于±1 mm的長度測量器具;
6.3.6 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用分辨率不低于0.1 m/s2、精確度不低于2.0%的專用檢驗設備檢驗,也可通過進行零速脫鉤試驗,測量提升容器對木(鋼)罐道或制動鋼絲繩的相對降落高度、緩沖距 離等,計算得出防墜器制動過程中的負加速度和制動持續(xù)時間,檢驗結果應符合5.3.6條款的要求; 6.3.7脫鉤試驗后,應檢查防墜器的零、部件是否損壞或產(chǎn)生永久變形,并恢復至正常運行狀態(tài)。
7 檢驗和判定規(guī)則
7.1 應由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生產(chǎn)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和判定;
7.2 按本標準5.2和5.3條款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檢驗結論判定為:合格。
8 檢驗周期
8.1 安裝使用的防墜器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8.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本標準要求進行檢驗:
a)新安裝、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b)閑置時間超過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c)經(jīng)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井架或罐道結構件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機系統(tǒng)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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