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37-2011 礦用紅外遙控器通用技術條件
- 發表時間:2022-10-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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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紅外遙控器通用技術條件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礦用紅外遙控器(以下簡稱遙控器)。該遙控器主要用于煤礦井下傳感器﹑井下分站等產品的參數設定和標校等的操作,是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井下分站等產品的配套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2423.4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Db:交變濕熱(12h + 12h循環)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2423.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d和導則:跌落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4208 外 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0111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MT 209-199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 210-1990 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基本試驗方法
3 產品分類
3.1 型號
3.2 型式
防爆型式:礦用本質安全型;
防爆標志:ExibⅠ或ExiaⅠ。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遙控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審批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環境條件
4.2.1 遙控器一般應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環境溫度:(0~40)℃;
b)相對濕度:≤95% (+25℃);
c)大氣壓力:(80~106)kPa;
d)在甲烷﹑煤塵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但無破壞絕緣的腐蝕性氣體環境中使用。
4.2.2 遙控器應能承受的最惡劣貯運條件如表1
表1 最惡劣貯運條件
環境條件 | 工作場所(煤礦井下) |
高溫貯存 | +60℃ |
低溫貯存 | -40℃ |
相對濕度 | 濕度95%(+40℃) |
振動 | 加速度20m/s2 |
沖擊 | 峰值加速度500m/s2 |
4.3 供電電源
一般為(3~9)V電池供電,所用電池應符合GB 3836.4-2000中7.4的相關規定。
4.4 主要技術指標
4.4.1 遙控距離范圍一般應在(0~0.5)m、(0~1)m、(0~2)m、(0~3)m、(0~4)m、(0~5)m內選擇。
4.4.2 遙控角度范圍一般應在(0~ 30)°、(0~ 45)°內選擇。
4.4.3 遙控器的各按鍵功能應正常,當遙控器發送指令,被遙控設備應能正確接收。
4.5 結構
4.5.1 緊固件應有防止自動松脫的措施。
4.5.2 其它結構要求應符合GB 3836.1、GB3836.4-2000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4.6 外觀
4.6.1 遙控器表面不應有明顯的凹痕、劃傷、裂縫和變形,不應有氣泡、龜裂和脫落。
4.6.2 面板開關按鍵應操作靈活可靠,零部件應緊固無松動。
4.6.3 說明功能的符號文字及遙控器的所有標志應清晰端正、安裝牢固。
4.6.4 其它外觀要求應符合GB 3836.1、GB 3836.4-2000和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4.7 外殼防護性能
外殼防護性能應符合GB 4208中防護等級IP 54的規定。
4.8 電氣安全
4.8.1 遙控器帶電回路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常態下應≥10MΩ;交變濕熱試驗后應≥1MΩ。
4.8.2 遙控器帶電回路與外殼間應能承受歷時1 min的交流500 V、50 Hz耐壓試驗,試驗期間漏電流不大于5 mA,且無擊穿和閃絡現象。
4.9 表面溫度
遙控器在正常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其元器件、導線及殼體的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4.10 環境適應性
4.10.1 遙控器應能通過高溫工作試驗,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4。
4.10.2 遙控器應能通過低溫工作試驗,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4。
4.10.3 遙控器應能通過高溫貯存試驗,經2h恢復后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4。
4.10.4 遙控器應能通過低溫貯存試驗,經2h恢復后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本標準4.4。
4.10.5 遙控器應能通過濕熱試驗,試驗后其主要技術指標、電氣安全應符合本標準4.4、4.8。
4.10.6 遙控器應能通過振動試驗,試驗后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主要技術指標符合本標準4.4。
4.10.7 遙控器應能通過沖擊試驗,試驗后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主要技術指標符合本標準4.4。
4.10.8 遙控器應能通過跌落試驗,試驗后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主要技術指標符合本標準4.4,且不應出現影響防爆性能的任何變形和損壞。
4.11 防爆性能
4.11.1 遙控器傳感器須符合GB3836.1、GB 3836.4-2000中的有關規定,并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審查檢驗合格,取得“防爆檢驗合格證”。
4.11.2 遙控器中任何元器件應符合GB3836.4-2000中第7章的規定,元器件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狀態下,不應在超過元件安裝條件和溫度范圍規定的最大電流、電壓和功率額定值的三分之二的情況下工作。
4.11.3 遙控器外殼(電池澆封)結構、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GB3836.4-2000中第6章的規定。
4.11.4 印制板調測合格后應至少涂兩遍三防漆或至少浸漆一遍
4.11.5 遙控器應能通過GB3836.4-2000中10.1~10.4規定的火花點燃試驗。
4.11.6 電池或電池組應符合GB3836.4-2000中7.4的規定。
4.11.7 若外殼為塑料材質,且其最大投影表面積大于100 cm2時:其表面應進行防靜電處理,使其表面絕緣電阻不應大于1GΩ或在井下使用時佩戴動物皮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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