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19-2012 焦化行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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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企業的有關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焦化企業生產過程中粉塵、毒物危害的工程技術和管理防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32 煉焦工藝設計規范
GB 6222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1661 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 12710 焦化安全規程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243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2.1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
GBZ/T 192.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SH 3047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焦化 coking
以煤為原料,在隔絕空氣條件下,加熱到1000±50℃,經高溫干餾產生的固體物(焦炭),同時獲得煤氣、煤焦油并回收其它化工產品的一種煤轉化工藝。
3.2
備煤 coal preparation
煉焦煤在裝入炭化室以前的各種加工和處理過程。
3.3
熄焦 coke quenching
將赤熱焦炭冷卻到便于運輸和貯存溫度的煉焦生產工藝。熄焦方式有爐內熄焦和爐外熄焦兩種。
3.4
焦爐機械 coke oven machinery
煉焦生產中焦爐操作使用的主要專用機械設備。
3.5
荒煤氣 crude gas
煉焦生產中所產生的未經凈化的煤氣。
3.6
除塵地面站 stationaty baghouse unit
將大型除塵設備及輸灰設備布置在室外,集中形成的完整除塵系統。
4 廠址、廠區、廠房及裝置
4.1 廠址選擇
4.1.1 廠址選擇應遠離居民區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民區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
4.1.2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廠址的選擇,應避開人口稠密區,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應按GBZ 1、GB 11661的有關規定設置衛生防護距離。
4.1.3 工業園區、鋼鐵聯合企業或其他企業中的焦化廠,在其企業中的位置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
4.1.4 焦化廠廠址不應布置在下列地區。
a) 發震斷層和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區;
b)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 很嚴重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和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地段等地質條件惡劣地區;
d) 采礦陷落及錯動區界內;
e) 爆破危險范圍內;
f) 水庫下游,當堤壩決堤時,不能保證安全的地段;
g) 受洪水、潮水或內澇水淹沒的區域;
h)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i) 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等國家規定的區域。
4.2 廠區布置
4.2.1 廠區總體布置應按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揚塵點的原則,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
4.2.2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廠區,場地設計標高應按GB 12710標準確定。基礎荷載較大的建(構)筑物(如焦爐等),宜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
4.2.3 煤場和焦油車間宜設在廠區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瀝青生產裝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餾生產裝置的端部,并位于廠區的邊緣。
4.2.4 煤氣凈化車間應布置在焦爐的機側或一端,其建(構)筑物最外邊緣距大型焦爐爐體邊緣不應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爐不應小于30m。
4.2.5 當采用搗固煉焦工藝,煤氣凈化車間布置在焦側時,其建(構)筑物最外邊緣距焦爐熄焦車外側軌道邊緣不應小于45m(當焦側同時布置有干熄焦裝置時,該距離為距干熄爐外壁邊緣的距離)。
4.2.6 煤氣凈化區內,不應布置與煤氣凈化裝置無關的設施及建(構)筑物。
4.2.7 粗苯精制區(含脫苯裝置)不宜布置在焦化廠的中心地帶。
4.2.8 煤氣總管放散裝置宜布置在遠離建筑物和人員集中地點。
4.2.9 多塵、散發有毒氣體的生產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并設置專門的通風除塵設備。
4.2.10 生產廠房的排、送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也不應和其他房間的排、送風設備布置在一起。相互隔離的易燃易爆場所,不應使用一套通風系統。
4.2.11 廠內設置的焦化廢水處理站位置,應避開防爆區,位于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向,并宜遠離廠內生活區。
4.2.12 廠外設置的焦化廢水處理站位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4.3 廠房建筑
4.3.1 廠房結構應充分考慮防塵防毒的要求。廠房內的開啟式側窗應設在常年主導風向迎風墻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m。
4.3.2 廠房內的建(構)筑物構件應減少易積塵的凹凸部分。所有墻壁、屋頂的內表面都應盡可能平整光滑。
4.3.3 廠房采用的室內裝修材料,其有害物質散發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宜使用對人身體有害的石棉類建筑材料。
4.3.4 生產車間內部結構應有足夠高度以布置管道,有利于清除積塵。粉塵污染嚴重的廠房,應留有真空清掃機具行走的通道。
4.3.5 使用、產生劇毒物質的生產車間,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宜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車間應設置坡向排水系統,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
4.3.6 產塵毒物質的生產廠房或庫房的門窗應向外開,油庫泵房靠儲槽一側不應設門窗。
4.3.7 容易積存可燃性粉塵的廠房、膠帶輸送機通廊的內表面應平整、易于清掃。
4.3.8 廠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對車輛、設備運行頻繁的地點。
4.3.9 廠房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采用封閉式建筑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換氣措施。
4.3.10 多層廠房應有防止含塵空氣串聯的各項隔離措施。
a) 樓梯設樓梯間,通往各樓層的門洞安裝有可自動關閉的門或簾。
b) 樓層間聯系一般不宜設置簡易鋼梯。若需設置時,其位置應選擇在離粉塵作業點較遠的部位。
c) 供各種設備、溜管、管道穿過的層間樓板和隔墻上的孔洞要小,其縫隙應密封。
d) 對于多層廠房,產生有害氣體的場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安裝有效通風、防毒設備設施等措施。
4.4 化工裝置
4.4.1 化產工藝中的化工裝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開的建(構)筑物內;轉動設備、提升設備、自動或遙控的設備,其周圍應有防止人員接近的防護隔離措施。
4.4.2 各塔器、容器的對外連接管線,應設置可靠的隔斷裝置,設備經常放散的有害氣體、蒸汽宜按種類分別集中,導入煤氣系統或凈化處理。
4.4.3 全廠性的工藝管線,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線帶,并采用地上架設。管線上設置的標識和涂色應符合GBZ 158、GB 7231中的相關規定。
4.4.4 輸送有毒氣體或液體的管線,不應穿越儀表室、變電所、配電室、辦公室、休息室及與該管線無關的儲槽區或生產廠房。
4.4.5 酸、堿、酚等液體管道的法蘭位置宜避開經常有人操作的地方,法蘭應加塵毒保護罩。
4.4.6 儲槽的布置應符合SH 3047規范及相關規定。
4.4.7 廠區應按GBZ 1的要求設置淋浴室、更衣室和休息室。煉焦、煤氣凈化等生產車間,還應設置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
4.4.8 焦化生產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制造、施工和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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