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27-2012 汽車制造企業職業危害防護技術規程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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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企業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的基本要求、職業危害的工程防護措施、個體防護措施、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應急救援以及職業危害管理措施等要求。
本標準所指的汽車制造主要包括機加、裝配、沖壓、焊接、涂裝和總裝等工序。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企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和管理,也適用于職業危害監督管理部門對汽車制造企業的監督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8075 汽車制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3 總則
3.1 職業危害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嚴格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使其危害符合標準要求。
3.2 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加強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3 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3.4 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應持續改進,確保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作業場所、工作條件及配套的工程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裝備。
4 生產工藝基本要求
4.1 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輔材料,消除或減少作業中接觸到的粉塵和化學類職業病危害因素。
4.2 工藝設備和生產過程盡可能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機會,并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除塵或排毒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4.3 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通風風向、粉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通風、除塵、排毒設計還應遵循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4.4 噪聲作業場所應按GBJ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巡檢、維修保養等場所的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使噪聲作業勞動者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2.2的要求。
4.5 高溫作業場所應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應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消除高溫職業危害。同時還可采取減少勞動時間,改善作業方式等,使作業地點WBGT指數符合GBZ2.2的要求。
5 選址、總體布局和廠房設計
5.1 選址
5.1.1 應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標準和企業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及其對環境的要求、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狀況,結合當地現狀與當地政府的整體規劃,以及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5.1.2 應避開可能產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場所和設施,如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業企業污染的地區;
5.1.3 應設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以避免與周邊地區產生相互影響。汽車制造企業的衛生防護距離按GB18075執行。
5.1.4 與不同衛生特征的工業企業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時,應避免不同有害因素產生交叉污染和聯合作用。
5.2 總體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明確功能分區,可分為生產區、非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其工程用地應根據衛生要求,結合汽車制造企業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等合理布局。
5.2.1.2 企業總平面布置等應符合GB 50187等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5.2.1.3 企業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并散發化學等有害物質的焊接和涂裝等車間,宜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5.2.1.4 車間辦公室宜靠近廠房布置,但不宜與處理危險、有毒物質的場所相鄰。
5.2.1.5 企業機加、裝配、沖壓等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宜分開布置。
5.2.1.6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鍋爐房、烘房和烤漆房等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車間的縱軸宜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夾角不得<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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