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62.4-2011 礦燈 第4部分 KL型礦燈
- 發表時間:2022-09-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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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MT 1162的本部分規定了KL型礦燈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KL型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 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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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1051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 1162.1-2011 礦燈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L型礦燈 mode l KL capl ights
以鋰離子蓄電池為電源的礦燈。
4 產品分類
4.1 防爆型式和標志
產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標志:Ex sI。
4.2 產品額定電壓
采用磷酸鐵鋰離子蓄電池的產品額定電壓為3.2V,采用錳酸鋰離子蓄電池的產品額定電壓為3.7V。
5 要求
5.1 充電系統
礦燈充電時,充電接觸點應接觸良好,保證充電正常進行。
5.2 極性
蓄電池的正、負極性應與燈頭或電池槽上的極性標志相符。
5.3 蓄電池容量
5.3.1 蓄電池容量以10h率額定容量4。(Ah)表示。實際容量應在5次容量試驗內達到額定容量Co
5.3.2 額定容量由礦燈制造商規定。其放電條件是:環境溫度為(25±5)℃、放電電流I10=C10/10 (A)、 放電終止電壓由制造商規定,但錳酸鋰離子蓄電池不應低于2.75V,磷酸鐵鋰離子蓄電池不低于2.50V。
5.4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
鋰離子蓄電池的性能應符合MT/T 1051的規定,鋰離子蓄電池的內部或電極輸出端應設有PTC保護電阻。
5.5 過充電保護
經6.5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6 過放電保護
經6.6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7 高低溫性能
經6.7規定的試驗后,蓄電池不應發生變形、起火、冒煙或漏液。
5.8 蓄電池壽命
蓄電池的壽命應不低于500次充放電循環。
5.9 蓄電池貯存期
從生產日期算起,蓄電池有效貯存期為半年。在貯存期內其容量應符合5.3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充電系統檢查
將礦燈接通專用充電架(器),礦燈應能正常充電。
6.2 極性檢查
用儀器或目視檢查。
6.3 蓄電池容量試驗
6.3.1 預循環
蓄電池進行容量試驗前,以九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本次放電不計入容量循環次數。
6.3.2 普通充電
以2A,的電流充電,當錳酸鋰離子蓄電池端電壓達到(4.2±0.05)V,改為恒壓4.2V充電;當磷酸鐵 鋰離子蓄電池達到(3.7±0.05)V,改為恒壓(3.7±0.05)V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0.1I10,最長充電時間不大于10h,停止充電。
注:也可按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方法進行充電。
6.3.3 放電
每次充電結束后,擱置1h,以九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時間T。
6.3.4 蓄電池容量
蓄電池容量按式(1)計算:
C = I10 × T ………………………………(1)
式中:
C——蓄電池實際容量,單位為安時(Ah);
T——放電時間,單位為小時(h)。
6.3.5 環境溫度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25±5)℃。
6.4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試驗
鋰離子蓄電池性能按MT/T 1051的規定進行試驗。
注:如果礦燈制造商提供的鋰離子蓄電池性能檢驗報告符合要求,可以不進行試驗。
6.5 過充電保護試驗
蓄電池按6.3.2規定完成充電后,繼續以充電結束時的電流、電壓充電12h,或者蓄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能自動切斷充電電源。試驗2只樣品。
6.6 過放電保護試驗
蓄電池以九的電流放電直至端電壓為0V,或者達到放電限制電壓后能自動切斷放電回路。試驗2只樣品。
6.7 高低溫性能試驗
礦燈按6.3.2的規定完成充電后,放入(75±2)℃的恒溫箱中48h,然后在5min內移入(-20±2)℃的 低溫箱中6h,將礦燈取出在(25±5)℃的環境溫度下擱置24h。試驗2只樣品。
6.8 蓄電池壽命試驗
MT 1162.4-2011
6.8.1 蓄電池按6.3的規定進行容量試驗,合格后方可轉入壽命試驗,容量試驗的循環次數計入壽命總 次數內。試驗2只樣品。
6.8.2 蓄電池按6.3.2的規定完成充電后,擱置1h,再以Iio的電流放電10h或蓄電池的端電壓達到 終止電壓為止,放電結束后,擱置1h,再進行下一個充放電循環。
6.8.3 進行壽命試驗時,放電時間低于8h的,應重復3次試驗,如3次試驗均未達到8h,則作為壽命終止。
6.8.4 壽命試驗的環境溫度為(25±5)℃。
6.9 蓄電池有效貯存期試驗
蓄電池在滿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條件下存放,貯存期滿后,應按6.3的規定進行容 量試驗。試驗2只樣品。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由制造單位的質量檢驗部門逐盞進行。全部出廠檢驗項目都符合規定要求,則判定出廠 檢驗合格。若任何一個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時,應停止檢驗,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 糾正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重新檢驗合格,則仍判定出廠檢驗合格;若重新檢驗仍不符合規定,則判 定出廠檢驗不合格。
7.2.2 產品應經出廠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可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應周期性進行型式檢驗,最長周期不應超過1年;
d)產品停產超過半年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有關機構提出要求時。
7.3.2 用作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某個批或若干批中按GB/T 10111-2008中規定的方法 隨機抽取10盞。型式檢驗的判定規則應符合MT 1162.1-2011中7.2的規定。
7.4 檢驗項目
本部分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序 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 | 試驗方法 | 檢驗類別 | |||
標準編號 | 條文號 | 標準編號 | 條文號 | 出廠 檢驗 | 型式檢驗 | ||
1 | 外觀及標志檢查 | MT 1162.1-2011 | 5.3、8.1 | MT 1162.1-2011 | 6.3 | V | V |
2 | 塑料外殼試驗 | MT 1162.1-2011 | 5.4.2 | MT 1162.1-2011 | 6.4 | V | |
3 | 結構檢查 | MT 1162.1-2011 | 5.5?5.7、 5.10,5.11 | MT 1162.1-2011 | 6.5 | V | V |
4 | 充電系統檢查 | 本部分 | 5.1 | 本部分 | 6.1 | V | V |
5 |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 | MT 1162.1-2011 | 5.8 | MT 1162.1-2011 | 6.6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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