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62.3-2011 礦燈 第3部分 KJ型礦燈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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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MT 1162的本部分規定了KJ型礦燈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KJ型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 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306 化學試劑 氫氧化鉀(GB/T 2306-2008, ISO 6353-2:1983, NEQ)
GB/T 10111-2008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MT 1162.1-2011 礦燈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J型礦燈 mode l KJ capl ights
以堿性蓄電池為電源的礦燈。
4 產品分類
4.1 防爆型式和標志
產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標志:Ex sI。
4.2 產品基本參數
產品額定電壓為2.5V, 3.75V, 5V。
5 要求
5.1 充電系統
礦燈充電時,充電接觸點應接觸良好,保證充電正常進行。
5.2 極性
蓄電池的正、負極性應與燈頭或電池槽上的極性標志相符。
5.3 蓄電池氣密性
閥控式蓄電池的單體電池內部壓力為60kPa時,不應漏氣;采用與大氣直接相通的氣塞結構的蓄電 池,其單體電池內部壓力為20kPa時,不應漏氣。
注:密封型電池除外。
5.4 蓄電池容量
5.4.1 蓄電池容量以10h率額定容量G0(Ah)表示。
5.4.2 額定容量由制造商規定。其放電條件是:環境溫度為(25±5)℃、放電電流I10=C10/10(A)、 放電至 其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端電壓1.05V止。當結構限制無法測定單體蓄電池的端電壓時,放電至蓄電池的端電壓n×1.05V止。
注:n表示蓄電池組中串連的單體蓄電池個數。
5.4.3 蓄電池實際容量應在第5次容量試驗內達到額定容量C10。
5.5 開口式蓄電池氣塞透氣性能
采用不與大氣直接相通的氣塞結構的蓄電池,氣塞應在20kPa?60kPa壓力范圍內可靠的開關。
5.6 閥控式蓄電池排氣閥
閥控式蓄電池的排氣閥應在壓力1kPa?60kPa范圍內可靠地開、關。
5.7 過充電
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經6.8規定的試驗,蓄電池不應泄漏或爆炸。
5.8 強制放電
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經6.9規定的試驗,蓄電池不應泄漏或爆炸。
5.9 高溫性能
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經6.10規定的試驗,蓄電池不應發生爆炸或漏液,且礦燈應能正常工作。
5.10 蓄電池壽命
開口式蓄電池的壽命應不低于1000次充放電循環,閥控式和密封型蓄電池的壽命應不低于500次充 放電循環。
5.11 蓄電池貯存期
開口式蓄電池從生產日期起,有效貯存期為2年,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有效貯存期為半年,在貯存 期內其容量應符合5.4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儀器及其要求
6.1.1 密度計
準確度不低于0.005g/cm3;分度值不大于0.005 g/cm3。
6.1.2 壓力表
準確度不低于2.5級;分度值不大于2 kPa;量程不大于0.1 MPa。
6.2 充電系統檢查
將礦燈上部接在檢查用的n×1.25V礦燈電源上,將礦燈充電觸點接通n×1.45V直流電源,礦燈應能正常充電。
6.3 極性檢查
用儀器或目視檢查。
6.4 蓄電池氣密性檢查
在室溫條件下,從單體電池排氣口或堵塞排氣口通入壓縮空氣,使蓄電池內部壓力達到60kPa (當采用與大氣直接相通的氣塞結構時為20kPa),關閉進氣閥,保持3s?5s,壓力不應下降。
6.5 蓄電池容量試驗
6.5.1 開口式蓄電池容量試驗
6.5.1.1 配置電解液所用氫氧化鉀(KOH)的純度應符合GB/T 2306的規定,氫氧化鋰(LiOH·H2O)的純度為化學純。添加氫氧化鋰的量為15g/L?20g/L,配置成的電解液密度為(1.20±0.01) g/cm3。
6.5.1.2 將蓄電池注入規定數量的電解液,靜置2h?4h后進行充放電循環。正常充電方法:以n×1.75V 電壓充電12h。每次充電結束后靜置1h,再以乙。的電流連續放電至兩單體電池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的 端電壓1.10V止。記錄放電時間T。
6.5.2 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容量試驗
6.5.2.1 蓄電池進行容量試驗前,以九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n×1.05V。本次放電不計入容量循環次數。
6.5.2.2 以2I10電流充電8h。每次充電結束后靜置1h,以乙。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n×1.05V,記錄放電時間T。
注:也可按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充電方法充電。
6.5.3 蓄電池容量
蓄電池容量C按式(1)計算:
C= I10×T ………………………… (1)
式中:
C——蓄電池容量,單位為安時(Ah);
I10——放電電流值,單位為安培(A);
T——放電時間,單位為小時(h)。
6.5.4 環境溫度
試驗時環境溫度為(25±5)℃。
6.6 開口式蓄電池透氣塞性能試驗
將水浸沒蓄電池氣塞頂部,從注液口通入壓縮空氣,記錄氣塞開啟時的壓力。
6.7 閥控式蓄電池排氣閥試驗
將蓄電池浸沒于水中,對蓄電池的每一單體緩慢通入壓縮空氣,測定開閥時的壓力,然后逐漸減少空氣壓力,測定關閥時的壓力。試驗2只樣品。
6.8 過充電試驗
6.8.1 將容量試驗合格的蓄電池充足電,繼續以2I10的電流恒流充電10h,然后靜置1h,以I10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觀察蓄電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現象。試驗2只樣品。
6.8.2 試驗時環境溫度為(25±5)℃。
6.9 強制放電試驗
6.9.1 以I10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后繼續放電至端電壓為0V或過放電保護裝置動作為止,觀察蓄電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現象。試驗2只樣品。
6.9.2 試驗時環境溫度為(25±5)℃。
6.10 高溫性能試驗
將充足電的礦燈放入(70±2)℃的恒溫箱中7h,然后恢復至室溫,觀察蓄電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現象,檢查礦燈能否點亮。試驗2只樣品。
6.11 蓄電池壽命試驗
6.11.1 蓄電池先按6.5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合格后方可轉入壽命試驗,容量試驗的循環次數計入壽 命總次數內。試驗2只樣品。
6.11.2 開口式蓄電池按6.5.1.2規定的方法進行充電,靜置1h,再以I10的電流放電10h或放電至其 中任何一個單體電池的端電壓1.05V或蓄電池的端電壓n×1.05V止。
6.11.3 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按6.5.2.2規定的方法進行充電,靜置1h,再以I10的電流放電10h或蓄 電池的端電壓n×1.05V止。
6.11.4 當放電時間低于8h時,應重復進行3次試驗,如3次試驗均未達8h,則作為壽命終止。
6.11.5 開口式蓄電池試驗時的補液周期應不少于25次循環,閥控和密封型蓄電池試驗過程中不補液。
6.11.6 壽命試驗的環境溫度為(25±5)℃。
6.12 蓄電池有效貯存期試驗
蓄電池在滿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條件下存放,貯存期滿后,按6.5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試驗2只樣品。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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