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21-2012 糧食加工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2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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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糧食加工企業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技術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糧食加工過程(不包括油脂加工)中的防塵防毒技術要求及管理措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糧食 grain
人類食用農產品的總稱。主要指小麥、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GB 17440-2008,定義3.1]
3.2
糧食加工 grain processing
通過特定的工藝將糧食原糧加工成成品糧或半成品糧的過程。
[GB17440-2008,定義3.2]
3.3
糧食粉塵 grain dust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積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于空氣中一段時間的糧食固體微小顆粒。
[GB17440-2008,定義3.6]
4 總則
4.1 糧食加工過程防塵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控制、過程可控、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選擇塵毒危害小的工藝和設備,積極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塵毒危害的工藝和設備。
4.2 生產過程防塵防毒工作應持續改進,存在塵毒污染的生產工藝應采取防塵防毒措施。
4.3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 廠址和布局
5.1 選址
5.1.1 廠址選擇應遠離居民區,并位于居民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1.2 設在山區的廠房,其朝向應考慮因地形及溫差產生局部地方風的影響。
5.2 布局
5.2.1 廠房布局應根據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產生塵毒物質的因素而確定,減少粉狀物運輸距離及中轉次數,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復運輸,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風、采光。
5.2.2 產生塵毒危害的生產區、生產工藝及設備宜集中布置在廠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
5.2.3 生產區與生活區應保持必要的防護距離,并采取綠化措施。
5.3 建(構)筑物
5.3.1 糧食加工廠房結構應充分考慮防塵防毒要求。內部結構應有足夠的高度以布置通風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積塵。粉塵污染嚴重的廠房,應設置真空清掃裝置。
5.3.2 糧食篩分、去石、粉磨等產生粉塵的加工作業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
5.3.3 在產生粉塵的廠房,供各種設備、溜槽、管道穿過的層間樓板和隔墻上的所有工藝孔洞應做得最小或采取相應的封閉措施。
6 生產過各基本要求
6.1 糧食加工作業場所中塵毒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要求。
6.2 糧食加工過程應采取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作業。
6.3 糧食加工設備應豎向布置,減少粉料的中轉環節,縮短運輸距離。
7 主要工序防塵防毒
7.1 篩分、去石、磁選、風選、礱谷、碾米、拋光、粉磨和干燥等主要糧食加工設備應布置于專用的廠房中,廠房應設置真空清掃吸塵裝置。
7.2 應根據各加工設備的結構及粉塵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排風罩,篩分、粉磨、拋光等粉塵污染較大的設備應采用局部密閉罩或整體密閉罩,不得敞開式生產。
7.3 粉磨、拋光設備宜采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進行除塵凈化。
7.4 干燥工序應采用噴霧干燥塔或密閉式干燥,并采取防塵措施。
7.5 干燥設備應采取通風除塵措施,設備排出的含塵氣體,溫度較高,濕度較大,宜采用濕式除塵器進行凈化。若選用干式除塵器,應采取防結露和防堵塞的措施。
7.6 糧食加工工序中氯氣、亞硫酸、過氧化二苯甲酰等危險化學品的添加過程應采取密閉操作措施,作業過程中應佩戴呼吸防護用品,并應設有通風凈化設施,作業現場應設置噴淋設備和洗眼設備,不得在作業現場進食、飲水。
7.7 應根據糧食加工添加過程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其職業危害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8 包裝、運輸和儲存
8.1 產口包裝
8.1.1 面粉、淀粉等糧食粉料包裝點應設置局部密閉罩,并在上部或后側進行排風。
8.1.2 粉料包裝設備除塵應采用袋式除塵器。
8.2 儲存和運輸
8.2.1 面粉、淀粉等糧食粉料輸送應選擇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設施,減少轉運點。條件允許時,宜采用氣力輸送;不應用抓斗輸送散粒狀干物料。
8.2.2 谷殼應儲存于專門的密閉料倉中,不得露天堆放。
8.2.3 氯氣、亞硫酸、過氧化二苯甲酰應置于專門的容器中并儲存在專門的場所、庫房中,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15603和GB17916的規定。
8.2.4 輸送、儲存、裝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宜采用袋式除塵器凈化。
8.2.5 粉料輸送和搬運應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揚塵。
9 通風除塵凈化系統
9.1 除塵設備的布置宜相對集中,并應考慮卸灰、運灰及檢修的方便。
9.2 接觸粉塵的作業點應采取通風換氣措施,限制室內的空氣流速,避免二次揚塵。
9.3 排風罩應遵循類型適宜、安裝位置正確、風量適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等設計原則。其設計應符合GB/T16758的要求。
9.4 篩分、去石、磁選、風選、礱谷、碾米、拋光、粉磨和干燥等主要糧食加工設備的裝料口和卸料口應設置密閉罩并排風。
9.5 當糧食加工設備采取密閉措施困難時,應設置外部排風罩,并將罩口接近塵源。
9.6 當設置水平管道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密閉清掃孔。
9.7 應在除塵管道的適當部位設置檢測孔。
9.8 從除塵器卸下的干灰應及時清運、處置,宜采取密閉運輸、潤濕等措施,避免二次揚塵。
9.9 應定期檢查除塵設施的風道,嚴防堵塞,應定期檢查集塵裝置的密閉狀況,嚴防跑、冒、漏。
10 個體防護
10.1 糧食加工企業應按GB11651的要求為接觸塵毒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10.2 個體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3 糧食加工企業應設置更衣室和淋浴設施。
10.4 可能接觸谷物粉塵、沙石粉塵及氯氣等塵毒物質的作業崗位應按GB2894、GBZ158的要求在顯著位置設警告標志、標識。
11 防塵防毒管理
11.1 糧食加工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防塵防毒規章制度。
11.2 企業應定期對全體職工進行防塵防毒針對性教育培訓。
11.3 接觸塵毒作業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被明確告知所從事工作的職業危害性,并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告知內容。
11.4 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5 企業應組織接觸塵毒物質作業人員上崗前、離崗前和在崗期間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11.6 企業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塵毒作業點按有關規定進行有害物質檢測,檢測結果報告應整理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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