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64-2008 煤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安全使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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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的基本要求、使用、維護、維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以下簡稱車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GB 5768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MT 220 煤礦用防爆柴油機排氣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檢驗規范
MT/T 989 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
MT 990 礦用防爆柴油機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安全規程
3 基本要求
3.1 車輛的結構設計、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及性能要求等應符合MT/T 989的有關規定,并應取得礦 用產品安全標志。
3.2 車輛所用防爆柴油機應符合MT 990的有關規定,并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排氣中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濃度,應符合MT 220的有關規定。
3.3 車輛所用電氣部件,應符合GB 3836的有關要求,并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3.4 車輛外表面,應涂有反光材料標記。
3.5 車輛使用的柴油、潤滑油、液壓油等應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選用。
3.6 車輛下井應配備瓦斯檢測報警儀,報警值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安全保護裝置溫度、 壓力等報警值應符合MT/T 989的有關規定。
3.7 不應擅自對車輛進行改動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 巷道與配風
4.1 巷道
4.1.1 巷道寬度應滿足車輛安全行駛的需要。車輛單向行駛的巷道,巷道寬度應滿足車輛兩側至巷道 壁或排水溝的間距不少于300 mm;車輛雙向行駛的巷道,巷道寬度應滿足兩車錯車間距不低于 300 mm,或設置必要的車輛躲避碉室。
4.1.2 巷道高度應滿足當車輛行駛時,車輛最高點至巷道頂板或頂部管道、電纜線的間距不少于 300 mm。
4.1.3 行駛車輛的巷道中每隔300 m應設置一個人員躲避碉室。
4.1.4 行駛車輛的巷道中,應設置加水點。
4.1.5 在巷道彎道或駕駛員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限速、鳴笛標志。人員躲避碉室、車輛躲避碉室附近 應設置提示標志。各類標志應符合GB 5768的規定。
4.1.6 行駛車輛的巷道平面交叉時,宜設置自動交通信號裝置。
4.2 配風
行駛車輛的巷道,應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配風量應不小于4 m3/mm·kW。
5 車輛的使用
5.1 使用前的檢查
5.1.1 車輛外觀應完好,無開焊、開裂、變形等。滅火器、瓦斯檢測報警儀等附件配置齊全,狀態良好。
5.1.2 顯示儀表齊全,工作穩定、顯示準確。
5.1.3 車輛電氣系統應工作正常,照明、信號等應滿足要求。
5.1.4 車輛防爆柴油機工作正常、無異常噪聲、溫升和尾氣排放。
5.1.5 車輛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操縱系統、液壓系統、氣動系統等應工作穩定可靠,無異?,F象。
5.1.6 安全保護裝置應工作穩定可靠。
5.1.7 各管路連接可靠,無漏油、漏水、漏氣等現象。
5.2 駕駛人員
5.2.1 駕駛員應有與所駕駛車輛相適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5.2.2 駕駛員應經過煤礦井下安全培訓和車輛駕駛人員應知、應會的相關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2.3 駕駛員應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具備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相關技能。
5.2.4 駕駛員應按下井人員要求配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
5.2.5 駕駛員發現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值時,應立即停車關閉發動機,撤出人員并及時報告。
5.3 運輸
5.3.1 車輛不允許超載運輸。
5.3.2 車輛的運輸應遵循分類原則,不應客貨混裝,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應混合運送。
5.3.3 車輛運輸設備、工具或材料時,一般不應超寬或超高。如需超寬或超高運送,應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實施。
5.3.4 運送特殊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
5.3.5 運送火工品入井時,應使用專用車輛,預先制定安全措施,規定具體時間和運行路線,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運送路線不應有任何車輛和人員作業。
5.3.6 車輛運送松散物料時,應采取必要的緊固措施。
5.3.7 具有自卸功能的車輛運行時,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
5.3.8 運送人員應使用專用人車運輸。開車前應關好車門、防護欄,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不應露出車外。車輛起動時,司機應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
5.3.9 車輛行進中和尚未停穩時,人員不應上、下車或在車內站立。行進中乘坐人員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駕駛員發出信號。
5.3.10 各種運人車輛應明確定員,不應超員運輸。
5.4 行駛
5.4.1 車輛在巷道中行駛的最高速度:運送物料40 km/h;運送人員25 km/h。
5.4.2 車輛在彎道或坡道上應以低速行駛。車輛下坡不應空擋滑行。
5.4.3 車輛行駛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轉彎處,應減速鳴號。
5.4.4 同向行駛的車輛應保持不低于50 m的安全運行距離。
5.4.5 車輛行駛中,應密切注意車輛各系統的工作狀況,發現異常,應停車檢查,排除故障。排除過程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5.5 停放
5.5.1 車輛停放時,應檢查油、水、氣管路。如有泄露,應及時處理。
5.5.2 車輛停放時,應實施駐車制動。
5.5.3 車輛一般不應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應實施駐車制動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5.6 檢驗
5.6.1 新車每運行500 h,大修后的車輛每運行300 h應檢測柴油機的尾氣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應滿足MT 220的規定。
5.6.2 車輛每年應進行年檢,各項安全性能應符合MT/T 989和MT 990的要求。
5.6.3 大修后的車輛和防爆柴油機,應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6 車輛的維護、保養及修理
6.1 車輛及防爆柴油機,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的人員擔任。
6.2 除日常的維護、保養外,車輛及防爆柴油機,每兩年時間內至少應進行1次大修。
6.3 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可在地面或井下檢修碉室進行。
6.3.1 井下檢修碉室的長度一般不小于30 m、寬度不小于10 m、高度不小于4 m(天車以下高度),斷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6.3.2 檢修碉室不應有滴水。
6.3.3 檢修碉室應配備靜壓水和壓風管道。
6.3.4 檢修碉室應有獨立通風系統。
6.3.5 檢修碉室的地面應平整。應設檢修地溝,地溝中心應設集油坑。
6.3.6 檢修碉室應裝設向外開啟的鐵門或柵欄門。碉室入口處應懸掛明顯的標志牌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
6.3.7 檢修碉室應使用防爆照明系統。照明線路電壓不超過127 V。
6.3.8 檢修碉室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用于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6.3.9 檢修碉室內廢舊油脂應存放在有蓋的油桶內,用過的面紗、布頭和紙張等易燃廢棄物應存放在有蓋的鐵桶內,當班運送至地面處理。
6.3.10 檢修碉室內的待修車輛和完好車輛應掛牌管理。
7 井下柴油的運輸、儲存和加油
7.1 井下柴油的運輸
7.1.1 井下柴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鋼板油桶運輸和儲存。
7.1.2 井下柴油運輸應由專人負責,使用專用運油車輛。使用普通車輛時,柴油油桶不應與其他物料混裝,且應避免劇烈振動、碰撞。
7.1.3 使用無軌膠輪車或礦車運輸柴油時,應將油桶與車體固定;使用單軌吊運輸時,應自帶平底盤,底盤上設置懸吊環,避免懸吊時油桶桶體受力。
7.1.4 運油車輛應懸掛明顯的“危險”警示牌。
7.1.5 運油車輛應配備足夠數量用于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7.1.6 運油車輛在井下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 km/h,與其他車輛應至少保持100 m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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