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18-2012 鋁加工廠防塵防毒技術規程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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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加工廠防塵防毒的設計要求、技術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鋁加工廠防塵防毒的工程設計、鋁加工廠生產過程的防塵防毒技術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6222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76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GB/T 8005.1 鋁及鋁合金術語 第1部分:產品及加工處理工藝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8959 鑄造防塵技術規程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2.1(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JB/T 9052 熱處理鹽浴有害固體廢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加工 Processing
通常是使固體金屬被延長而成型,且沒有固定的延長方向。加工可通過如軋制、擠壓、鍛造等過程進行,冷或熱加工均可。
[GB/T 8005.1-2008,定義7.11 ]
3.2
表面處理 surface treatment
表面處理是在基體材料表面上人工形成一層與基體的機械、物理和化學性能不同的表層的工藝方法。表面處理的目的是滿足產品的耐蝕性、耐磨性、裝飾或其他特種功能要求。
3.3
煤氣設施 gases equipment
所有輸送和使用煤氣(特別是高壓煤氣)的設施,包括與其相連的其他介質(如蒸汽、氮氣、水等)的管路、設備到與煤氣介質第一個切斷裝置的區域都視為煤氣設施。
注:改寫GB 6222-2005,定義3.2。
4 設計要求
4.1 工藝設計
4.1.1 鋁加工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防塵防毒設施應符合GBZ 1的要求,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 優化工藝流程,減少塵毒產生。優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生產過程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水平。鋁加工廠工藝環節及塵毒危害參見附錄A。
4.1.3 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套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和設施,且應符合國家GBZ 2.1相關衛生標準和GB 9078排放標準的要求。
4.1.4 防塵防毒設施應保證工作場所塵毒濃度達到國家GBZ 2.1的要求。
4.2 選址、廠區布局和廠房設計
4.2.1 廠址選擇
4.2.1.1 鋁加工建設項目的廠址選擇,應當避開居住區、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區域;應位于生活飲水源的下游,并避免選在飲用水源的附近。
4.2.1.2 鋁加工建設項目的廠址選擇,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
4.2.1.3 鋁加工廠與居住區及其他企業之間,必須設置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GBZ 1及其他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4.2.2 廠區布置
4.2.2.1 產生塵毒物質的車間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中,在集中采暖地區,鑄造車間應位于其他建筑物的非采暖季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非集中采暖地區,其應位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2.2 廠區布置應合理布局,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和中轉次數,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往返運輸。
4.2.2.3 廠房布置應根據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塵毒產生點的原則而確定,避免塵毒的交叉污染,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風、采光。
4.2.2.4 鋁加工產品庫區的布置,應遠離散發腐蝕性氣體和粉塵的設施,并宜位于上述設施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2.5 鋁加工廠生產區和生活區之間應按GBZ 1以及國家相關規定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和綠化防護林帶,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經常性居住的房屋。
4.2.3 廠房建筑
4.2.3.1 廠房結構應有利于清除積塵,廠房內墻、屋頂以及地面應光滑平整。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
4.2.3.2 鋁加工廠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廠房縱軸與常年主導風向呈60°~90°角;L型、∏型、Ш型的廠房,其開口部分應位于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而各翼的縱軸與主導風向呈0°~45°夾角范圍之內。
4.2.3.3 通風孔口的設計應能滿足通風凈化的要求。
4.2.3.4 鑄造車間的豎向設計應符合GB 8959的有關規定。
5 工程技術措施
5.1 物料貯存及運輸
5.1.1 原材料在貯存與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水、防雨雪、防散漏措施。
5.1.2 有毒物料或粉狀物料輸送宜密閉,宜采用管道化、機械化、自動化操作,減少轉運點和縮短輸送距離,不宜采用人工或抓斗裝卸。
5.1.3 大量的粉狀輔料宜采用密閉性較好的集裝箱(袋)或料罐車運輸。袋裝粉料的包裝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和強度,拆包、倒包應在有通風除塵措施的專用設備上進行。
5.1.4 運送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操作應按GB 4387的規定執行。
5.2 熔煉與鑄造
5.2.1 熔煉
5.2.1.1 熔煉爐需要設置通風凈化裝置。如煙氣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超標,應進行脫硫、脫氮處理。
5.2.1.2 排風罩應按爐型、工藝操作及排煙要求分別采用固定式或回轉升降式排風罩、對開式排風罩、爐口側吸罩、爐口環形罩和整體密閉罩等。在工藝條件允許時,應采用后三種形式罩型。
5.2.1.3 在熔煉爐的清爐、洗爐,燃氣爐煙道清掃,以及覆蓋劑的破碎、篩分、融化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按GB/T 18664為作業人員選用、佩備呼吸防護用品,其中清爐和洗爐還應開啟排風裝置,符合GBZ/T 205的要求。
5.2.1.4 應選用附著雜質較少的爐料,并宜經過預處理。宜采用無毒或低毒添加劑,如添加有毒添加劑時,用人單位應按GB/T 11651為作業人員選用、佩備防護用品進行操作。
5.2.1.5 扒渣、攪拌和出爐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按GB/T 11651為作業人員選用、佩備防護用品進行操作。如需精煉,還應開啟爐門處的排風罩。
5.2.2 鑄造
5.2.2.1 宜采用粉塵危害性小的砂型生產工藝。砂型生產應按照GB 8959的相關規定進行。
5.2.2.2 鑄型排氣孔應通暢,澆注時一氧化碳應引出點燃。
5.2.2.3 手工落砂時,鑄件溫度宜在50℃以下,不宜采用壓縮空氣清鏟。落砂、打磨、切割等操作條件較差的場合,宜采用機械手遙控隔離操作。
5.2.2.4 鑄件表面清理不宜采用干噴砂作業。在工藝允許的條件下,宜采用濕法作業。
5.2.2.5 原砂烘干用的平板干燥爐、立式干燥爐、臥式滾筒干燥爐、振動沸騰烘砂爐、三回程滾筒烘砂裝置等均應設通風除塵系統,并應考慮防止結露、粘袋堵塞的措施。
5.2.2.6 熔模鑄造的熔蠟爐、焙燒爐應設通風柜或在裝(出)料口設排風罩,應按蠟的種類確定罩口風速。
5.2.2.7 落砂機應根據自身的型號、鑄件的大小和鑄件溫度等因素設置不同的排風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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