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6110-2012 工業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維護管理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2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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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自給開路式正壓空氣呼吸器(以下簡稱空氣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維護、定期技術檢測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城市公用事業等行業中使用的空氣呼吸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消防用空氣呼吸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13004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4194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T 16556 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
GB 17264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T 18664-2002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GB 24161 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A 124-2004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BS EN 12021 呼吸防護裝置 呼吸裝置壓縮空氣(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 Compressed air for breathing apparatus)——與正文中注不注日期應一致。
3 管理與培訓
3.1 使用單位應通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使本標準規定的條款得以實施。
3.2 使用單位應選擇國家認證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口的空氣呼吸器應有商檢合格的標志或證書。
3.3 使用單位根據風險識別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定呼吸保護計劃,完成以下工作:
a) 建立空氣呼吸器技術檔案;
b) 制定培訓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c) 定期對空氣呼吸器管理情況進行維護、檢查、檢測。
3.4 空氣呼吸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a) 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文件;
b) 空氣呼吸器技術性能登記表;
c) 空氣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記錄;
d) 日常使用、檢查和維護的記錄;
e) 空氣呼吸器的定期技術檢測證書;
f) 氣瓶的定期技術檢驗證書。
3.5 根據工作場所風險識別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依據GB/T 18664-2002第4章規定,按照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毒性程度的等級、濃度和工作環境等因素選配相應的空氣呼吸器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當生產工藝有較大變動時還應重新評價。
3.6 在危險性工作場所中根據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程度、可能達到的最高濃度配備足夠的空氣呼吸器并考慮以下原則:
3.6.1 在缺氧工作場所,應按作業崗位額定人數每人配備一套。輪換作業可按實際作業人數每人配備一套;
3.6.2 工作場所存在風險且距離較遠不便攜帶,應在該工作場所配備。 多個工作場所存在風險但相距較近,應選擇便于取用的地點集中配置;
3.6.3 在設定的逃生通道處設置存放點;
3.6.4 使用頻次、氣源容量和備用氣源數量。
3.7 使用單位應采取告知、培訓、監護作業等方式,保證任何使用者都能夠安全、正確地使用本單位提供的空氣呼吸器。
3.8 使用人員應進行以下技能培訓,經本單位實際考核合格。
3.8.1 本崗位配備的空氣呼吸器結構、性能和正確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與性能;
——正確識別空氣呼吸器及氣瓶上的相關標識;
——掌握空氣呼吸器部件組合及著裝帶調節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檢查方法及呼吸是否順暢的檢查方法;
——掌握氣瓶內剩余氣體能夠維持呼吸的時間;
——能在60秒內正確佩戴空氣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穩呼吸,延長有效使用時間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氣呼吸器操作時與其他人員配合作業的注意事項;
——了解與其它防護用品配合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3.8.2 了解所佩戴的空氣呼吸器與工作場所危害物質的適應程度及各種濃度允許的工作時間;
3.8.3 了解與本崗位有關危害物質的性質及防護知識。
4 使用、維修、保管與報廢
4.1 使用
4.1.1 佩戴后產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應者在作業時應慎用空氣呼吸器。
4.1.2 根據預判作業時間,備足備用氣源。若連續工作時間較長,應采用氣瓶組或其它型式空氣呼吸器。
4.1.3 壓力表應固定在肩帶易觀察的位置上,并隨時觀察,掌握作業時間。
4.1.4 盡量保持平穩呼吸,防止過快消耗壓縮空氣。
4.1.5 使用空氣呼吸器時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相互監護。
4.1.6 進入密閉環境或有限空間作業,應同時配備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的聯系。監護指揮人員要控制使用時間,及時提醒作業人員撤離工作現場。
4.1.7 應考慮佩戴者面部異常、毛發特征等影響面罩密封的因素。
4.1.8 空氣呼吸器不使用時,應及時關閉氣瓶閥,防止泄漏瓶內壓縮空氣。
4.1.9 緊急救援時,應佩戴可供兩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氣呼吸器。
4.1.10 使用中出現下列情況應立即撤離有害環境:
a) 空氣呼吸器報警;
b) 呼吸時感到有異味;
c) 出現咳嗽、刺激、憋氣惡心等不適癥狀;
d) 安全泄放裝置排氣;
e) 部件損壞;
f) 壓力表出現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4.2 維護
4.2.1 由使用者或經過培訓的專門維護人員進行維護。
4.2.2 空氣呼吸器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清潔或消毒,并定期清洗。清洗和消毒應優先采用制造商指定或推薦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薦的清洗劑和消毒劑。
4.2.3 按照說明書要求檢查更換易損件。更換面罩、密封件、導管等零部件應使用原制造商指定的配件或在制造商指導下進行。
4.2.3 空氣呼吸器清洗流程和方法參見附錄A。
4.3 保管
4.3.1 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存放空氣呼吸器并設置醒目標志。
4.3.2 及時更換有故障或超過檢測期限的空氣呼吸器。無法及時更換時應與完好的空氣呼吸器分開存放,并有明顯禁用標識。
4.3.3 使用后未清洗消毒或懷疑有污染的空氣呼吸器應在指定位置標記,防止無關人員接觸,并保證與清潔的空氣呼吸器分開存放。
4.3.4 氣瓶檢驗、充裝時,應及時補充備用氣瓶。
4.3.5 空氣呼吸器的保管環境:
a) 應保存在溫度為0 ℃~30 ℃的封閉干燥的保管柜中。注意防止潮濕,避免日光直射。 有取暖設備時,距離取暖設備應大于1.5 m;
b) 應放置在清潔通風的環境中;
c) 保管環境不應使空氣呼吸器產生物理、化學破壞,不允許造成背板和面罩變形。
4.4 修理
4.4.1修理部門應取得制造商的授權。修理人員應接受制造商的專門培訓,方可從事空氣呼吸器修理工作。
4.4.2 修理部門應完成的工作程序:
a) 空氣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b) 故障修理;
c) 修理后應按表2校驗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但校驗不能代替定期技術檢測;
d) 修理后應對修理日期、修理部門名稱等信息進行標識。
4.5 報廢與處置
4.5.1 空氣呼吸器符合下面條件之一即應報廢:
a) 達到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b) 使用中頻繁出現故障,經修理無法達到表2規定的技術指標;
c) 定期技術檢測機構經檢測認定應報廢;
d) 因使用或存放環境過于惡劣等原因,使用單位認為應當提前報廢。
4.5.2 報廢的空氣呼吸器應標識并進行破壞處置。
4.5.3 報廢零部件棄置不應破壞環境或被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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